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水口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34.49亩和水口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新材料分公司6.66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1-10-28 09:36      来源:衡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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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水口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34.49亩和水口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新材料分公司6.66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衡政函〔2021〕59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收回水口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34.49亩和水口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新材料分公司6.66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衡资源规划字〔2021〕18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收回土地地块一:位于蒸湘区芙蓉路13号,面积为22994.2m²(34.49亩),登记权利人为水口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不动产证书号为湘(2018)衡阳市不动产权0030168号、湘(2018)衡阳市不动产权0030175号、湘(2018)衡阳市不动产权0030176号、湘(2018)衡阳市不动产权0030177号、湘(2018)衡阳市不动产权0030194号,用途为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权利性质为出让,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收回土地地块二:位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23号街区,面积为4439.09m2(6.66亩),登记权利人为水口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新材料分公司,不动产证书号为湘(2018)衡阳市不动产权0037062号,用途为工业用地,权利性质为划拨,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补偿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后,你局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做好原土地权利的注销登记和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收回工作。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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