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工资统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26 11:24      来源:衡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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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工资统发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衡政办函〔2022〕46号

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市直单位工资统发工作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确保市直单位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准确发放,根据朱健市长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工资统发工作的请示》的批示,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类人员工资发放方式

(一)调动工作单位人员

1.调出市本级财政统发系统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申报和办理相关手续,应督促所在单位按规定办理工资签出手续,并于次月停发其工资。

2.市本级工资统发系统内单位之间人员调动。自下达任免文件(无任免文件,以调动通知为准)之日起九十天内办理好调动手续。手续办结前,财政部门按照原渠道原标准发放,人社部门根据聘岗情况以及调出单位开具的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核定工资标准及执行时间,待手续完结后,财政部门依据组织、人社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据实结算。九十天内未办理好调动手续的,所在单位应立即申报停发其工资。

(二)事业单位及机关工勤岗位异动人员依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7〕12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备案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9〕233号)、《衡阳市财政供养在编不在岗人员处理意见》(衡纪发〔2012〕24号)等有关规定,所在单位转岗人员九十天内办理好工资异动手续,手续办结前,财政部门按照原渠道原标准发放,人社部门根据聘岗情况以及调出单位开具的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核定工资标准及执行时间,待手续完结后,财政部门依据人社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据实结算。九十天内未办理好调动手续的,所在单位应立即申报停发其工资。

(三)军转人员

军转干部,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军队转业干部起薪时间按军队出具的工资关系介绍信的时间接供;退役士兵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五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由接收单位一次性补发其生活补助费。

(四)离岗人员

人员已离岗,工资已停发,但没有及时消编,没有办理调动手续又没有返岗上班者,由所在单位自离岗之日起九十天内办理好消编、消岗手续。同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没有及时申报,造成多发工资,将相应核减该单位年内一个人公用经费指标。

二、明确工资关系介绍信开具时间

(一)调出市本级财政统发系统外人员

以任免文件为准(无任免文件,以调动通

知为准)办理好工资转移手续。

(二)市直工资统发系统内单位之间人员调动

自下达任免文件(无任免文件,以调动通知为准)之日起九十天内由调出单位办理好工资转移手续。

(三)市本级财政统发系统的事业单位调入人员

自下达聘用文件或任免文件(无任免文件,以调动通知为准)之日起九十天内由调入单位办理好工资转移手续。

三、创建工资统发工作大数据平台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工资统发工作要及时顺应发展趋势,不断提高信息化水平,建立市本级工资统发工作动态数据库,并与编制实名制系统和组织人社工资系统紧密对接,尽快实现部门间系统有效对接、数据信息共享和电子化办公。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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