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衡阳高速物流港项目范围内
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衡政函〔2021〕5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收回衡阳高速物流港项目范围内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衡资源规划字〔2020〕0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作出收回湖南衡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本次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位于石鼓区黄沙湾街道青石村、朝阳村(原衡邵高速互通用地),面积约20151.99m²(合30.23亩),用途为公路用地(划拨),登记权利人为湖南衡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登记证号为衡国用(2015)039号,该证发证面积为302667m2,本次收回面积为20151.99m²。
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补偿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后,你局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做好原土地权利的注销登记和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收回工作。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