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衡阳市蒸湘区环境卫生管理局
28.5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衡政函〔2021〕32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收回衡阳市蒸湘区环境卫生管理局28.5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衡资源规划字〔2021〕9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本次收回土地位于蒸湘区长湖乡松亭村,面积为19002.3m²(28.5亩),登记证号为衡国用(2012)字第164号、衡国用(2012)字第165号,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补偿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后,你局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做好原土地权利的注销登记和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收回工作。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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