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政发〔201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6日
衡阳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政府合同风险,保障财政资金使用和公共资源、公共资产利用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订立的合同、协议、承诺书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国有资产的租赁、承包、托管、出借、处置、物业管理等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滩涂、矿藏、沙石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勘探权、开采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各类政府采购合同(包括工程采购、货物采购、服务采购);
(四)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合同;
(六)行政征收及补偿安置、行政征用合同;
(七)行政区划勘定、边界共建合同;
(八)各类经济、科教、金融等战略合作协议;
(九)其他政府合同。
第三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在政府合同的磋商和起草、审查、签订、履行、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中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应对突发事件采取紧急措施订立政府合同的,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合同管理工作,遵循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建立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不得对外签订政府合同。
以市政府作为签约主体的政府合同,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以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作为签约主体的政府合同,由合同签约主体的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订立政府合同,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以领导小组、指挥部、联席会议等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二)以部门内设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三)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签订合同;
(四)与他人恶意串通,订立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法制、监察、财政、审计、发改、住建、国资等部门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范围,共同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合同磋商和起草
第八条 以市政府作为签约主体的政府合同,负责合同前期工作以及实际履行合同的有关部门是合同的承办部门。
以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作为签约主体的政府合同,该单位具体负责承办合同相关事务的内设机构是合同的承办部门。
第九条 在合同磋商和起草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对合同相对方进行主体资格审查,调查、收集、整理、研究合同相对方的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以及项目运营模式风险等情况。
对重大复杂的政府合同、相对方资信存疑合同、项目运营模式风险较高合同以及项目所涉专业性较强合同,承办单位应委托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合同风险调查论证,并向签约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报送关于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审查和所涉项目风险调查论证的专题书面报告。
第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起草政府合同,应当优先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所涉项目无示范文本,合同的基本条款、各方的具体权利与义务等合同内容需要协商确定的,应当由当事各方进行磋商、谈判。
以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作为签约主体的政府合同的磋商、谈判,签约单位应当通知本单位的法制机构人员或者法律顾问参加。
以市政府作为签约主体的政府合同的磋商、谈判,根据市政府安排,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派员参加或安排市政府法律顾问参加。
第十一条 政府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等基本情况;
(二)标的,数量,质量;
(三)价款或者酬金;
(四)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合同的订立及生效日期;
(十)知识产权的处理及其他必要条款。
起草政府合同应当尽量全面、具体,注重合同的操作执行。
第三章 合同审查和签订
第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法制机构或其聘请的法律顾问,负责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送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政府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及其电子文档;
(二)合同的起草说明、合同承办部门的书面意见(含合同承办部门法律机构或法律顾问的审查意见,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能的,还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意见);
(三)订立合同的依据、批准文件及背景材料;
(四)合同磋商、谈判材料及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风险调查论证材料(如有);
(五)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内容一般包括: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订立是否遵守法定程序;
(三)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完整;
(四)合同形式是否规范。
法制机构应当出具书面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中同时对合同条款的合理性、严谨性、可操作性及合同风险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在对合同承办部门起草的政府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合同承办部门补充资料、说明情况,并可组织专家论证、要求其他相关单位予以协助。
法制机构审查的政府合同,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审查完毕;合同所涉金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履行中可能存在重大法律风险的,可以相应延长;需要合同承办部门补充报送材料、或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由此延长的时间,不计入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十五条 通过合法性审查的政府合同,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应当履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应当按程序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政府合同经批准后,由合同签订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书面授权的其他负责人代表单位签字,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四章 合同履行
第十六条 政府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全面、诚信履行合同,并督促合同相对方全面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收集、保存、固定相关证据材料,及时主张权利,采取预防措施,防范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相对方出现违约行为,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五)合同相对方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六)合同相对方预期违约的;
(七)其他可能出现合同风险的情形。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形的,合同承办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提出书面应对方案报告本单位。重大复杂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形的,合同承办部门还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并同时抄报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后出现本办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需要对合同进行重大修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需要解除、终止合同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产生争议的,合同承办部门应与合同相对方及时协商解决。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按本办法第三章的相关规定签订书面协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提起诉讼、仲裁,或及时做好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的应对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考核
第二十条 以市政府作为签约主体的政府合同,在签订后30日内,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将已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以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作为签约主体的政府合同,在签订后30日内,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将已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交本单位法制机构统一管理,并抄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属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规定报备范围内的政府合同,市政府法制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及时报备。
第二十一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该将政府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材料及时编号、登记、归档,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妥善保管:
(一)合同正式文本,合同文本(草案)及起草说明,补充合同;
(二)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前期调查、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
(三)合同的磋商、谈判材料;
(四)订立合同的依据、批准文件及背景材料;
(五)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全部往来函件;
(七)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等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八)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应当在次年的2月底前,将本单位签订和承办的合同台账、履行情况、争议处理等合同管理情况报市政府法制机构。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次年的3月底前,将全市的政府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汇总分析中所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书面报告市政府。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不定期对各部门、单位的政府合同管理台账、档案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反馈给被抽查单位。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将政府合同管理工作纳入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监察、财政、审计、发改、住建、国资等部门根据政府合同各相关单位的不同情况提出考核的具体方案,对政府合同管理工作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较大以上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订立、变更政府合同未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
(二)未按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政府合同,且未向法制机构进行反馈并达成一致的;
(三)违反本办法的禁止性规定签订合同、或者随意终止、解除合同的;
(四)在磋商、审查、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的;
(五)不按规定保守合同磋商、审查、签订或履行过程中知悉的政府秘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六)未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并造成损失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政府合同承办部门未设置法制机构的,本办法规定的法制机构职责由实际承担合同管理相关工作的机构履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示范文本,是指由国家部委制定的政府合同格式文本,或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合同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而对国家部委制定的格式文本进行补充、完善,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适用的政府合同格式文本。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建立本单位内部合同管理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阳市教育综合改革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衡政发〔20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教育综合改革方案(2016—202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8日
衡阳市教育综合改革方案(2016—2020年)
根据湖南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教育综合改革方案编制和报备工作的通知》(湘教改办通〔201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治国理政方略,全面坚持依法治教,坚持“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优先发展”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湖湘文化,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提升教育质量,努力培养遵守社会规则、具有社会责任感、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公民,逐步构建更加符合人民需求、更加适应衡阳区域发展进程的高品质发展的现代化教育体系,基本实现人口大市向人力资源强市转变。
