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创建省级节水型城市
工作方案》的通知
衡政办发〔2020〕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创建省级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衡阳市创建省级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送审稿)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简称“水十条”)、《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和《湖南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衡阳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国家级卫生城市创建工作,积极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促进衡阳市城市节水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节水总体水平,实现节能减排,缓解城市水资源短缺压力,在全市形成科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城市水资源的管理体系,确保资源、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湖南省节水政策,加强城市节水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城市节水管理水平,争取2020年上半年完善城市节水基础工作;2020年10月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Ⅱ级或以上评价标准要求,通过国家“水十条”考核;2020年6月前组织申报湖南省省级节水型城市。
三、实施范围
衡阳市省级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实施范围为衡阳市中心城区及南岳区建成区。
四、组织领导
成立衡阳市创建省级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城建工作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城建工作副秘书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水利局、市水务投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国资委、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白沙洲工业园管委会、松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南岳区人民政府、雁峰区人民政府、石鼓区人民政府、珠晖区人民政府、蒸湘区人民政府等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创建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调度会、专题会、现场会、协调会,检查各项指标任务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节水型城市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研究部署创建省级节水型城市的各项工作。
五、主要工作内容
(一)落实节水基本条件
1.建立健全城市节水法规制度。由地方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建立用水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司法局参与)
2.理顺城市节水用水管理职能。节水管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授权行使有关行政管理职能、开展具体节水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委编办牵头,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参与)
3.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按国家节水统计的要求,建立城市节水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城市节水统计制度;定期上报城市节水统计报表。(责任单位:市统计局牵头,市工信局、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参与)
4.建立节水财政投入制度。建立财政资金投入制度;有年度政府节水财政投入,确保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改造与建设、水平衡测试、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开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5.建立城市节水管理信息技术应用系统。建立城市节水数字化管理平台。(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6.加强城市节水宣传及公众参与。按照年度节水宣传主题,制定和实施宣传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及居民小区工作;利用各类相关宣传周开展节水宣传。(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二)完善节水基础管理
7.编制城市节水规划。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衡阳市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2020-2035)》,并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节水规划的规划期限为5年以上,内容包含现状及节水潜力分析、规划目标、任务分解及措施保障等;提出落实规划的意见措施,并开展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城市节水规划指标落实率不小于80%。(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牵头编制与申报、市资源规划局组织评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参与)
8.规范城市蓝线管理。按要求划定蓝线,蓝线的管理和实施符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水利局参与)
9.保障城市节水资金投入。设立节水财政资金;将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纳入财政资金管理,作为节水资金;城市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0.5‰;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比例≥1‰(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10.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制定城市主要工业、公共生活用水定额标准;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和自备水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计划用水率不得小于90%;制定公共供水和自备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实施细则并实施;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实行监控管理。(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水务投参与)
