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政府系统重大事项报告的规定》的通知
衡政办发〔20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政府系统重大事项报告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政府系统重大事项报告的规定
为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政府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市政府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报告主体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直有关单位。
二、报告事项范围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超出本地、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虽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应向市政府报告的事项,按照相关的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重点向市政府报告以下事项:
(一)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涉及本地区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重点交办件落实情况。国务院、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及信访交办件的研究办理情况。
(三)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情况。对社会影响面广、群众关注度高的重大决策事项,按规定要求必须进行风险评估的,需报告风险评估情况及防范化解预案。
(四)应急事件处置情况。涉及本地区的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重大隐患和舆情的应对处置情况。
(五)债务风险防范情况。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可能引发债务风险等级提高或债务风险事件的情况,以及项目实施前经评估可能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情况。
(六)工作典型经验推广情况。承办国、部、省、厅局试点实验工作、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情况;工作中取得的显著成效、具有推广价值的典型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七)重要工作讯息知晓情况。直接收到或经由其他渠道知晓国务院、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本地区工作的指示批示情况;省部级以上领导同志视察指导事项的落实情况,及厅局级以上领导同志赴本地区调研考察相关信息。
(八)外出请假和调训情况。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因公、因私离开衡阳的情况。
(九)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情况;巡视巡察整改情况;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十)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市直有关单位重点向市政府报告以下事项:
(1)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涉及本单位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2)重点交办件落实情况。国务院、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及信访交办件的研究办理情况。
(3)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情况。对社会影响面广、群众关注度高的重大决策事项,按规定要求必须进行风险评估的,需报告风险评估情况及防范化解预案。
(4)应急事件处置情况。涉及本单位的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重大隐患和舆情的应对处置情况。
(5)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情况。投资亿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实施年度评估情况;城建,环保,社保、医保、民政、救助等民生领域资金管理与使用绩效年度评估情况,重大国有资产处置情况。
(6)工作排位及经验推广情况。国、省及重要社会机构对单位工作通报、排名(重点报告排名全省前三位、后三位的工作)等相关情况;承办国、部、省、厅局试点实验工作、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情况。
(7)重要工作讯息知晓情况。直接收到或经由其他渠道知晓国务院、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本单位工作的指示批示情况;省部级以上领导同志视察指导事项的落实情况,及厅局级以上领导同志赴本单位调研考察相关信息。
(8)外出请假和调训情况。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因公、因私离开衡阳的情况。
(9)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情况;巡视巡察整改情况;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10)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报告时限要求
(一)工作落实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有时限要求的事项按时限要求报告,没有及时完成的需说明情况;没有时限要求的,在完成后一周内报告。
(二)风险评估报告及防范化解方案必须在决策实施前尽早报告,给市政府留出研判决策时间;外出请假原则上需提前2天以上报告。
(三)应急处置情况,必须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事项处置情况做好续报工作。
(四)重大工作成效、试点实验、通报排名、会议活动等相关工作信息,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
(五)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情况,以及有关领导同志视察、调研等信息,及时予以报告。
四、报告具体方式
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等方式向市政府报告。
(一)对于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以采取电话、信息、当面等口头方式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分管领导同志先行报告,并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进行补充报告。
(二)对非紧急情况、重大事项的阶段性、综合性情况和市政府明确要求正式报告的,应当采取书面方式进行报告。
(三)涉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五、报告工作要求
(一)重大事项报告一般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传批审定,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二)责任单位和部门必须对报送的有关背景、数据、研判负责,确保数据资料真实可靠。
(三)报告文稿要严格按照公文格式,大力弘扬“短实新”文风,控制文字篇幅,综合性报告不超过2000字,专项报告不超过1000字,情况复杂、确有必要详细报告的有关内容可以通过附件反映。
六、监督与追责机制
(一)全市政府系统各级各部门作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主体,要自觉承担起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地区、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负总责。
(二)市政府办公室机要文电科负责转办分送重大事项报告,按程序报送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按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批办要求,分送相关市领导、有关单位。需市政府会议审议的要及时履行程序。
(三)建立重大事项报告通报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对不履行向市政府报告主体责任、不按规定期限报送或所报内容出现严重错误的单位,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对不报告或报告不及时、不准确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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