(二)基本原则。
——以优先发展为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考虑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证教育发展投入,公共资源优先保障教育发展需要,人员规划编制优先满足教师队伍需求。
——以教书育人为根本。坚持立德树人,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关注学生个性差异,为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培养具备良好品德、强健体魄、健全人格、具有较强自信心和社会责任感、能主动适应社会和服务社会的合格公民。
——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不断深化教育综合改革,推进管理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管理体制、人才培养体制、质量评价体制改革。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实行开放办学,推进民主管理,积极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以多样的办学体制和科学灵活的管理模式为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以教育公平为基础。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重点,科学规划、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全面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从办学条件、经费投入等方面逐步缩小学校之间的差距,化解城镇大班额,努力为学生提供相对均等的教育机会。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惠民政策,完善助学体系,确保辖区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不断推进教育公平。
——以提高质量为重点。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求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不断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优化教学方式,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整合教育资源,强化质量检测,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鼓励特色办学,推动学校内涵发展,着力提供更加丰富的优质教育资源。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义务教育实现基本均衡,教育整体布局调整和资源整合基本完成,教育结构不断优化协调,学校布局趋向科学合理,优质教育资源进一步发展壮大,教育公平有效保障,教育质量全面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教育综合实力进入全省先进行列,基本建成教育强市,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教育管理新模式。
1.建立健全以中心校管理为主的农村教育管理模式。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改革要求,以优质学校为龙头,建立中心校管理乡镇教育教学工作的新模式。中心校可设在初中,也可设在小学。设在初中的中心学校统一管理区域内的小学和初中;设在小学的中心学校管理区域内的小学,初中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鼓励将民办学校纳入中心校管理。简化管理层次,精简专职管理人员,落实中心校对辖区内学校的业务管理,突出中心校业务指导中心、德育中心、教研中心、师训中心、素质教育示范中心和现代教育技术推广应用中心等作用,实现全乡镇教育统筹管理,促进区域内学校协调发展,共同提高,办出区域教育特色,办好特色学校。
2.完善教育精准扶贫工作机制。优化教育经费分配机制,加大对农村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倾斜支持力度。推进精准资助,对贫困人口中的贫困学生实行政府兜底,切实解决贫困家庭学生的后顾之忧。积极扶持农村贫困地区、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鼓励优质学校与贫困地区学校“结对帮扶”。
3.探索民办教育分类登记管理体制。政府部门明确管理权限和职责,强化政府宏观管理的责任,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对民办学校按照营利性、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管理。以改革学校法人制度为核心,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建立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加快推进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4.完善职业教育行业指导制度。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组织对职业教育的业务指导职能,鼓励行业牵头组建教学指导委员会,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市县两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完善行业指导支持政策,将适宜由行业承担的工作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交给行业承担,加强政策支持、经费保障和服务监管。职业院校要依法制定体现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建立有行业企业人员参加的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参与职业院校治理,形成产教结合、校企合作的院校决策机制。建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技术技能骨干与职业院校校长、骨干教师相互兼职任职的制度。深化职业院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二)深化教育办学体制改革,构建现代办学新机制。
5.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和社会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严格按照城镇建设规划要求,保证城镇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推进学前教育规模扩张和质量提升,满足全市3至6岁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出台加快推进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真正落实“政府主导”责任。各级财政要依法、足额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并逐年递增,同时要切实落实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奖励性补助。
6.加快发展学前教育,提高保育教育质量。深入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继续推进实验区、实验园建设,评选一批市级保育教育示范园。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部署,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推动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7.支持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幼儿园发展。加快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步伐,通过新建、利用闲置校舍改建和购买服务等措施,加快建设农村公办幼儿园。努力扩大城市公办幼儿园资源,采取申请政府奖补、拨付生均公用经费、与优质幼儿园结对帮扶等措施,带动区域内学前教育质量的整体提升,为广大市民提供优质服务。
8.探索优质基础教育资源共享机制。推进城区优质教育资源向农村辐射,鼓励和引导城市学校与农村学校对口协作,整体提升农村中小学发展水平,推动全市教育事业发展。
9.拓宽办学主体范围,提高民办教育办学效益。积极开放教育投资、生产、供给领域,吸引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进入教育事业领域,形成不同投资和举办主体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大幅提升教育公共品的供给能力。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探索委托管理等办学形式。出台专项优惠政策,加大教育引资力度。加强学校办学质量监测和评估,不断提高办学效益。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成立各民办学校基层党组织。
10.建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机制。推动职业院校与产业园区协同发展,促进教育链、人才链和产业链的有效衔接。建立技术技能人才分行业、分岗位就业状况和需求预测年报制度。
11.健全职业教育企业参与制度。成立衡阳市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统筹协调全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出台《衡阳市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法》,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完善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和教师实践制度。支持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共享生产性实训基地、产品研发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建立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奖励和补偿制度。健全现代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制度,鼓励企业委托职业院校开展职工教育培训。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机构。把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12.建立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制度。统筹协调政府、行业、企业、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主体,推动组建区域型、行业型、复合型、特色型等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集团。探索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集团运行模式,健全董事会或理事会制度,完善集团治理结构。
13.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益保障机制。支持市特殊教育学校建成招收视障、听障、智障三类残疾学生的综合学校。充分发挥市特殊教育学校在全市特教行业的骨干引领作用。进一步完善县级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对特殊残疾学生送教上门,探索建立特殊教育医教协同保障机制,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和有利于残疾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三)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学校人事管理新办法。
14.探索公办学校干部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取消学校行政级别,推进学校领导班子配套改革。实行学校领导干部任期制,推进学校领导干部有序交流。加大学校行政领导人员聘任制推行力度。逐步完善学校管理干部职级制,建立专业化标准的校长任用、管理和考核制度,畅通教育行政干部从校长、教师队伍选拔任用的渠道。
15.促进教师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编制部门每三年核定一次的编制总数,结合各学校的学生、班额以及办学特色等情况核编到校,实现编制到校不到人。按照因事设岗、择优聘用的原则出台教师编制岗位管理办法,加强教师岗位管理,实现教师管理科学规范化。
16.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均衡配置工作。稳步推进校长和教师定期轮岗交流机制。继续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鼓励城镇学校教师到农村支教。新进教师重点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原则上在用人学校工作5年以上方可申请流动。
17.完善教师补充机制。建立健全教师补充机制,拓宽教师补充渠道和来源。推进实施农村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完善农村初中学校教师、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农村幼儿园教师等公费定向培养机制。出台高层次教育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将高学历、高技能、高职称的人员引进到教师队伍中,为实现教育强市提供智力支撑。
18.推进绩效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坚持以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分配绩效工资,按照多劳多得、责重酬高、效益优先的原则,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绩效工资分配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农村边远山区教师倾斜,特别是向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倾斜,不搞平均发放。
19.强化教师考核奖惩管理机制。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全面推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制度。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考核方式,研究制定符合衡阳教育实情的考核办法,把师德考核与绩效考核、年度考核有机结合,并将考核结果运用到教师职称评审、评优评先、岗位聘用等方面。
20.加大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改革力度。规范职称评审程序,统一基层单位量化评审办法,突出教师教学能力和业绩。深化职称评聘办法,改变按人设岗现状,强化聘任制,破除终身制,以良好的竞争激励机制创造一个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的环境。
(四)深化教师培养体制改革,提高中小学教师专业化素质。
21.落实教师专业成长规划。教师是专业成长主体,教师个人制订和实施专业成长规划,可有效地调动教师自我成长积极性和主动性。教师全面审视自身专业素质,有助于树立正确的专业成长目标。教师通过自主学习、同伴互助、校本、专题培训等多种途径,提升专业精神、知识、技能,达成专业成长目标,增强教师的事业成就感。
22.积极组织教师教育教学竞赛活动。要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竞争机制,搭建教学竞赛平台,加大对竞赛结果的运用,提高教师的参与积极性,让有能力的教师能脱颖而出。
23.推进名师培养工程。启动名师培养工程,以严谨的评审引导和激励教师专业成长的积极性,以严肃的考核保障和促进名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科学设置教师专业成长目标体系,拓宽教师专业成长空间。充分发挥名师示范引领作用,影响和推动全市教师整体素质向更高层次发展。
24.开展教师专业化培训。创新培训模式,整合本地资源,建立教师培训、教研协作机制,促进教师培训、教研的深度融合和协调发展。科学设置培训计划,提高培训的科学性和针对性,保证培训教学质量,确保培训效果。提高培训管理水平,开发全市统一的教师培训管理平台,建立教师个人信息、专业成长、培训数据库。加强对培训基地学校建设,在全市挑选一批教育质量高、办学特色鲜明、教师队伍强的中小学校作为教师培训基地。充分发挥中小学校的基础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发挥学科和区位优势,发展校本研训的协作体。
(五)深化招生制度改革,推进教育均衡发展。