11.自备水管理。实行取水许可管理;在禁采区和限采区,制定限期关闭自备井的管理办法并有计划组织实施;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批自备井,在地下水超采区,逐步削减超采量,连续两年无各类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定期开展地下水位、水质监测。(责任单位:市水利局牵头,各城区人民政府、“两区一园”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参与)
12.降低自备井水供水率。在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自备井供水量占城市用水总量的比例不得大于20%,逐年降低。(责任单位:市水利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参与)
13.建立节水“三同时”管理制度。建立节水“三同时”管理制度,并有“三同时”制度实施程序及监督运行管理措施;由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审核、竣工验收资料。(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参与)
14.强化价格管理。水资源费征收率不低于90%;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低于85%,收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确定特种行业用水范围,有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指导意见或价格标准;有价格管理部门关于再生水价格的指导意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务投参与)
15.全面实施居民生活阶梯水价制度。居民生活用水全面实施阶梯水价;居民生活用水户表计量率为100%(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务投参与)
16.落实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制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水价时,进行供水企业水价成本公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价时,向社会公开成本监审报告。(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水务投参与)
17.开展水平衡测试。制定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培训工作;工业企业水平衡测试率不得小于50%,非工业企业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率不得小于40%(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三)完善节水技术指标
综合节水指标
18.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用水量。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用水量不得大于全国值的50%(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水利局牵头,市水务投参与)
19.综合生活用水量。综合生活用水量不得大于所在地域平均值的92%(责任单位:市统计局牵头,市水务投参与)
20.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人均水资源小于600m3或水质量差的地区不得小于25%,其他地区不得小于15%,其中工业部分不能小于30%(责任单位: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统计局参与)
21.城市污水处理率。城市污水处理实行全收集处理,地级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全国地级市平均水平,县级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全国县级市平均水平。(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2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建立定期管网检测和漏损控制机制;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小于现行行业标准《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指标》(CJJ92)规定的修正值指标1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市水务投)
23.建成区雨污分流排水体制管网覆盖率。除干旱地区外,新建地区100%实行雨污分流,老城区按规划进行改造。(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各城区人民政府、“两区一园”管委会参与)
生活节水指标
24.城市居民生活日用水量。不得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的指标计算值Q,其中Q=下限值+差值的70%(责任单位:市水务投)
25.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普及率(公共建筑)(居民家庭)。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普及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各城区人民政府、“两区一园”管委会牵头,各成员单位参与)
26.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10%(责任单位:各城区人民政府、“两区一园”管委会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利局、市水务投参与)
27.节水型单位覆盖率。节水型单位覆盖率≥15%(责任单位:各城区人民政府、“两区一园”管委会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利局,市水务投参与)
28.特种行业用水计量收费率。特种行业用水计量收费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水务投)
工业节水指标
29.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不得大于全国值的60%(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工信局、各城区人民政府、“两区一园”管委会、市水务投参与)
3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80%(不含电厂)。(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各城区人民政府、“两区一园”管委会、市水务投参与)
31.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用水量。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用水量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取水定额》(GB/T18916.1-18916.16)规定值的90%,且不得大于地方标准值。(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各城区人民政府、“两区一园”管委会、市水务投参与)
32.节水型工业企业覆盖率。节水型工业企业覆盖率≥20%(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务投参与)
33.水环境质量达标率。水环境质量达标率≥90%(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4.生态雨水利用工程项目。生态雨水利用工程项目年均不小于6项(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务投参与)
六、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健全机制。(2020年4月)工作全面启动,制定工作方案,广泛开展宣传发动,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完善工作机构,建立联络平台,健全工作机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专业培训。
