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市本级财政预算追加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22 09:47      来源:衡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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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市本级财政预算追加办法

(暂行)》的通知

衡政办函〔2022〕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市本级财政预算追加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衡阳市市本级财政预算追加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财政预算执行中追加事项的申报、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政预算追加是指在财政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重大政策制定、产业布局、决策调整、救灾抢险、突发公共事件处理等不可预见因素形成、确需增加的追加预算支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各部门(单位)是指各部门预算单位、国省驻衡企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单位)。

第二章预算追加原则

第四条预算追加遵循从严控制的原则,单位应严格执行预算批复,非特殊情况不得提出追加预算的申请。预算执行中新增的临时性、突发性等支出,原则上应通过调整本单位支出结构在年度部门预算内调剂或在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非急需的在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中申报。确需追加的从年初预算财政预留资金和预备费中安排,并充分考虑当年财力的承受能力从严控制追加资金总规模,确保年度财政收支平衡。

第五条预算追加遵循事前审批原则,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安排支出。各单位预算追加事项必须事前申报,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的支出项目,一律不予安排。

第六条预算追加遵循过“紧日子”原则,优先安排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支出。全面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严格控制一般性预算支出,“三公”经费、培训会、学习考察费、展会、节庆、论坛、赛事等一般性支出原则上不予追加。

第七条预算追加遵循综合预算的原则,单位所有收入均纳入预算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安排支出。

第三章预算追加范围

第八条单位申请预算追加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央、省明确当年需要增加支出的政策性项目;

(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当年需增加支出项目;

(三)应对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临时性重点工作等当年不可预见的增加支出项目;

(四)符合条件的晋级晋档和新增人员支出项目;

(五)国家调整工资津贴补贴新增的人员经费支出项目;

(六)其他因不可预见因素需增加支出的事项。

对禁止追加类的事项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市财政局不受理预算追加。

第四章预算追加权限及程序

第九条预算追加的权限根据不同情况分类处理

(一)单项追加金额在10万元(含)以内的,预算追加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直接审核办理;

(二)单项追加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预算追加单位在征求市财政局书面意见后,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签署意见后转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办理;

(三)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的,市财政局直接办理预算追加;遇到紧急、特殊情况的,市财政局先办理预算追加,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四)因落实上级明确政策、政策性调整、增加机构、增加人员编制等原因需要追加的人员经费预算支出,如增人增资、晋级晋档、职业年金、抚恤金等,由增人增资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文件依据,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追加预算。

第五章预算追加管理

第十条除落实中央、省政策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新增事项外,单位原则上每年8月31日前提出预算追加申请,9月30日以后市财政局不再受理预算追加申请,所需追加事项纳入下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单位的预算追加申请需规范完整,按规范公文格式进行申请,主要内容包括:追加项目的理由、政策依据、所需金额、项目明细内容、绩效目标申报表内容等,对新设的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单位需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条件。非一级预算单位的,需通过本单位主管部门报送。

第十二条所有涉及单位预算追加事项的会议,会前应当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各单位制定的各类综合性、系统性政策、意见、通知或提请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各类文件(含会议纪要),凡需要明确增加财政支出的,单位应事先与市财政局进行会商,由市财政局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提出书面意见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编制预算的预见性和前瞻性,从源头减少预算追加。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强化厉行节约观念,树立忧患意识、成本意识、绩效意识,严肃预算执行、严格预算追加。要加强对预算追加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严格按批准的用途及内容使用资金,确保预算追加资金申报规范、安排合理、使用高效。年度终了,单位结余资金按规定全额收回市财政。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对零星分散、多头申报、支出效果不明显的追加支出项目严格把关,预算追加资金的拨付严格按照预算一体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要建立健全财政收支分析预测、绩效评价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追加和以后年度支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试行两年,施行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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