25.严格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制度。实行划片入学,完善随机派位招生入学方式,解决择校热问题。严禁义务教育学校通过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严禁公办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统筹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
26.积极化解城镇大班额。不断完善城乡学校专项规划,保障城乡学校用地,确保学校建设资金,同步建设城镇学校,合理建设农村学校。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按学校、分年级建立消除大班额工作台账,对现有大班额学校实行销号管理。从2017年开始,全市义务教育起始年级一律按标准班额招生,学位不足的要采取多种方式予以过渡性解决;对其他年级也要逐步实现标准班额,并进行动态管理避免反弹。
27.实施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试点方案。按照省教育厅关于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要求,制定我市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试点方案,对市城区和县市区中等职业教育推行攻坚计划,增加学位,扩大中职招生规模;对普通高中实行阳光招生,取消择校生,完善优质高中招生名额按比例均衡分配到初中的办法。
(六)深化中小学德育教育体制改革,创建德育教育新模式。
28.改革德育教育模式,大力开展以养成教育为核心的中小学生德育工作。以学生的身心发展为基础,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导,以课堂教学、德育活动和社会实践为抓手,实现养成教育内容的系统化、落实的具体化、开展的常态化,构筑“教育行政部门、社会、家庭、学校”四位一体的育人模式。全面推进优秀传统文化进校园,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中小学养成教育“衡阳模式”,构建符合教育规律、系统全面的“养成教育”德育体系。
(七)深化教育信息化改革,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步伐。
29.根据国家、省、市的总体安排,以建设“数字衡阳”和教育强市为目标,以基础能力建设为基础,以体制机制创新为保障,以加快应用为着力点,大力推动信息技术和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充分调动各方面(尤其是企业)参与教育信息化的积极性,加快进度,提升我市教育信息化发展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市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工作,抓好改革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确定改革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要求各县市区相应成立专门班子,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分步推进,抓好改革试点,进行动态调整。建立健全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目标责任制。
(二)凝聚改革合力。加强统筹协调,着力解决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凝聚相关部门改革共识,积极支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完善上下联动、各方协同创新的改革推进机制。加强政策协调,采取联合调研、部门会商等方式,共同研究解决教育改革重大问题。发挥人大、政协等组织监督、促进作用,发挥教育学会、协会在教育综合改革中的作用。充分调动基层学校和教师的积极性,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鼓励基层学校按照统一部署,结合实际探索切实可行的改革措施,不断增强教育综合改革内生动力。
(三)营造良好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教育综合改革的理念、意义和政策措施,争取各方理解支持,为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释疑解惑,让全社会更好地理解、支持、参与教育综合改革。建立媒体深度参与宣传报道教育改革的机制,完善教育改革新闻发布制度,引导新闻媒体集中力量宣传教育改革中取得的重大典型经验。
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阳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衡政发〔201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衡阳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8日
衡阳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
为进一步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增强全民身体素质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构建更加完备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体育强市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和省政府印发的《湖南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结合衡阳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健康中国”建设要求,大力倡导人人热爱体育、全民健身强体理念,以体育惠民为宗旨,把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健康水平作为根本目标,坚持依法治体,完善法律政策保障,深化全民健身事业改革,健全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发挥全民健身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的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衡阳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全面建成特色鲜明、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可持续发展的全民健身设施体系、组织体系和健身指导体系,使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城乡居民的健身意识和身体素质明显增强,全民健身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作用不断彰显,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格局更加清晰。
(一)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显著增加。全市体育人口占总人口的38%以上。足球、篮球、排球、户外运动、游泳、跑步、乒乓球、羽毛球、武术、柔力球、广场舞等项目的锻炼人群不断增加。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一小时的体育活动。
(二)城乡居民身体素质明显提高。城乡居民达到《国家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的人数比例达到92%以上,其中20—60岁人群体质状况明显改善。青少年的身体素质得到明显提高。十三五期间累计参与国民体质监测人数达到4万人次。
(三)体育健身场地设施条件明显改善。进一步推进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完善公共体育设施,在市城区继续完善10分钟健身圈,居民小区的体育设施覆盖率达到100%。每个县市区都有全民健身活动中心,2/3以上的县市有公共体育中心,乡镇、行政村实现公共体育健身设施100%全覆盖。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0平方米以上。公共体育设施利用率明显提高,市级公共体育设施开放率达到100%,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公办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场地设施,开放率达50%以上,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场地设施。
(四)全民健身活动广泛开展。因时、因地、因需开展经常性、普遍性、趣味性、形式多样、简便易行、群众喜爱的全民健身活动,打造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底蕴的全民健身品牌赛事活动。形成品牌健身活动、大众健身普及活动、赛事活动互为补充的多元全民健身活动格局。市县两级定期举办针对不同人群的综合性运动会。
(五)全民健身组织网络体系日趋完善。形成遍布城乡的社会化健身组织网络。100%的乡镇(街道)设立体育组织,市、县市区两级均建有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及老年人、残疾人、农民、职工、学生等人群体育协会。城区各街道有5个以上健身辅导站点。城乡每1000人有1.5名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全市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总量达到12000名。全民健身指导和志愿服务队伍进一步壮大。
(六)全民健身服务业健康发展。体育健身、场馆服务、健身培训、健身服务等产业群初步形成。体育用品制造业、销售业、体育竞赛表演业、体育健身休闲业不断扩大。健身产业服务质态进一步优化,健身产业引导激励机制逐步完善,城乡居民体育消费规模和水平显著提高。群众科学健身指导服务不断加强。
三、工作措施
(一)广泛开展全民健身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微信、微博等媒体,大力宣传《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等体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全民健身日(月)、重大体育赛事及各种体育活动,开辟专栏、专版,进行深度和广度的宣传报道。组织开展健身讲座、体育摄影、送体育下乡等各种形式宣传活动,普及体育健身知识,弘扬体育文化,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和参加体育健身的社会风气。
(二)加大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力度。市、县市区政府按照适度超前、便民利民的原则,制定本辖区内体育设施布点规划方案,逐一落实建设主体,明确建设时限。十三五期间,建设一批公共体育场、全民健身中心、健身休闲基地、户外营地和运动基地、健身步道、全民健身广场、社区多功能运动场、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和“农民体育健身工程”。通过各级政府投入,建设一批笼式足球场、篮球场、拼装式游泳池、健身路径等多功能体育设施。力争到2020年,全市建成40个户外营地,60个全民健身示范乡镇(街道);每县市区建有1个全民健身中心或体育中心,3个以上体育健身休闲基地;市城区新建5个多功能全民健身广场,新建100处以上健身路径;在市郊修建50公里左右的健身绿道;乡镇(街道)建有文体广场;行政村(社区)建有适合农村(社区)特点的体育场地设施。
建立居民小区配套建设公共体育健身场地设施的统一协调机制,体育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居民小区规划、设计、竣工验收工作。体育场地设施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执行,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针对体育企业、体育场馆、体育服务业和公益性体育事业的捐赠要落实国家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城郊公园、城市公园、公共绿地及城市空置场所等应建设群众体育设施,进一步扩大城市绿地活动空间,落实基层社区文化体育设施共建共享。
健全体育场地设施管护机制。体育场地设施要按照“谁受赠、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健全健身工程(点)义务管理员制度、安全制度、维修制度,落实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护主体责任,做好日常管护工作。县市区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健全义务管理员培训、捐赠器材报废与更新等工作运行制度,采取采购服务的形式对捐赠建设健身工程(点)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三)做大全民健身品牌活动。五年内承办一届省运会和一届省残运会,每年承办2次以上国家级或省级单项体育赛事,定期组队参加全省机关干部、农民、工人、老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等运动会和其它群体赛事活动。五年内举办一届市运会、全民健身大会、农民运动会、职工运动会、老年人运动会和市直机关运动会,每年定期举办全市篮球、足球、排球三大球联赛、市民游泳大赛,县市区每年举办大型群体竞赛和展示活动五次以上。
鼓励各地依托当地自然、人文资源,地域特色,做大“一县一品”、“江、河、山、道”等全民健身品牌和体育健身赛事活动。推陈出新,精心组织开展元旦环城赛跑、全民健身日、“游泳周”、端午节龙舟赛、户外徒步大会等系列群体活动。倾力打造“假日体育”、“公园体育”、“广场体育”、“休闲体育”等城乡健身景观。利用湘江、南岳衡山、雨母山、耒阳竹海、衡阳岣嵝峰、常宁天堂山等自然资源,打造具有衡阳特色的全民健身活动新品牌;在南岳衡山组织全国、国际性的登山活动和山地自行车赛,促进全民健身活动融入城市优美景观,吸引更多的群众参与到全民健身活动中来。拓展全民健身品牌活动的形式,充实文化、旅游等方面内容,使乡土特色的生态体育、休闲体育成为提升城市综合实力的名片。
(四)健全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县市区建有体育总会、老年人体育协会、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和职工、农民、妇女、残疾人等人群体育组织。市级单项体育协会达45个以上,县市区单项体育协会10个以上。各乡镇(街道)建有文体站或全民健身指导站并配备3—5名社会体育指导员,各行政村(社区)普遍有体育健身组织或队伍,并建有全民健身活动站(点)或文体活动点。
加大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力度,扶持单项体育协会承担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促进管办分离和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坚持城市体育以社区为重点、农村体育以乡镇为重点,积极探索社区体育和农村体育新的工作机制。发挥单项体育协会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主力军作用,提升体育社团组织的社会服务水平,推动全民健身站点网络化、规范化建设。做好体育协会党建工作。
(五)加强全民健身人才队伍建设。树立新型全民健身人才观,发挥人才在推动全民健身中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努力培养适应全民健身发展需要的组织、管理、研究、健康指导、志愿服务,鼓励社会指导员就近就便开展健身指导服务。组织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教师、体育院校学生,深入社区、机关、学校宣讲、普及全民健身科学知识,传授健身技能。创新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平台,推广多元化服务项目,形成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机制。
(六)突出重点,促进全民健身均衡发展。以提高青少年身体素质为目标,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广泛深入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的体育锻炼,鼓励学生参加户外运动。每年举办一到两项青少年体育赛事,加大引导青少年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力度。积极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倡导科学、健康的体育健身和生活理念,不断提高青少年身体素质;突破农村体育难点,关注农村村民身体健康,从农村实际出发,组织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群众喜爱的全民健身活动;切实做好老年人体育工作,创新、推广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为老年人参加体育锻炼提供全方位服务;重视残疾人、少数民族体育健身,为残疾人、少数民族参加体育活动提供便利。
