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9 10:15      来源:衡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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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规定》的通知

衡政办发〔2023〕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衡阳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政府参事工作发展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新时代政府参事制度文史馆员制度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国务院《政府参事工作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参事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事工作。

市政府参事工作机构主管市政府参事工作,负责与省政府参事工作机构进行工作对接。

第三条 参事聘任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 则,突出政治标准和专业化要求,体现统战性、咨询性。

参事主要从党外代表人士中选聘,也可以从中共党员专家学者中选聘,其中党外参事占比不少于70%。

第四条 参事实行聘任制。市人民政府 参事由市长聘任。

第五条 市政府参事工作机构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统战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六条参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三)具有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综合研究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能独立完成参事建议或调查报告的撰写;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

第七条 参事的首聘年龄一般不低于55周岁、不高于65周岁,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选聘参事的程序:

(一)市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提出选聘工作计划,有关单位党委(党组)按照规定条件推荐人选;

(二)市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根据参事任职条件和工作需要,商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从推荐人选中确定考察人选名单,并组织考察;

(三)市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

(四)市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提出拟聘人选,经征求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意见后,报市委审定;

(五)市人民政府印发聘任文件,市长签署并颁发聘书。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参事规模控制在20名以内。

第十条参事聘任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每届任期3—5年。工作需要且 符合参事任职条件的,可以续聘,续聘比例一般不超过40%。中共党员参事只聘一届。参事续聘一般不超过两届。续聘程序参照选聘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参事履行职责的形式:

(一)对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参与研究,提供咨询意见;

(二)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

(三)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四)对有关法规规章、文件草案、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讨论稿和其他重要文件草案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五)根据需要,参加市人民政府的督查和专题调研工作;

(六)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七)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参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向市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调研了解情况;

(三)应邀列席本级人大、政协会议;

(四)应邀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专项工作会议和政府部门召开的专业工 作会、工作通报会等有关会议,应邀参加市人民政府组织的礼仪、外事等有关活动;

(五)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作待遇;

(六)参事依法履行职责,不因所提意见建议或者批评的内容而受到追究。

第十三条参事应当积极履行职责,按市政府参事工作机构要求参加调研、会议、活动,提交参事建议;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应当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参事任期届满,自然离任。参事在任期内有正当理由的,由本人向市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离任。

第十五条参事在任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辞聘或解聘:

(一)不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或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

(二)不依法履行职责,经市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从事与参事身份不符的活动, 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辞聘、解聘参事,由市政府参事工作机构商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等有关单位后,报市委和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需要,安排参事开展参政咨询工作的重点任务,及时向参事通报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参事的意见建议,接受参事对政府工作的民主监督。

市人民政府根据政府参事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加强参事工作机构建设,配备与参事工作职责和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将参事工作经费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参事的工作,及时办理参事建议并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 市政府参事工作机构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建设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目标,做好对参事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组织参事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参事围绕市人民政府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建言献策;

(三)承办参事建议的呈报,跟踪落实领导对参事建议批示的办理情况;

(四)承办参事工作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五)组织参事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六)组织参事开展同国内外政府咨询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七)承办参事聘任管理及参事培训、履职考评、表彰奖励工作;

(八)为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和服务;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参事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参事履行职责,落实国家规定的待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参事在聘期间,保留原级别和专业技术职称,享受所在单位同职级在职人员的待遇。

市人民政府参事年满60周岁、原级别待遇低于副处级的,在聘任期间从事参事工作,食宿、乘坐交通工具按照副处级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参事在参事工作中成绩显著,为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作出突出贡献的,或者认真履行职责、年度考评被评定为优秀的,由市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报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市政府参事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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