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衡政办发〔20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1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衡阳市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加快推进“三强一化”建设,切实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和企业经济效益,加快转型升级,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着力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五好”园区推动新发展阶段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21〕19号)《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建“五好”园区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衡办发〔2021〕9号)等文件要求,以“亩均论英雄”为导向,从亩均税收、营业收入、研发投入、单位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等方面入手,采取“正向激励”与“反向倒逼”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市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的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推进工业高质量发展,强创新、强开放、强集聚,不断加快区域中心化进程,不断提高资源集约利用水平,不断提升产业竞争力。
二、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逐步完成对市直园区亩均税收4万元以下、县域省级园区亩均税收2万元以下或综合评价得分在后10%的低端低效工业企业的改造升级或处置淘汰。力争到“十四五”末,全市规模工业企业亩均税收达到省“五好园区”亩均税收要求,企业创新能力、全要素生产率、土地利用效率显著提高。
三、评价方法
(一)评价范围。
衡阳高新区(含白沙洲工业园、衡山科学城、衡阳综保区)、松木经开区、白沙绿岛高新区、西渡高新区、衡南工业集中区、衡山高新区、衡东经开区、祁东经开区、耒阳经开区、水口山经开区范围内的独立法人工业企业。
(二)特殊情况。
设立过渡期、免评企业两类特殊情况,不予评价。
1.过渡期企业:新设立企业、兼并重组类企业及其他暂不适宜纳入评价的企业,注册时间、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兼并重组协议签订时间不满3年(截至评价年度的12月31日)的,可列入过渡期;
2.免评企业:电力、热力、燃气、水生产和供应业企业,垃圾焚烧、污水处理及其他公益性企业,综合保税区内的免税企业。
(三)评价指标和权重。
综合评价基本分采取百分制,各评价指标和权重分别为:亩均税收50%、亩均营收30%、研发经费占营收的比重10%、单位能耗税收5%、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5%。
(四)综合加分项。
为引导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争先创优、科技创新、绿色发展,另设置综合加分项目,同一企业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
(五)评价分类。根据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将同一园区内的参评企业划分为A、B、C、D四类,即:
A类(优先发展类):主要是资源环境效益好、发展质量高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在前20%(含)的企业;
B类(鼓励提升类):主要是资源环境效益相对较好、发展前景看好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在20%—70%(含)之间的企业;
C类(规范转型类):主要是资源环境效益一般、发展水平有待提升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在70%—90%(含)之间的企业;
D类(调控帮扶类):主要是综合效益较差、发展水平落后,需重点整治、搬迁改造、淘汰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在后10%的企业。
参评企业因得分并列原因导致A类企业超出参评企业前20%比例的,B类企业比例依次顺延(保持总体占比50%)。如B、D类企业数量超出设定比例范围,C类企业比例相应减少。
(六)定档调档。
按照得分排序对参评企业进行评价分类后,有下列情况的,进行定档调档,定档调档企业不影响其他企业依据得分排序的评价结果。
1.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企业、中国制造企业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近两年以来承担国家级项目科研和建设的企业、拥有国家级研发中心的企业、境内外主板上市企业、评价年度技术和设备投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评价年度税收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原则上不列入C、D类。亩均税收在20万元(含)以上且营业收入4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原则上定为A类。市直园区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县域省级园区亩均税收0.5万元以下或亩均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企业,原则上定为D类。
2.评价年度退出或申报退出规模工业企业库的企业,原则上不列入A类。评价年度内发生1起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火灾或2起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一般火灾的企业,不列入A、B类。评价年度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火灾或3起及以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一般火灾的企业,直接定为D类。
3.在用地、用水、用电、用气、排污等方面刻意隐瞒的企业,评价下调一类。在用地、用水、用电、用气、排污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出或重大过错责任的企业,直接定为D类。
4.“空壳”企业、有持证用地且连续两年及以上无销售收入企业、无实缴税金的“僵尸”企业,直接定为D类。被列入国家和省下发的各行业领域“黑名单”的企业,或有严重失信记录且未经修复的企业,直接定为D类。
四、评价流程
(一)评价企业确定。
各县市、市直园区准确摸排,确定辖区内参评企业、列入过渡期企业、免评企业及拟合并为同一主体评价的企业,行文上报市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质办”)。市高质办会同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对企业名单进行核实,无疑义后,由各县市、市直园区对本辖区参评企业、拟合并为同一主体评价的企业、列入过渡期企业、免评企业复核确认。
(二)企业数据收集。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提供企业实际占地面积、实缴税金、营业收入、主要能耗总量、主要污染物排放当量、研发费用、综合加分内容、定档调档情况等信息。
(三)数据核实。
各县市、市直园区组织参评企业核实本企业参评数据。企业对数据存在疑义的,反馈意见及佐证资料,提交对应数据提供部门审核,确需修改的由数据提供部门予以调整,不符合修改条件的由数据提供部门做好解释工作;企业对数据没有疑义的,填写企业数据核实表,并盖章确认。县市、市直园区负责督促和审核本辖区企业数据确认情况,确保参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确认。