(七)提升科学健身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县级体质监测机构,开展城乡居民日常体质测定和科学健身指导,不断完善国民体质监测、体育锻炼标准、群众体育现状调查等各项制度以及相关信息的发布制度。组织开展好国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加强体育健身对促进身心健康、预防疾病的科学研究和实践应用。推进全民健身与健康养老、医疗卫生相融合,将全民健身纳入健康管理。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市政府成立市实施全民健身计划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和相关责任,协调推进全市实施本计划。各部门、各行业要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计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每年就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强化主体责任,各级政府是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的责任主体,对计划实施负责,要把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体系、基本公共服务发展规则和文明创建评比考核体系,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工作报告,开展群众体育活动纳入单位文明创建,人均体育场地面积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统筹发展。研究制定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保障政策,在规划、财政、土地、金融和税收等方面给予有力支撑。
(二)加大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列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将全民健身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级财政收入状况安排全民健身事业经费,对市、县市区体育中心、全民健身中心、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全民健身广场等建设项目和综合性运动会给予专项经费支持,逐步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留归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使用的体彩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70%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并加强监督管理。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全民健身事业,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并依法享受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
(三)形成工作合力。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标准体系和管理措施,与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推进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建设。各级文明办要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文明创建体系和考评督导内容;各级发改、规划、国土、住建部门要做好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规划、建设和维护相关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要关心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做好学校体育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支持和加强基层体育组织建设,做好体育社团登记和管理工作;各级旅游部门要做好旅游与体育、文化结合的文章,做大体育旅游产业;各级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加强体育经营场所管理与服务;各级卫生部门要组织健身康复、健身医疗咨询和监督;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和行业体育协会要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发展;各宣传部门要加大全民健身宣传力度,营造全民健身宣传舆论氛围;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有体育健身场地设施,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职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四)加强督促检查,巩固实施成果。建立健全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效果评估考核机制。市体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探索全民健身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保障、人员配备、资金投入、监督奖励等措施,并建立目标责任制。市政府将把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贯彻实施本计划的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对为全民健身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衡政办发〔201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103号)和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实施方案》(湘牧渔联〔2016〕14号)文件精神,推进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肉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思路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运作、财政支持、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建立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运行良好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确保病死畜禽处理无害化、资源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二、工作目标
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联合建设,到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建成覆盖全市所有县市区的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
三、实施内容
(一)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
一是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为了避免重复建设,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可持续发展,根据各地畜禽养殖、疫病发生、畜禽死亡和资源化利用等情况,全市在衡南县、衡阳县建设3个高标准、大容量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其他县市区可设立病死畜禽收集中心,实行病死畜禽跨行政区域集中无害化处理。处理中心、收集中心应配置专用的冷储设施、环保设施、消毒设施、视频监控和病死畜禽运输专用车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艺应选择低耗、高效、环保、资源化利用程度高的处理方式,要求达到杀灭病原微生物彻底、废水废气废渣达标排放。
二是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体系。各县市区要根据养殖业布局、道路交通状况合理布局设立病死畜禽收集中心和收集点,在养殖场设立病死畜禽暂存点,按养殖规模分别建设或配置用于病死畜禽暂存的冷库、冷柜等贮存设施设备,并配置适当数量的病死畜禽收集专用车辆,通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平台调度统一收集病死畜禽,建成暂存点、收集车、收集点、收集中心四位一体的病死畜禽收集体系。
(二)建立完善配套保障体系。
一是加强政策保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鼓励采用企业化运作模式,由企业投资,市场化运营,财政以补代投,给予奖励。同时在政策上给予大力扶持,国土部门要将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用地,按设施农用地的附属设施用地优先予以保障;电力部门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用电列入农业用电范畴;农机部门要将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税务部门要对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保险部门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
二是加强资金保障。要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无害化处理中心给予适当补贴。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财力情况,整合使用中央和省下达的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或将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运转补助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保证无害化处理体系的建设和正常运转。要将公共场所的病死畜禽的清理、打捞、核查、无害化处理、举报奖励等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鼓励各地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基础上,逐步扩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的畜禽种类范围,鼓励养殖、屠宰加工等企业委托无害化处理企业对非财政补助的病害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有偿无害化处理。
三是健全保险联动机制。各地要将无害化处理与养殖保险理赔紧密结合,建立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将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赔付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要加大养殖业保险力度,扩大现有能繁母猪、育肥猪等养殖业保险投保比例,按政策规定配套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做到应保尽保。在完善生猪、奶牛养殖保险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家禽和其他类畜种的养殖保险。
(三)建立严格的监管体系。
一是加强入场监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收集中心、收集点建成并投入运行后,畜牧兽医部门应派人驻场进行监管,督促处理中心、收集中心、收集点建立病死畜禽收集、转运、处理和处理副产品等台账,对进入收集、转运、处理的病死畜禽和处理副产品进行严格的核实和监管。
二是构建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各地县市区要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平台,对病死畜禽收集、转运、处理数量实行网络实时申报记录;并对处理中心、收集中心、收集点、收集车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实行实时视频监控,实现从病死畜禽暂存、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理副产品流向全程可控、可追溯。
三是强化部门联动监管。畜牧兽医、食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严格生产经营畜禽、畜禽产品的监管执法工作,要依法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是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各地要建立非法处置病死畜禽有奖举报和“黑名单”机制,要充分发挥社会群众的监督作用,鼓励、保护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对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要给予奖励,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要依法惩处。对违法抛弃、销售、运输、屠宰病死畜禽和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的企业和个人要纳入监管“黑名单”,在行业准入和相关政策扶持方面给予限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完善配套保障政策,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明确分工,有序有力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二)明确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饲养和屠宰环节的无害化处理的监管。食品监管部门负责进入批发市场和加工场所后的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公安部门负责对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的侦察工作。在江河、湖泊和大中型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收集清理。在乡村或城市非公共区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发现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清理。在城市公共区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发现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清理。收集清理的病死畜禽统一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作无害化处理。
(三)加大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手册、公告等方式,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宣传,增强生产经营者和群众的法制观念,自觉做到对病死畜禽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7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7日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3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基本原则
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本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的原则,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审查范围。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起草部门,应该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按照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与发改、法制、商务粮食和工商部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施行。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由内部审查机构出具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报告(报告格式详见附件1),并形成《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表》(表格格式详见附件2)。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出台;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先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填写《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表》,再提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未经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政府所属部门或部门联合制定的文件、政策措施,分别由相应部门或牵头部门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填写《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表》,未经审查的,不得出台。
