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投资
监管协议履约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政办函〔2022〕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投资监管协议履约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5日
衡阳市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投资监管协议履约
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投资监管协议管理,进一步加强履约监管,提高招商引资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进企业到我市产业园区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并与园区签订投资监管协议或正式招商合同,经商务部门备案登记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三条 按照“谁引进谁负责、谁签字谁主责”的原则,由引进园区作为主要责任单位牵头负责项目投资监管协议履约工作。园区每个招商引资项目要明确1-2名班子成员(或中层骨干)为招商引资责任人,并明确1-2名班子成员(或中层骨干)为项目推进责任人。园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或主任为投资监管协议签字人,承担投资监管协议履约工作领导责任。
第二章协议订立和管理
第四条 各园区应与新招商引资入园且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达成招商落地共识后按要求签订投资监管协议,并报同级商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条 商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发布园区投资监管协议范本,分类明确不同产业项目的引入标准和门槛。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内容、开竣工时间、投产时间、达产时间、项目总投资额(亩均投入)、项目产值(亩均产出)、项目税收(亩均税收)等主要内容。原则上,投资监管协议范本应明确引入项目的亩均效益指标不能低于湖南省亩均效益标准值。
第六条 签订项目投资监管协议,应明确项目相关投资约定(项目投资额、投资强度、用地规模、供地条件及价格、建设周期、开竣工时间、产值税收等)以及相关政策条件(环保、安全、节能等要求),并同时约定相关违约责任及保障条款,做到权利与义务对等。
第七条 投资监管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商务部门登记备案,并将协议文本正本和电子文档同时报送市政府产业园区发展办公室。
第八条 投资监管协议作为我市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文书依据和项目引进责任单位明确职责的直接凭证,项目资料不得随意放置、销毁、丢弃,有关人员应保守秘密。
第九条 市政府产业园区发展办公室建立全市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招商引资项目监管库,市政府产业园区发展办公室每年7月对入库项目进行一次履约评价(入库项目实施履约评价的截止节点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并根据项目履约评价情况对各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和更新。
第十条 园区招商引资项目自签订投资监管协议之日起,纳入全市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招商引资项目监管库进行动态管理。入库项目实现达产且经评价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予以出库销号。
第十一条 入库项目超过协议约定达产日期一年仍未实现达产目标或者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由园区提请市“五好”园区建设联席会议审议,予以出库销号,同时移交工信部门纳入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范畴。
第三章协议履约评价
第十二条 履约评价采取园区自评、现场核查和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每年7月15日前,由各园区对园区入库项目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后报市政府产业园区发展办公室。7月底前,由市政府产业园区发展办公室会同市商务局、市重点项目事务中心等单位对各园区入库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和资料复核。
第十四条 市政府产业园区发展办公室每年8月份将评价情况和结果报送市政府审定后,对各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入库情况、项目履约情况、项目出库情况进行分类通报。
第十五条 园区招商引资项目根据协议约定内容,按项目实施进度分为“项目前期、开工建设、竣工投产、达产见效”四个阶段,每个阶段设置不同评价指标对项目投资监管协议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一)项目前期阶段:主要评价注册时效、项目立项、建设规划等内容是否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到位。
(二)开工建设阶段:主要评价开工时间、投资进度等内容是否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到位。
(三)竣工投产阶段:主要评价竣工时间、投产时间、投资完成情况是否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到位。
(四)达产见效阶段:主要评价项目达产时间、项目效益以及相关违约情形处置落实情况等内容是否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到位。
四个阶段评价总分100分。履约评价周期内尚未完成全部四个阶段的招商引资项目,按项目已完成阶段的实际得分折算成百分制予以评价。(指标权重、计分方式见附件)
第四章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按得分(字母“N”代替)分类:
(一)N≥100,评价结果为优秀;
(二)90≤N<100,评价结果为合格;
(三)N<90,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评价结果运用及奖惩:
评价结果作为园区年度绩效考核和个人绩效考核重要考量依据。
(一)园区奖励。截至评价节点时间,园区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数(招商引资任务数 ),且入库项目评价结果优秀率超过50%,该园区当年度园区绩效考核总分加10分。
(二)园区惩处。截至评价节点时间,园区入库项目评价结果不合格率超过50%,该园区当年度园区绩效考核总分减10分。
(三)个人奖励。单个项目全阶段履约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对项目招引责任人、推进责任人给予全市表彰,各园区在当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中要优先评先评优。
(四)个人惩处。单个项目全阶段履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根据项目各阶段责任人分工,对阶段责任人全市通报批评,各园区在当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中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 因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招商引资项目投资监管协议在评价周期内难以履行的,可由园区向市“五好”园区建设联席会议提请审议,暂缓评价。
第十九条 建立园区招商引资容错纠错机制,对确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招商引资项目无法完成履约的,可由园区向市“五好”园区建设联席会议提请审议,免于评价并进行出库销号。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产业园区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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