(四)评价。
企业数据核实表全部汇总后,市高质办按照评价办法计算企业综合评价得分,结合综合加分、定档调档情况,得出评价结果。
(五)公示。
市高质办对评价结果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企业如有疑义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县市、市直园区提出,县市、市直园区初审后,将审核意见行文上报市高质办研究复审;公示期内企业未提出疑义的,视同无意见。
(六)公布。
市高质办将评价结果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渠道公布。
五、结果应用
(一)差别化项目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
1.优先推荐A类企业申报国、省、市涉及工业企业的产业扶持资金项目。D类企业不予推荐。
2.D类企业不予核准和审批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投资项目。
(二)差别化财税政策。(责任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
1.鼓励采购人优先考虑A类企业产品。
2.在兑付市级财政奖补资金时,在最高限额和可适用范围内,对A类企业原则上按照应兑付金额110%比例兑付奖补资金;对B类企业原则上按照应兑付金额100%比例兑付奖补资金;对C类企业原则上按照应兑付金额80%比例兑付奖补资金;对D类企业原则上不安排奖补资金(涉及淘汰关停等特殊类除外)。
(三)差别化金融扶持政策。(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衡阳市中心支行、衡阳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
1.鼓励在衡金融机构优先支持A类企业。鼓励在衡金融机构创新开发绿色信贷产品、权利质押类、无形资产质押类等专属信贷产品,优先用于A类企业。
2.鼓励在衡金融机构优先支持A类企业,适当支持B类企业,给予A、B类企业贷款同行业优惠利率政策。严禁以收取各种费用等形式变相提高企业贷款利率。
3.鼓励银行优先支持票面金额500万以下的
A、B类企业贴现票据,票据贴现利率低于全市同期同档次票据贴现平均利率;推动法人金融机构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优先支持A、B类企业信贷融资。
(四)差别化土地供给政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优先保障A类企业用地指标;对B类企业给予适当用地支持,鼓励企业进行土地“二次开发”,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备资源实施“零增地”技改;对C类企业,除转型升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提供新增用地;对D类企业,除新上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鼓励类项目外,不再新增用地,将其用地作为重点低效改造对象严格监管。
(五)差别化环保政策。(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A类企业在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政策的前提下,新建项目需要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时,优先调剂使用储备的排污总量指标;符合相关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申报项目优先支持;符合环保科研指南的环保科研项目优先安排;如遇大气污染管控、错峰限产等情形,优先申请环保豁免。
2.D类企业不得新增排污权指标,要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和现场核查力度。
(六)差别化要素保障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来水公司、市天然气公司、市供电公司)
1.在水、管道天然气供应紧张情况下,优先保障A类企业用水、用气需求,适度支持B类企业用水、用气需求。
2.在电力供需失衡启动有序用电时,优先保障A类企业(除省有序用电要求限制的类别外)的基本用电需求,原则上不早于Ⅱ级响应;D类企业,原则上必须参与有序用电首轮响应,不晚于IⅢ级响应。
(七)差别化价格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来水公司)
1.对连续两年及以上被评为C类的企业,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水价,污水处理费加收0.3元/立方米,水价加收0.2元/立方米。
2.对D类企业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水价,污水处理费加收0.5元/立方米,水价加收0.5元/立方米。对连续两年及以上被评为D类的企业,水价在原增收价格基础上逐年提高50%。
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水价,待批准后据实调整,自评价结果发布之日次月起实施。
(八)差别化激励政策。(责任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
1.A类企业的企业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或提名参加各类评先评优。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性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优先邀请A类企业的企业家参加。每年向A类企业颁发“衡阳市工业高质量发展评价A类企业”奖牌。
2.D类企业不得评为科技“小巨人”、“专精特新”等各类荣誉称号,不得享受临时性纾困、人才招引、就业培训、市场开拓等各类扶持政策。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衡阳市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评价。各县市、市直园区对照市级标准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乡镇(街道)、园区的工作指导,形成联动推进机制。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结果作为各类要素资源配置、涉企政策制定实施的重要参考,不断完善高质量发展评价结果应用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数据清查、统计、报送等工作,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三)夯实工作保障。加强资金保障,市、相关县市和市直园区财政保障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经费,包括土地测绘、低效企业清退、低效用地处置等。
(四)强化考核评价。将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和低效用地企业清退工作纳入县市和市直园区的年度绩效考核、日常考核,市高质办对各职能部门、各县市、市直园区工作落实情况实施跟踪督查、定期通报,及时总结经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引导,积极推广各地经验和典型案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准确发布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信息,为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高质办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根据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由市高质办适时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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