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财税综合信息平台数据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8 15:08      来源:衡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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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财税综合信息平台数据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政办函〔2023〕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衡阳市财税综合信息平台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4日       

衡阳市财税综合信息平台数据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财税综合信息平台管理,推进财税综合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的有效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财税综合信息共享机制 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1〕1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税费精诚共治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税综合信息共享平台是指依据税收及非税收入相关法律、法规,采用“政府领导、财税牵头、部门参与、信息共享”的工作联动机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财税综合信息数据采集上传、交换共享、统计分析,实施税费源头监控、用于税费精诚共治的信息共享管理平台。

第三条财税综合共享信息(以下简称“共享信息”)是指部门和单位在履行政务职能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信息中所包含的涉税(费)信息的集合。相关市直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共享单位”)根据市财税综合信息交换共享目录及规定内容履行交换共享信息职责。

第四条共享单位是指市财税综合信息交换共享目录中具有涉税(费)信息报送责任的部门和单位。服务机构是指市财税综合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承担财税综合信息数据汇集、处理、集成和共享服务分发等技术服务工作的第三方软件公司。

第五条共享单位要按照财税综合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工作的统一部署,积极支持配合,按照共享信息目录和数据标准规范 向 市财税 综合信息平 台提供涉税(费)信息。非因法定事由,共享单位不得拒绝市“三高四新”财源建设工程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财源办”)提出的信息共享需求。共享单位因业务或职能调整,需要变更财税综合信息采集标准和范围的,应及时报市财源办备案。

第二章信息采集与报送

第六条财税综合信息交换共享目录是根据各部门和单位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涉税(费)信息,按照税费管理的基本要素,用一定格式和标准进行描述和组织管理的条目。市财源办按照国家和省政务数据目录编制的相关要求,结合《湖南省涉税涉费信息共享目录清单(2023版)》和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确定衡阳市财税综合信息交换共享目录清单及信息传送基本标准,并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情况及财税工作需要进行不定期的修订和补充。

第七条共享单位应按照共享目录规 定的格式和标准逐条登记相关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按核定的上传方式进行传递报送,并及时对共享信息进行动态管理、维护更新,确保信息的完整规范、准确有效。要对报送流程进行台账管理,确保数据传送接收有记录、过程可监控、事后能追溯。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信息,市财源办可以责成共享单位进行修改重新报送。共享单位因政策执行口径、管理方式等原因无法实施共享的,由市财源办负责协调调度。

第八条共享信息通过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报送。报送时限为“按月”的,共享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传;报送时限为“按季”的,共享单位应于次季度的首月(1、4、7、10月)20日前报送上传;报 送时限为“按年”的,共享单位应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上传;对于市委市人民政府或市财源办临时需要的共享信息,应即时上传,不得迟传、漏传和隐瞒不传;跨层级的信息应当由相应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汇总上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在收到共享单位的共享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市财税综合信息平台,并于每月20号前向市财源办报送上月信息上传统计表。

第九条财税综合信息共享平台为共享单位提供两种共享信息报送方式,即技术对接、云平台报送。

技术对接方式:有自建系统的共享单位,可通过软件实施公司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技术对接,直接从后台将数据推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云平台报送:共享单位按照规定目录和格式标准,生成EXCEL模板文件,信息联络员通过政务外网登录系统,填充信息至生成或下载的EXCEL模板文件中后,上传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第十条共享单位要明确1名分管领导 和1名信息联络员,负责财税综合信息联络与上传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市财源办备案;共享单位分管领导和信息联络员调整变更的,应及时采取书面形式(加 盖本单位公章)向市财源办报备。

第十一条财税综合信息联络员负责管理本部门和单位的财税综合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上传;应按规定的格式、标准在规定时间内上传共享信息,确保信息上传的及时性、真实性和规范性;应加强个人密码和移动传输介质管理,不得私自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登录财税综合信息平台查询、录入、导出数据,不得以文字、照片或语音方式泄露数据;对有疑问的共享信息应与相关业务人员进行核对,对业务人员有意隐瞒、漏报或不报的应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财税综合信息联络员除在规定时间内上传本部门和单位需要上传的共享信息外,还应配合做好市财源办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信息分析与监测

