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衡阳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原衡阳市公路管理局物资供应站)9.63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衡政函〔2021〕60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收回衡阳市公路管理局物资供应站9.63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衡资源规划字〔2021〕1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本次收回土地位于蒸湘区长湖乡柘里村四组,面积为6417.8m²(9.63亩),不动产登记证号为衡国用(2001A) 字第406003号,登记权利人为衡阳市公路管理局物资供应站,用途为工业,权利性质为划拨,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补偿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后,你局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做好原土地权利的注销登记和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收回工作。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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