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衡阳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
32.52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衡政函〔2021〕49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收回衡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32.52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衡资源规划字 〔2021〕15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依法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按照等面积置换的原则,收回衡阳市 环境卫生现环境卫生事务中心位于珠晖区鄙湖乡向阳村32.52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6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08966号)。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后,你局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做好原土地权利的注销登记和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收回工作。
三、按照等面积原则,你局负责另选一宗土地给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采用划拨土地形式进行 置换。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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