部门下属行政机构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由各部门自行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填写《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表》,未经审查的,不得出台。
各政策制定机关根据自身情况自行明确相关内设机构,具体承担公平竞争审查职责,并负责《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表》审核。
(三)审查标准。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政策措施时应当维护和促进市场竞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市县两级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3)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5.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三、具体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商务粮食局、市工商局具体牵头负责。建立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发改委主要负责人任召集人,由市政府法制办、市商务粮食局、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任副召集人,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办法,落实制度要求,指导、监督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同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负责推进本地区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及时向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告公平竞争审查及清理情况。
(二)明确工作要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遵循先审查增量、再有序清理存量的工作程序开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存量政策措施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稳妥有序分类进行。全部存量政策措施应在7月31日前清理完毕,并按规定将清理目录(目录格式详见附件3)报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将清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可设置过渡期,逐步清理和废止,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三)定期评估完善。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直各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开展一次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清理工作,同时对政策措施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可以按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评估流程、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政策制定机关还应当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建立监督问责机制。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要依法向有关上级机关汇报,并配合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地方政府和部门,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五)加强培训宣传。市县两级发改、法制、商务粮食、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平竞争审查政策业务培训,加强政策解读,通过全市主要媒体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集中宣传,普及竞争文化,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驻衡国省属有关单位:
《衡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9日
衡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衡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科学决策、及时果断。
2. 组织体系
2.1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担任,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2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安办专职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向省食安办、市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相关单位报告、通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
2.3 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分工
(1)市新闻办:指导协调牵头处置部门制定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网上舆论引导。
(2)市经信委:负责督促食品工业企业加强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协助乳品、食盐等特定食品行业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
(3)市农委: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在市内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的调查处理,并对确认的导致事故发生的食品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用农产品及其投入品,组织开展检验检测,监督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导致事故的农产品实施召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责令停止销售。
(4)市畜牧水产局: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在市内食用农产品养殖环节(包括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环节及动物、动物产品)的调查处理,并对确认的导致事故发生的食品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5)市商务和粮食局:负责粮食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较大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进行处理。
(6)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应急所需资金,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7)市环保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和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协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工作,依法查处相关环境违法行为。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提供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交通运力保障;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9)市卫计委: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伤病人员医疗救治;依法参与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测和诊断并出具技术调查报告。
(10)市教育局: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学前教育机构食堂、学生集体用餐中发生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11)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处理工作;加强对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12)市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行政机构任命的其他人员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13)市民政局:协助处置养老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14)市旅游外侨民宗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涉及旅游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置。
(15)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食品(保健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以及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中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现场控制和违法行为的行政调查处理,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查封流通环节涉嫌产生危害的食品、组织实施生产加工环节污染食品的召回。
(16)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对乱摆卖摊点及私宰窝点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和违法行为的行政调查处理,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17)市法制办:负责指导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
(18)衡阳海关:负责因进出口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调查处理,以及进出口食品通关环节的应急处理工作。
(19)衡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调查处理衡阳辖区食品进出口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20)衡阳市盐务局:参与食盐质量问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4 专家组
市食安办牵头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处置。
2.5 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市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指挥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现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6 应急行动组
根据事故处置环节要求,成立5个基本应急行动组:
(1)综合协调组:综合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故动态,分析事故进展,传达上级指示,协助现场指挥官协调各工作组参与处置工作。
(2)医疗救护组。事发后迅速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医疗救治。
(3)调查评估组。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立案侦办。
(4)现场控制组。控制事故所涉问题物品的扩散,采取召回、下架、封存等措施,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5)新闻发布组。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起草新闻稿件、开展新闻报道,由新闻发布组指定监管单位的新闻发言人分阶段发布事故信息,主动引导舆论。
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应急行动组。
3.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 监测预警
市卫计委会同有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等单位,根据国家、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制定和实施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年度评估报告制度,建立覆盖我市的食品中有害因素、食品污染物、食源性致病菌等项目的监测工作。
3.2 事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2.1 事故信息来源
(1)事故发生单位报告的信息;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3)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抽检信息;
(5)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监测信息;
(6)经核实的公众举报或者投诉信息;
(7)经核实的媒体报道信息;
(8)其他市或者港澳地区等通报我市相关信息。
3.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2)接收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疾控中心;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报后应及时分别通报所在地的县市区食安办。
(3)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或投诉,经初步核实后,要在2小时内通报同级食安办。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要在2小时内通过该机构主管部门向所在地的县市区食安办报告。
(5)市食安办根据收集的媒体报道有关事故信息,要立即通知有关监管部门核实;有关监管部门要在2小时内将核实情况通报市食安办。
(6)有关监管部门收到其他市区通报的事故信息,要在2小时内通报市食安办。
(7)当发生疑似较大(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关部门应立即电话报告市食安办,并于1小时内书面报告(报告具体内容及格式见附件1)。市食安办接到较大(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
属于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并在事故全部调查处理结束后15日内,将《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及食品安全事故的终结调查处理报告报所在地的县市区食安办汇总存档,县市区食安办同时将汇总情况报市食安办。
3.2.3 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由市食安办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安办,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涉外预案实施。
