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4 14:55      来源:衡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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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政办发〔202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衡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衡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 (以下简称监督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 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3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 发〔2019〕1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衡阳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衡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是指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相关信息归集和处理,用于行政执法和监督的网络平台系统。

衡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为市政府依法监 督市县两级行政执法部门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和行政执法办案提供大数据支撑,监督平台归集的行政执法信息是考核评价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解决市本级监督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推动监督平台与“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社会信用平台等互联互通,促进社会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市司法局对衡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履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考核评价等职责。

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和本部门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与监督平台运行使用相配套 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规程,明确专人负责本部门执法信息录入、保管、上传工作,运用监督平台开展行政执法办案,组织内部行政执法监督。

第四条市司法局是监督平台的建设业主单位,负责统筹推进监督平台的硬件和软件建设,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能做好监督平台建设的协助配合工作。

监督平台先期建设市本级平台,并为各县市区预留接入端口。

第五条根据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需要,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份向监督平台报送归集下列基础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三)行政执法事项;

(四)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信息;

(五)行政执法办案流程;

(六)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

(七)应当报送的其他基础信息。

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报送归集信息数据的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监督平台投入试运行后,本部门没有执法办案平台的,应当使用本平台开展执法办案。使用监督平台执法办案时,应当实时向监督平台上传与执法活动相关的视频、图片、语音、文字等执法数据信息,实现执法办案文字、音像全过程记录。因客观条件限制,不实时录入的,应当在法定程序完成后7个工作 日内将相关执法数据信息录入平台。

第七条监督平台试运行后,本部门有执法办案平台的,应当配合开放数据传输通道,实现本部门执法办案平台与监督平台数据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因技术原因无法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的,执法部门应当在立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平台的执法办案子系统中填写当事人信息、案由信息、案件信息并上传立案审批表扫描件;结案后七个工作日内先上传决定书和结案文书扫描件,然后上传全案卷宗扫描件。

第八条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应当利用监督平台的抽查、统计分析等功能,定期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履职率、执法办案等情况进行监督,通过监督平台抽取行政执法案件进行评查,评查结果报市司法局备案,每月向市司法局报送本部门行政执法统计分析报告。

第九条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即司法行政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依托监督平台对以下事项实施监督:

(一)行政执法主体适格情况;

(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情况;

(三)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的规范化情况;

(四)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结果公开情况;

(五)执法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六)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十条监督平台出现自动预警等状态时,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行纠正;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纠正的,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可以依法监督整改,对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市司法局依托监督平台进行定 期分析、综合研判,定期形成全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监督信息统计分析报告上报市人民政 府,并作为考核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监督平台信息管理、使用应当 遵守数据信息保密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三条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事前、事中、事后”公示的要求通过监督平台依法公开本部门行政执法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各行政执法部门对监督平台归集的基础信息应当根据工作情况,及时实行动态调整,相关信息不得虚构和任意篡改,禁止利用数据信息进行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使用监督平台信息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市政府可以使用监督平台归集的信息;

(二)市司法局可以使用监督平台归集的信息,并负责收集信息的保密、安全;

(三)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使用监督平台归集的本部门信息,也可以按照市司法局确定 的权限使用其他信息。

需要超越权限使用监督平台其他信息的, 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初审,提出意见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市司法局批准。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追责问 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依规使用监督平台办案的,不上传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录入信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归集的信息发生错误并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篡改、虚构信息的;

(五)利用信息进行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六)对群众投诉、举报不回复办理的;

(七)拒不执行整改通知书的;

(八)违反规定将案件信息、个人信息等其他信息泄漏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经查证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监督平台建设、使用和管理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违法违规实施监督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 处理。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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