(二)分解指标,分步实施。(2020年5月-2020年6月)
对照《城市节水评价标准》、《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和《湖南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分解指标,对任务进行细化量化,将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责任到人,确定每项任务的完成时间节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目标任务。
(三)查漏补缺,组织申报。(2020年6月底前)
将各部门收集的资料、数据进行梳理,召开专题会议反馈资料及数据存在的问题,并与申报要求一一对应,查漏补缺,编制申报材料。邀请相关省级参与过评审的专家对创建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初审工作后,提交申报材料。
(四)集中整改,迎接国考。(2020年7月-2020年10月)
邀请省级专家到我市进行创建省级节水型城市工作指导,并根据指导意见,集中力量对薄弱环节进行研究论证,合理制定整改措施和实施时间表,分项分步落实整改,力争2020年10月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Ⅱ级或以上评价标准,通过国家“水十条”考核。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创建省级节水型城市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步骤和切入点,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造福子孙后代的民心工程,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统一思想,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Ⅱ级的标准和要求,按照责任分工和工作计划,各负其责、齐心协力、不断进取,扎实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要对照标准定期对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和完善,对难以落实和实施困难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反馈,切实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做好节水宣传,发动社会参与,营造积极浓厚的创建氛围。结合各部门工作实际,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如广播、电视、报刊、宣传车、标语等各种形式,全方位认真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的宣传,营造人人参与的氛围,鼓励企业、单位和个人积极为创建省级节水型城市工作献言献策。
(三)对照标准,落实责任。为确保创建省级节水型城市工作的有序推进,各部门要在实际工作中树立并强化精品意识,对照各自工作任务、指标,逐项分解目标任务,落实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和工作责任,并对本部门的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找出差距及时限期整改,按时保质地完成本部门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强化措施,加强督查。各部门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各项节水型城市指标达到或超过《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Ⅱ级评价标准。衡阳市创建节省级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对各责任单位组织检查、督查各项指标的落实情况,跟踪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各责任部门按要求和进度开展工作。
附件:衡阳市节水型城市建设责任分工一览表
附件
衡阳市节水型城市建设责任分工一览表
类 别 | 序号 | 评价内容 | 项目 类别 | 评价标准 | 责任单位 |
基本条件 | 1 | 城市节水 法规制度 建设 | 基本项 | 1、由地方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2、建立用水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 | 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司法局 参与 |
2 | 城市节水 用水管理机构 | 基本项 | 节水管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授权行使有关行政管理职能、开展具体节水管理工作。 | 市委编办牵头,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 参与 | |
3 | 城市节水 统计制度 建设及执 行 | 基本项 | 1、按国家节水统计的要求,建立城市节水统计指标体系; 2、实施城市节水统计制度; 3、定期上报城市节水统计报表。 | 市统计局牵头,市工信局、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参与 | |
4 | 节水财政 投入制度 | 基本项 | 1、建立财政资金投入制度; 2、有年度政府节水财政投入,确保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改造与建设、水平衡测试、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开展。 | 市财政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 |
5 | 城市节水 管理信息 技术应用 | 基本项 | 建立城市节水数字化管理平台 | 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 |
基 础 管理指标 | 6 | 城市节水 宣传及公 众参与 | 基本项 | 1、按照年度节水宣传主题,制定和实施宣传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及居民小区工作; 3、利用各类相关宣传周开展节水宣传。 | 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
7 | 城市节水规划 | 控制项 | 1、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机构编制、经政府批准的城市节水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2、城市节水规划的规划期限为5年以上,内容应包含现状及节水潜力分析、规划目标、任务分解及措施保障等; 3、提出落实规划的意见措施,并开展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城市节水规划指标落实率不小于80%。 | 市城管执法局牵头编制与申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评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参与 | |
8 | 城市蓝线管理 | 控制项 | 按要求划定蓝线,蓝线的管理和实施符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规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水利局参与 | |
9 | 城市节水 资金投入 | 控制项 | 1、设立节水财政资金; 2、将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纳入财政资金管理,作为节水资金; 3、城市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 0.5‰; 4、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比例≥1‰。 | 市财政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