3.2.4 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事故信息要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检测结果、事故报告或通报单位信息(报告或通报时间、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内容。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程,还应报告或通报事故修正信息(包括事故的发展及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及影响因素)、事故鉴定结论、处置工作总结、类似事故防范和处置建议等内容。(报告格式见附件1)。
3.3 事故评估
对经初步核实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信息,由市食安办统一组织协调开展事故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范围及危害的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4.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99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4.1.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区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1.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
(3)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一起食源性疾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1.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特别重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4.2 响应级别
4.2.1 IV级响应
IV级响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和组织实施。
4.2.2 Ⅲ级响应
由市食安办根据事故评估核定结果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现场处置:
(1)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接报后组织进行先期处置。
(2)市食安办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报送的初步判断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在30分钟内快速做出综合分析和判断,启动本预案。根据分级响应规定,迅速组织相关单位分管应急工作负责人赶往事故现场。
(3)市食安办在启动本预案后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根据需要,适时决定启动相关应急行动组。
(4)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行动组应在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经现场核实后,各应急行动组应在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指挥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5)指挥部重点围绕医疗救护、事故调查、事态控制和新闻发布等工作进行指挥协调。
4.2.3 Ⅰ级、Ⅱ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
Ⅰ级、Ⅱ级响应启动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国家和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市有关部门相应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故涉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同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救援工作。
4.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4.3.1 级别提升
因事故发生、发展中引发重大群体性事故等其它突发公共事故,或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我市处置能力,或已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指挥部应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提高响应级别,确保事态得到迅速、有效控制。
4.3.2 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3.3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三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预警和终止响应的,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及时终止响应。
(1)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疾病患者出现;
(2)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3)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4 信息发布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及调查处理信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统一公布;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及调查处理信息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统一公布。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食品应急指挥部要组织相关单位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进行事故责任调查,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督促有关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5.2 善后工作
相关部门责令事故责任单位支付各种赔偿、治疗费用,负责事故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5.3 赔偿与补偿
实施征用的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市卫计委、市农委、市畜牧水产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组建专业应急队伍,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同时强化县市、区食安办和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处置能力。
6.2 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予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医疗救护等所需经费应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7. 监督管理
7.1 培训与演练
市食安办应举办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进行预案修订完善的业务培训。同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应急适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2 科普宣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7.3 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习惯认定为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衡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衡政发〔2012〕5号)同时废止。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发改委关于《衡阳市农村电网改革与改造升级三年
行动方案》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市发改委关于《衡阳市农村电网改革与改造升级三年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1日
衡阳市农村电网改革与改造升级三年行动方案
为加强农村电网基础设施建设,带动农村经济发展,满足广大农民用电需求,按照国家、省“十三五”期间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作精神,结合我市补强县域经济短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发展现状
“十二五”时期,我市累计投入农村电网改造资金22.98亿元,新建、改造110千伏变电站13个,35千伏变电站33座,10千伏配变3217台,改造升级2232个村网,农村供电能力和供电质量显著提升。截止2015年底,全市国网供区农村户均配变容量达到1.09千伏安,农网供电可靠率达到99.922%。农村电网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积极进展,89个小水电自供村按政策要求移交国网公司并完成改造。但是,我市由于农村面积广,电网投资不足,前期农村电网改造标准较低,农网基础不完善、底子薄弱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部分线路设备严重老化。随着农村生产、生活用电需求不断增大,大量改造村出现新的“卡脖子”和用电质量问题,电力保障能力与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不相适应,农村电网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仍有差距。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积极适应农村生产和农村消费需求,突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加快城乡电力服务均等化进程,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电力保障。
(二)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全市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到2020年,基本实现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全覆盖,供电能力和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农网供电可靠率达到99.946%,综合电压合格率达到99.618%,户均配变容量不低于2.0千伏安,其中,中心村平均达到2.4千伏安/户,普通村平均达到2.0—2.2千伏安/户,贫困村平均达到1.4—1.7千伏安/户,基本解决农网变压器过载运行问题,满足农村居民迎峰度夏度冬和春节期间生活用电需求,城乡居民用电同网同价目标基本实现,整体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三)基本原则。
加快建设、引领小康。对照国家技术标准,对全市农村电网进行全覆盖改造升级,努力提高农村供电公共服务水平。突出规划引领,加强综合协调,加大推进力度,加快项目建设,在全省形成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的示范效应,引领全面小康建设。
政府主导、企业实施。市、县政府组织完善农村电网改造规划,提出本地区农网改造升级任务和措施,并组织落实。电网公司按照政府实施方案,积极争取农网改造项目,加强施工管理,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完成任务。
市级统筹、县为单位。市政府明确全市农网改造升级实施方案,制定农网改造奖惩办法、优化环境方案及农网改造项目监管、验收办法。县市区政府组织推进本地区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实施,组织完成本地区小水电自供区电网管理体制改革及电网改造升级。
落实责任、目标考核。将农网改造升级任务和时限要求,纳入市、县政府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强化监督,务必完成。
三、主要任务
(一)完成小水电自供区农网管理体制改革改造。2017年底以前完成自(转)供区电网管理体制改革,按规定将意向上划大电网的自供区电网移交国家电网,由国网公司2018年以前完成电网改造升级。
(二)完成农网改造升级。对全市农村电网进行全覆盖改造升级,规划总投资约43.6亿元。
1.小城镇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抓住推进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易地扶贫搬迁等政策机遇,适应农产品加工、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新型产业发展以及农民消费升级的用电需求,科学确定改造标准,全面推进小城镇中心村电网改造升级,2017年底以前,完成268个中心村电网改造升级任务。
2.贫困村农网改造升级。加大对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力度,提升电力普遍服务水平,2018年以前完成395个贫困村电网改造。
3.普通村农网改造升级。结合国家技术标准,大力推进未改村、普通村电网改造升级,完善电网架构、缩短供电服务半径,提升户均配变容量,进一步优化供电结构,力争2019年、确保2020年以前完成全市农村电网改造升级。
四、政策措施
(一)多方筹集资金。电网企业要根据规划和中心村、贫困村等农网改造方案制订各年度资金计划,加大对农村电网建设改造的资金投入。以电网企业自筹为主,积极争取各类中央资金,争取省财政专项用于农网建设改造贷款贴息资金,支持我市农网改造升级。有关部门要强化资还贷金管理和监督,规范资金使用,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大改革推进力度。严格落实《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村电网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衡政办函〔2014〕59号)政策要求,积极组织、全力推进自供区电网改革。相关县市人民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加强与省直厅局、市直相关部门及大电网协调,提出自供区电网改革方案,妥善解决资产清算、人员安置等问题,加快完成改革,移交电网。市发改委要加强对全市自供区改革进展情况的调度和协调推动。自供区电网上划大电网后,国网公司优先安排改造。
(三)落实重点工程优惠政策。农村电网改造项目开工条件以省发改委的批复文件或电力行业主管单位的设计批复文件为依据,不再办理施工报建手续;变电站范围内附属土建工程的设计、施工、招投标、安全、质量控制等按现有程序和相关规定由电力行业负责管理,不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范畴。农网工程的线路走廊(塔基除外)不予征地,只按政策进行有关补偿。
(四)强化部门协调。发改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将农网改造升级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积极争取国省预算内资金支持。财政部门积极争取省财政专项贴息资金支持,安排农村电网改造奖补资金和专项工作经费。市、县两级规划、国土、林业、环保、水利、文物等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要积极支持、简化程序、优先审批。
(五)优化建设环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建设环境负总责,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全力支持配合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及时协调解决矛盾纠纷,依法打击破坏电力设施、抢夺电力器材、强揽工程、非法阻工等违法行为。改造前要与电网企业签订网改协议,明确乡镇政府、村委会在施工协调方面的具体职责。对于尚未向电力部门办理资产移交的未改造村,改造前与电网企业签订资产移交协议,明确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移交事宜。严禁村组以农网改造工程名义向群众摊派集资或“搭车收费”;严禁电网企业向农村居民收取农网改造户表费。县级、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在工程配合协调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食宿、通讯等相关费用由县级政府负责解决,不列入工程成本。加大宣传力度,让村民及时了解国家政策,促进农网改造升级工程规范建设。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设立全市农村电网改革与改造升级三年行动联席会议制度,下设办公室,发改、经信、规划、公安、监察、国土、林业、交通、国网衡阳供电分公司等部门及单位安排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市财政安排专项工作经费,推进农网改造升级。各县市区主要领导要加强农网改造升级工作的总协调,常务副县市区长、分管工业副县市区长坚持具体抓,成立专门办公室,组织专班力量,安排专项经费,强化统筹协调和整体推进,确保完成农网改造升级任务。