第十三条市财源办设立财税综合信息分析小组,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派驻的专干及服务机构的专职人员组成。具体负责财税综合信息接收、分析、处理,以实现对税费源头的全方位控管。因工作需要,市财源办可协调相关主管部门业务人员共同参与分析,各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四条分析小组应对财税综合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及时进行梳理,按月或季形成分析报告,提出风险应对或征管建议,经市财源办主任或其指定的日常工作负责人审定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并同时推送至财税部门、共享单位。

第十五条对市财源办推送的分析报告预警信息列明的相关问题和情况,财税部门、共享单位应实施风险应对和核查比对,必要时根据全市综合治税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行业税费专项整治或重点领域税费专项清理,强化日常征管。经核实不需要实施风险应对的,须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和原因,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反馈至市财源办。

第十六条在财税综合信息风险分析和应对中,财税部门、共享单位对风险疑点或应对处置存在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提交市财源办讨论确定;重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市财源办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决定;涉及税费政策问题的,报上级财政或税务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及时完成市财源办交办的信息分析工作,对市财源办提交的财税综合信息分析需求积极予 以协助。

第四章信息预警与反馈

第十八条税务部门、共享单位对财 税综合信息分析报告预警信息实行限期反馈制,原则上自接到市财源办推送的分析报告预警信息后,一般情况以30天为一个周期进行反馈,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2个周期。

第十九条财税信息预警反馈流程由预警推送、信息接收、分析研判、风险应对、结果反馈五个步骤组成,市税务局在任务应对期限内按照工作流程及时反馈,共享单位参照该流程对预警推送信息列明的问题及时进行核查、采取工作措施,并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源办提出工作建议。市财源办对信息反馈的完成情况实行台账管理。

第二十条财税信息预警反馈流程如下:

(一)预警推送。市财源办于每月 10日前将风险预警信息向税务部门进行推送,并建立工作台账。

(二)信息接收。税务部门收到预警推送信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接收,对归集的数据进行税费风险分析评估,得出税费风险疑点数据。主要从数据准确性、政策合规性等方面进行核实,对不合规疑点予以剔除,对合规疑点进行确认。

(三)分析研判。对接收的疑点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并以风险点数量、涉税涉费金额、违法违规程度、社会影响力等因素为参考指标,依据税费风险管理相关工作要求,对分析得出的税费疑点进行等级划分与排序,结合一线征管或执法力量实际情况,分批分级有序进行任务推送。

(四)风险应对。税务部门根据风险等级,确定不同的风险任务应对方式及期限,通过不同渠道逐级推送至相关应对部门,相应采取不同的处置办法。

低风险任务应对方式为提示提醒、税费核查。提示提醒是指应对人员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电话、微信、短信或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等途径,根据风险应对任务操作规范,向纳税人告知税收风险点,进行提示提醒,辅导其自行整改,消除风险。税务核查是指风险应对人员根据风险应对任务要求,对包括申报数据和逻辑关系比对不符、涉税疑点信息核查、基础征管信息核实等在内的数据信息和资料进行核查比对纠正的过程。

中风险任务应对方式为纳税评估。税务机关应统筹安排纳税评估工作任务,各税(费)统查,避免多头、重复评估,原则上同一年度内不得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多次评估。纳税评估主要流程为:根据风险疑点开展案头分析,对疑点纳税人经营情况、发票情况、申报情况等,开展拓展分析。根据案头分析结论,对经分析未能排除的疑点,通过税务约谈、实地核查、信函调查等方式进行排查。如经排查疑点消除,则进入执行环节,由应对机关督促辅导纳税人通过更正申报等方式查补税款,进而消除疑点。如经排查疑点未能消除,则依据实际情况,按规定移送至稽查部门、专业部门进行后续处理。

高风险任务应对方式为税务稽查、部门执法。移送稽查是指风险应对机关在风险分析与应对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具有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需要立案查处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等嫌疑的,由各级税务风险管理部门向对口稽查执法部门移送风险案源的行为。

(五)结果反馈。税费风险应对部门应当在风险处置完成后将相关成果进行总结,并通过财税综合信息平台进行及时反馈,反馈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第二十一条预警反馈实行延伸管理,共享单位应按照《湖南省税费精诚共治办法(试行)》(湘政办发〔2022〕64号)积极开展成果运用,工作成效和反馈情况纳入涉税涉费评估规程考核范畴。应加强对预警风险企业的重点关注,通过行政执法实施行业税源精准管理,工作成效反馈市财源办。应积极落实产业政策与税收贡献挂钩、产业类专项资金与税收提升挂钩、专项资金分配与项目税收挂钩的“三个挂钩”机制,强化对专项资金的全周期监管,为构建税费精诚共治新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第五章信息管理与安全