类 别 | 序号 | 评价内容 | 项目 类别 | 评价标准 | 责任单位 |
基 础 管理指标 | 10 | 计划用水 与定额管理 | 控制项 | 1、有城市主要工业、公共生活用水定额标准; 2、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和自备水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计划用水率不得小于90%; 3、有公共供水和自备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实施办法或细则并实施; 4、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并实行监控管理。 | 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水务投参与 |
11 | 自备水管 理 | 控制项 | 1、实行取水许可管理; 2、在禁采区和限采区,限期关闭自备井的管理办法并有计划组织实施; 3、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批自备井,在地下水超采区,逐步削减超采量,连续两年无各类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4、定期开展地下水位、水质监测。 | 市水利局牵头,各城区人民政府、“两区一园”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参与 | |
12 | 自备井水供水率 | 控制项 | 在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自备井供水量占城市用水总量的比例不得大于20%,逐年降低。 | 市水利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参与 | |
13 | 节水“三 同时”管 理 | 控制项 | 1、节水“三同时”管理制度; 2、“三同时”制度实施程序及监督运行管理措施; 3、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审核、竣工验收资料。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 参与 | |
14 | 价格管理 | 控制项 | 1、水资源费征收率不低于90%; 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低于85%, 收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 2、确定特种行业用水范围,有价格部门制定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指导意见或价格标准; 3、有价格部门关于再生水价格的指导意见。 | 市发改委牵头,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务投参与 | |
15 | 居民生活 梯价水价制度 | 控制项 | 1、居民生活用水全面实施阶梯水价; 2、居民生活用水户表计量率为100%。 | 市发改委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务投 参与 | |
16 | 水价调整 成本公开 制度 | 优选项 | 1、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水价时,进行供水企业水价成本公开; 2、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价时,向社会公开成本监审报告。 | 市发改委牵头,市水务投参与 | |
17 | 水平衡测 试 | 控制项 | 1、制定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 2、开展水平衡测试培训工作; 3、工业企业水平衡测试率不得小于50%,非工业企业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率不得小于40%。 | 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
类 别 | 序号 | 评价内容 | 项目 类别 | 评价标准 | 责任单位 |
综合节水 | 18 | 万元地区生 产总值(GDP)用水量 | 控制项 | 不大于全国值的50%。 | 市统计局、市水利局牵头,市水务投参与 |
19 | 综合生活用水量 | 优选项 | 不大于所在地域平均值的92%。 | 市统计局牵头,市水务投参与 | |
20 | 城市非常 规水资源利用率 | 优选项 | 人均水资源小于600m3或水质量差的地区不小于25%,其他地区不小于15%,其中工业部分不能小于30%。 | 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统计局参与 | |
21 | 城市污水处理率 | 控制项 | 城市污水处理实行全收集处理,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全国地级市平均水平,县级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全国县级市平均水平。 | 市城管执法局 | |
22 | 城市供水 管网漏损 率 | 控制项 | 1、建立定期管网检测和漏损控制机制; 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小于现行行业标准《城市供 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指标》(CJJ92)规定的修正值指标1个百分点。 | 市水务投 | |
23 | 建成区雨 污分流排 水体制管 网覆盖率 | 优选项 | 除干旱地区外,新建地区100%实行雨污分流,老城区按规划进行改造。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各城区人民政府、“两区一园”管委会参与 | |
生 活节 水 | 24 | 城市居民 生活日用水量 | 控制项 | 不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 的指标计算值Q,其中Q=下限值+差值的70%。 | 市水务投 |
25 | 节水型生活 用水器具普 及率(公共 建筑)(居民家庭) | 控制项 | 100%。 | 各城区人民政府、 “两区一园”管委会牵头,各成员单位参与 | |
26 | 节水型居 民小区覆盖率 | 优选项 | ≥10%。 | 各城区人民政府、“两区一园”管委会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利局、市水务投参与 | |
27 | 节水型单 位覆盖率 | 优选项 | ≥15%。 | 各城区人民政府、“两区一园”管委会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利局,市水务投参与 | |
28 | 特种行业 用水计量收费率 | 控制项 | 100%。 | 市水务投 |
类 别 | 序号 | 评价内容 | 项目 类别 | 评价标准 | 责任单位 |
综合节水 | 29 | 万元工业 增加值用水量 | 控制项 | 不大于全国值的60%。 | 市统计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工信局、各城区人民政府、“两区一园”管委会、市水务投参与 |
30 | 工业用水 重复利用率 | 控制项 | ≥80%(不含电厂)。 | 市工信局牵头,各城区人民政府、“两区一园”管委会、市水务投参与 | |
31 | 工业企事 业单位产 品用水量 | 控制项 | 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取水定额》(GB/T18916.1-18916.16)规定值的90%,且不大于地方标准值。 | 市工信局牵头,各城区人民政府、“两区一园”管委会、市水务投参与 | |
32 | 节水型工 业企业覆盖率 | 控制项 | ≥20%。 | 市工信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务投参与 | |
33 | 水环境质 量达标率 | 优选项 | ≥90%。 | 市生态环境局 | |
34 | 生态雨水 利用工程 项目 | 优选项 | 年均不小于6项。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务投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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