(二)突出规划引领。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统筹协调、突出重点”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完善编制好县级农网改造升级五年规划,完善3年储备库,纳入前3年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总投资不少于5年规划总投资的60%,电网企业修订农网改造规划滚动计划,并及时报送发改部门。
(三)强化项目管理。发改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发改办能源〔2016〕671号)加强项目管理。其中,35千伏及以上项目,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等相关内容;35千伏及以下的农网改造升级项目以县为单位捆绑申报,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等相关内容。建设项目管理系统,完善农网基础数据库,建设项目台账管理制度和村网改造“销号”制度,实行项目的全程跟踪、滚动修订、动态管理,全面提升全市农网改造管理水平。市、县发改部门要参与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的规划编制、可研审查、资金计划拟定,监督项目进展,确保投资精确有效发挥效益。
(四)抓好监督评价。发改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电网的建设投资、管理服务等的考核评价,督促电网企业及时报送项目进度并做好电力普遍服务。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稽查、检查和审计,加强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的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强化考核督查。市、县、乡将农网改造升级工作列入年度考核范围,市、县人民政府与电网企业签订责任状,确保“十三五”农网改造升级规划任务顺利完成。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经信委要加强对农网改造升级的督促检查和考核验收,促进项目实施。对部门组织协调不力、镇村工作责任不落实而影响工程项目实施进度的,在年度考核中扣分并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电网企业要加大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作力度,科学安排计划,强化建设队伍,保障建设资金,加强组织实施和绩效考核,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任务按时完成。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农村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农村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4日
衡阳市农村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17—2019年)
农村金融服务基础设施是指农村地区金融运行的硬件设施和制度安排,包括组织机构、支付体系、金融产品、服务创新、信用环境、金融知识宣传等多个方面。近年来,我市农村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长足发展,金融组织体系完备,覆盖率较高;支付结算方便快捷,可得性较强;金融需求结构分化,农户满意度存在差异。虽然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总体呈上升发展态势,但在安全维护、建设投入、部门协调、使用推广等四个方面仍存在差距。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5〕7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16〕12号),以及2017年中共衡阳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补齐县域经济和农村金融服务的短板,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村金融运行效率,增强金融服务“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能力,助推我市“十三五”精准扶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建设“经济繁荣、百姓富裕、生态优美、社会和谐、政治清明”五个新衡阳,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衡阳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农村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线,以农村金融改革创新为主题,以金融精准扶贫为重点,按照“目标明确、夯实基础、确定任务、配套推进、抓好典型”的工作要求,从供给侧、需求侧、政策侧三端着手,坚守责任担当、保持信念定力,部门协作配合、政策协调联动,努力构建我市“多层次、多元化、广覆盖、可持续”的现代农村普惠金融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普惠性原则。尊重和保护农民平等享有金融资源和服务的权利,促进和帮助其以合理的价格享受到符合自身需求特点的金融服务。农村金融服务基础设施作为社会公共资源,其布局、建设和使用应重点围绕农村、农民、农业三大板块。
(二)开放性原则。打通行政、条块壁垒,建立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的互联互通、高度协调的开放性农村金融服务基础设施,支持多机构参与、多方式接入、多场景融合、多模式创新,支撑各类金融机构在此基础上开展专业化经营和特色化服务。
(三)可持续性原则。充分发挥财政、信贷、产业、扶贫政策的引导和保障作用,遵循农村金融需求为先、收益可期、成本可担、风险可控等市场规律,确保农村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保本微利,实现商业上的可持续发展。
(四)前瞻性原则。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建设农村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前瞻性地适应经济发展趋势,满足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全市农村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
三、总体目标
到2019年,基本建立与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相适应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明显增强农村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打造金融扶贫服务站、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站等一批体现衡阳特色、代表衡阳形象的标志性农村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平台,努力实现“普惠包容、均衡发展、便捷安全、功能完善、创新活跃、支持有力”的全省农村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示范基地目标。
(一)提高农村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覆盖率。基本实现助农取款服务行政村级全覆盖,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全覆盖,ATM机、POS机等自助终端设备行政村级全覆盖,完成全市贫困村金融扶贫服务站建站任务,在县域人口集中、企业较多地区增加金融服务物理网点,在乡镇政务中心、大型农贸市场、大型商场等增设自助银行设施。
(二)提高农村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可得性。大幅改善对农村贫困人群和残疾、老年群体的金融支持,完善对特殊群体的无障碍金融服务。加大对专业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公司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职业农民、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的信贷支持。逐年提高扶贫、支农、支小再贷款,“两权”抵押贷款,涉农贷款,扶贫小额信贷的覆盖率。稳步提升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覆盖率,力争农业保险参保农户覆盖率达90%以上。
(三)提高农村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满意度。有效提高各类金融工具使用率,让农民充分享受基本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和农户申贷获得率和贷款满意度,特别是根据个性化需求提供差异化和特色化的信贷服务。着力提高小微企业、农户信用档案建档率,积极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持续增强小微企业和农户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明显降低农村金融服务投诉率。
四、主要任务及措施
(一)实施供给侧改革“五化”工程
1.设施功能差异化。引导涉农金融机构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厉行节约、统筹规划”原则建设金融扶贫服务站,根据人口密集度、经济活跃度、商业繁荣度等综合指标,科学部署金融扶贫服务站的综合功能。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对贫困村金融需求进行跟踪评估,构建需求评估体系。根据示范性、标准化、基础性三类建站标准构建多层次服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扶贫服务站升级为普惠金融服务站,适当融合小额取款、金融宣传、打击非法集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反假币、农户信用信息采集、“三农”贷款协办与保险服务等“八位一体”功能,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在县域及乡镇网点下沉,并合理布局离行式自助银行,为不同农村经济主体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人行衡阳市中支、衡阳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扶贫办、各县市区政府、各金融机构等分工负责)
2.信贷产品特色化。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强化支农市场定位,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发挥农村市场优势,创新推出信贷产品。农商行要继续做好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发放,邮储银行要继续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方式。以全国“二权”贷款试点为契机,继续做好耒阳市农村“五权”抵押贷款的创新推广,依法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大林权、山塘水库流转经营权、农机具所有权等农村资产抵(质)押贷款规模。鼓励涉农金融机构针对贫困地区实际需求,适当下放信贷产品创新权限,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支持涉农金融机构结合种、养、加、销产出与运营周期等农业农村特点,开发符合“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的信贷产品,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发放进度和回收期限。健全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主办行制度,支持带动成效明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职业农民、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人行衡阳市中支、衡阳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农委、市林业局、各县市区政府、各金融机构等分工负责)
3.金融服务专业化。建立金融为纽带的基层金融组织,充分运用银行网络化经营趋势,为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户提供更多专业化的服务。发挥示范型金融服务站效应,通过涉农金融机构引导金融服务站依据市场化原则,不断提高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引导涉农金融机构持续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培养和训练基层金融骨干人才,不断提高服务站工作人员的内外在素养,注重防范金融扶贫服务站工作人员的资金和道德双向风险。依托村支部、售货点、小诊所、农技中心等有威望、有人气、有物流的建站平台,加强对金融服务站的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银行业服务产品数据库,完善产品库的数据存取、统计、分析等功能,构建产品效益评估体系,加强对金融服务产品使用人群的满意度调查。合理利用金融服务产品库,根据分支机构金融服务产品推广范围,确定金融服务产品库的使用权限。(人行衡阳市中支、衡阳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各金融机构等分工负责)
4.信用建设长期化。整合政府部门力量,依托金融服务站,按照“低成本、高效率、可持续性”的原则,搭建以“数据库+服务网”为核心的农户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持续开展对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和评级授信工作。推广祁东县“立信、用信、增信”信用扶贫模式,继续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创建活动。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出台金融业信用环境建设实施意见,加强金融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金融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立完善金融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扩充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降低普惠金融服务对象征信成本。深入推进金融生态良好城市创建,鼓励符合条件的县市积极创建省级金融安全区。持续开展县域金融生态评估,完善金融生态建设激励约束机制,引导金融资源向金融生态建设成果突出地区倾斜。(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人行衡阳市中支、衡阳银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各金融机构等分工负责)
5.金融宣传常态化。建立健全新闻媒体及网络舆情引导机制,营造有利于金融业发展的舆论环境。巩固金融宣传阵地,创新宣传手段方式,将金融宣传纳入全市年度宣传工作计划。依托报纸、电视、广播、网络、微信等新闻媒体平台,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金融学会、金融高峰论坛等社团学术平台,徒步骑行、文艺表演等群体艺术平台,以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推进金融知识走进田间地头、乡村农户。加强农村金融知识普及度和金融风险教育,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增强农民“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理念,营造关心支持金融发展的社会氛围。(市委宣传部、市政府金融办、人行衡阳市中支、衡阳银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各金融机构等分工负责)
(二)开辟需求侧管理“四度”空间
