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衡阳市湘江水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70.81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衡政函〔2021〕64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收回衡阳市湘江水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70.81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衡资源规划字〔2021〕19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依法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收回衡阳市湘江水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石鼓区角山镇前进村(原角山乡杨岭村)、黄沙湾街道进步村70.81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衡国用〔2012〕第262号。
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补偿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后,你局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做好原不动产权利证书的注销登记和原不动产权利证书的收回工作。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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