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中钢集团衡阳重机有限公司九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衡政函〔2021〕81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收回中钢集团衡阳重机有限公司九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衡资源规划字 〔2021〕2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依法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收回中钢集团衡阳重机有限公司九宗 共计951.31亩(634206.23m²)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土地的证书号及面积详见附表),并依据 城市控规分别进行补偿。控规中规划明确为商住等经营性用地的,根据2019年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按照衡政发〔2014〕5号文进行收回补偿,即按土地重新出让时储委会审定的起始价的40%以及溢价的20%进行补偿;规划明确为道路、公园、学校等非经营性用地的,按照工业用地评估 后进行补偿。对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属物不再另外补偿。补偿款在土地收回并供应出让后支付。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后,你局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做好原土地权利的注销登记和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收回工作。
附件:收回中钢衡重土地情况明细表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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