6.拓展需求规模的广度。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加快建设农村金融服务基础设施、补齐农业农村短板、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促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生产要素平等交换、城市农村协调发展。夯实现代农业基础,大规模推进农田水利建设、现代农业科技创新推广体系建设,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让农业成为充满希望的朝阳产业。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加快农产品加工业转型升级,农产品流通设施和市场建设,促进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让农村成为大有作为的广阔天地。完善农业保险机制,引导农业保险承办机构拓展涉农保险广度深度,发展涉农综合性商业保险和政策保险。加大对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交易、保险欺诈等活动的防范、打击与处置力度,保障农民金融消费合法权益,激活农村金融需求。(市发改委、市农委、市政府金融办、人行衡阳市中支、衡阳银监分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保险行业协会、各金融机构等分工负责)
7.挖掘产业链条的深度。立足衡阳农村地区资源禀赋、产业特色,充分挖掘不同地区特色产业金融服务需求,积极培育能吸收农民就业、带动农民增收的绿色生态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物流业、农村电商等特色产业发展,完善农业产业链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共享产业融合发展的增值收益,培育农民增收新模式,从而在农业发展的产业链条上自动生成不同阶段、不同特色的金融服务需求。(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金融办、人行衡阳市中支、衡阳银监分局、市农委、各金融机构等分工负责)
8.提升扶贫攻坚的精度。加强人民银行、发改、扶贫、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的协调合作和信息共享,及时掌握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等信息。认真梳理精准扶贫项目金融服务需求清单,准确掌握项目安排、投资规模、资金来源、时间进度等信息,为精准支持脱贫攻坚奠定基础。扶贫部门支持金融机构为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提供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建立包括贫困户家庭基本情况、劳动技能、资产构成、生产生活、就学就业状况、金融需求等内容的精准扶贫金融服务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精准对接贫困人口就学就业金融服务需求,增强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精准对接易地扶贫搬迁金融服务需求,支持贫困人口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市扶贫办、人行衡阳市中支、衡阳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金融机构等分工负责)
9.加大创新改革的力度。以耒阳市农房抵押贷款全国试点为契机,推进“三级服务网络、四道防范屏障、五权抵押贷款、六方共担风险”的创新改革措施,增强农村发展活力,推动农民创业增收。完善“产权明晰、保护严格、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高效率农房产权交易平台,盘活农村沉淀资产,激活农村金融血液,让农房的价值在市场中得以体现,让市场真正发挥资源配置的主导作用;通过充分发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颁证、价值评估、流转交易、抵押担保、银行贷款等核心功能,争取在农房抵押贷款机制品种、笔数、规模上不断突破;大胆尝试以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厂房、农庄等进行抵押贷款,选取优质产业,采取公司+农户模式,以产业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大胆突破试点地区农房交易扩大范围,将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处置交易对象扩大到该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争取进一步落实各项配套措施、理顺各项运转机制,在抵押物处置和评估方面探索出新经验和新案例。(人行衡阳市中支、衡阳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市林业局、耒阳市政府、各金融机构等分工负责)
(三)把握政策侧层面“三点”导向
10.把握普惠金融发展的立足点。引导全市各类金融服务主体结合县域经济特征,分重点、分层次、分阶段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衡阳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衡阳市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重点改善对“三农”及贫困农户等薄弱环节、特殊群体的金融服务。发挥普惠金融的包容性和多样性,推动形成全市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传统金融和新金融、银行与非银行共同参与普惠金融发展的工作大格局。引导和鼓励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机构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县域规范发展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增加县域金融供给。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园区等小微企业集中区域增设小微支行、社区支行、科技支行。发展消费金融,扩大旅游、教育等消费金融业务。推进农村支付环境建设,鼓励银行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面向农村地区提供安全、可靠的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等服务,拓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广度和深度。加快推广金融IC卡,逐步实现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各县(市)政府通过财政补贴、降低电信资费等方式扶持偏远地区的支付服务网络建设。推进普惠金融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建立多层级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农民信用档案平台,实现经营主体、农户家庭等多维度信用数据可应用。支持各县(市)建立农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采集农民户籍所在地、违法犯罪记录、工商登记、税收登记、出入境、扶贫人口、农业土地、居住状况等政务信息,努力推动政务信息与金融信息互联互通。推动普惠金融统计体系建设,深度挖掘G20普惠金融指标体系的可得性、可持续性、可靠性和适当性、全面性,依托全市各部门全力采集普惠金融统计指标,形成动态反映全市普惠金融发展的长效机制,为普惠金融政策的制定实施提供有效数据分析支撑。(市政府金融办、人行衡阳市中支、衡阳银监分局、市发改委、市扶贫办、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各金融机构等分工负责)
11.把握金融精准扶贫的着力点。全面贯彻落实《湖南省金融精准扶贫规划(2016-2020年)》,大力开展金融扶贫专项行动,为实现到2020年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有力支撑。统筹归集各项财政性资金和涉农资金,构建“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金融扶贫新格局,形成金融助推精准扶贫的“资金池”并充分发挥其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杠杆效用。坚持政策扶持和市场化并存、创新发展和风险防范统筹、金融政策和扶贫政策协调等原则,将资金整合工作与具体扶贫目标、扶贫规划、平台建设、机制创新、加强监管相结合,确保资金用好用出实效。加大财政配套投入,设立农村扶贫贷款担保基金,建立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采取金融扶贫服务站建站及服务补贴、农村金融扶贫工作奖励基金、扶贫贷款担保基金、扶贫贷款财政贴息、扶贫产业贷款融资担保基金等手段,把金融资源和财政涉农资金集中聚焦于脱贫攻坚,输送到贫困村、贫困户,真正实现精准“滴灌”、精准扶贫。充分放大全市金融扶贫服务站建设的现有成果,推广可复制、可学习、成熟的金融扶贫工作经验,大力推进扶贫小额信贷,落实并强化风险补偿和贴息政策支持,发挥金融产业扶贫作用,促进精准脱贫。发挥差别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存款保险制度、两管理两综合等多种政策工具的正向激励作用,精准定位金融扶贫主体,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建立金融资金精准扶贫的工作机制,实现与贫困户扶贫资金的精准对接。(市扶贫办、人行衡阳市中支、市政府金融办、衡阳银监分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金融机构等分工负责)
12.把握五化同步推进的落脚点。围绕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绿色化的“五化同步”战略布局,进一步完善农业产业政策、金融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等协调机制,加快建立“导向明确、激励有效、约束严格、协调配套”的“三农”发展政策扶持体系,加快培育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公司、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职业农民、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引导地方法人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和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发展提供稳定的政策预期,不断提升“五化同步”建设的水平和能力。(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人行衡阳市中支、衡阳银监分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地税局、各金融机构等分工负责)
五、组织保障措施
13.建立组织领导机制。市级层面成立衡阳市农村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金融和农业工作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衡阳市中心支行、衡阳银监分局、市发改委、市农委、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保险行业协会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加快农村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进总体规划实施和具体方案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承担日常协调、沟通和磋商工作。银行机构层面建立农村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联席机制,定期以行长联席会、金融形势分析会、金融座谈会等形式,反馈信息提出建议,不断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发挥市县两级基层组织作用,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密切配合,全力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迈向新阶段。(市政府金融办、人行衡阳市中支、衡阳银监分局、市发改委、市农委、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县市区政府等分工负责)
14.强化统计监测分析。建立农村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动态监测与跟踪分析,及时掌握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各成员单位和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制度安排,及时、准确报送农村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数据和资料。(人行衡阳市中支、衡阳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等分工负责)
15.完善考核奖励制度。完善金融改革发展考核制度,将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纳入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深入开展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农村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落到实处。制定奖励补助政策,对消除农村金融基础服务空白乡镇有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市政府给予一定资金奖励补助,充分放大本级财政资金和上级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市考核办、市委组织部、市政府金融办、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财政局、人行衡阳市中支、衡阳银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等分工负责)
六、实施步骤
(一)论证启动阶段(2016年12月—2017年3月)。组织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衡阳市中心支行、衡阳银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市发改委、市农委、市扶贫办、市财政局等职能部门以及相关金融机构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工作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根据各方意见完善形成最终规划。召开全市农村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推进会,全面启动整体规划,按年度和部门分解工作任务,推动规划具体实施。
(二)推进实施阶段(2017年4月—2019年8月)。在全面启动整体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具体的目标任务、时间安排和推进方式,系统性推动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助农取款点、金融精准扶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金融服务站建设、农村金融知识宣传、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等重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三)验收总结阶段(2019年9月—2019年12月)。农村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分区域、分时间赴基层开展考核验收和督查指导,总结工作推进中的成效和问题,表彰和奖励一批对农村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有突出贡献的基层单位。
大 事 记
3月2日,市委常委、副市长章彰率衡阳四大银行分行赴衡阳县调研金融工作。
3月6日,省政府召开动物防疫、畜禽屠宰管理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副市长杨龙金在衡阳分会场就我市畜禽屠宰监管工作作典型发言。
3月9日,全市旅游小镇项目与央企及知名旅游投资机构招商对接会召开。副市长廖健、周玉梅参加会议。
3月10日,副市长刘正兴参加全市2017年卫生计生工作会议。
3月14日,市委常委、副市长章彰专题调研市金融信用信息服务中心有关工作。
3月15日,全市首次知名商标授牌暨品牌战略座谈会召开。副市长廖健出席座谈会并讲话。
3月17日,省旅发委《湖南省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修编(2016-2025)》编制组来衡考察调研衡阳旅游景区及重大旅游项目建设情况。副市长廖健陪同调研。
3月20日,副市长龚学余参加2017中国·衡阳第二届乡村生态旅游节暨珠晖“四美”茶山旅游文化节开幕式。
3月25日,市长周海兵主持召开市政府2017年第5次常务会议,全体在家的市政府领导参加会议。
同日,市长周海兵赴石鼓区调研社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相关工作。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胡志文参加调研。
3月29日,全市“植优补短”政银企对接会召开,工商银行与衡阳10家企业签约。市委常委、副市长章彰见证签约并讲话。
3月31日,全市公安机关反腐倡廉暨队伍建设工作会议召开。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胡志文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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