第二十二条市财源办与各共享单位、服务机构以及财税综合信息平台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采取技术保密措施,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加强对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指定专人负责财税综合信息平台用户管理、权限分配等工作,确保信息安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衡阳市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21〕25号)负责建立异地备份设施和大数据相关技术、设备及对服务机构的风险评估,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和支援处理措施,防止因自然灾害、硬件故障、意外断电等因素造成信息的损坏和丢失,确保平台安全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共享单位对本单位依法应当保密或者按规定应该限制使用的共享信息进行界定,需要限定使用范围的应在提供信息时注明适用对象、范围等内容,明确有条件共享和无条件共享;应加强共享信息资源日常维护,建立共享信息内部转递流程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共享信息安全和有效上传;经向市财源办申请并审批同意后所获取的共享信息仅用于法定职责需要,不能用于其它目的,并对信息的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和泄露等行为负责。

第二十四条共享单位用于报送和使用共享信息的计算机应实行专机专用,专 用计算机严禁连接无线上网设备和接入互联网。共享单位要加强对保密信息使用的内部管理,建立共享信息操作权限制度和使用审批机制,无关人员不得随意查询运用共享信息。

第二十五条服务机构应建立财税综合信息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制度,保障财税综合信息平台使用的相关硬件和软件符合国家信息安全技术标准,并应在财税部门指导下定期对财税综合信息平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排查安全风险和隐患,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第二十六条服务机构配合市财源办做好平台运行维护,建立财税综合信息的身份认证、访问控制和信息审计跟踪制度,设立访问和提取权限等措施,防止越权访问提取数据。严禁服务机构及所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向外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数据,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市财源办、共享单位、服务机构和财税综合信息分析运用人员应加强对计算机及系统设置参数(如用户账号、登录口令、IP地址、系统路径、远程拨号 等)安全管理,任何人都不得私自委托他人以本人用户名义登陆财税综合信息平合查询、录入数据;应加强移动储存介质的安 全管理,配备专用的移动储存介质,实行专盘专用,不得未经处理在互联网、业务内网、电子政务网之间交叉使用;不得将共享信息用于涉税事项之外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八条财税综合信息共享机制建设过程中采集的涉税(费)相关信息以及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归集的其他信息属于保密信息范围,市财源办成员以外的单位因工作需要运用相关财税综合信息的,必须事先征得市财源办同意。

第二十九条对于违反保密工作制度,违规操作造成保密信息泄露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工作考核

第三十条对共享单位采取日常与年度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工作考核。

()日常考核以市财税综合信息平台记录为主要依据,考核各共享单位报送涉税涉费信息的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及履行协税护税责任情况。对共享单位不履行报送职责或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准确的进行财政支付预警,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的直接扣分暂停支付。扣分情况实行按月统计、按季评估。

(二)年度考核。在汇总月度统计及 季度评估结果后,由市财源办对各单位全年信息采集与报送、分析与监测、管理与安全和协税护税等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计分,得出年度综合考核结果。

第三十一条共享单位考核实行百分制。分为四个方面进行量化考核。

(一)组织领导(20分)。各单位应明确财税综合信息共享工作分管领导,组织开通并保障报送渠道畅通;指定专人负责财税综合信息共享工作;分管领导和信息联络员有变动的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市财源办备案。没有明确分管领导的扣5分,没 有指定信息联络员的扣10分,没有及时报 送变更情况的扣5分。

(二)信息报送(40分)。考核共享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规范性、可靠性。以市财税综合信息平台的记录为依据,未达到要求时限、完整度、规范性或发现信息不真实的,需按市财源办要求立即整改。5个工作日内未执行到位的,每次每项扣2分,扣完为止。

(三)履职尽责(20分)。及时反馈预警信息应对情况和工作措施,对市财源办提出的合理工作要求给予配合、支持,按时参加财税综合信息共享工作各类会议及相关活动。未充分履行上述协税护税职责,对市财源办提出的合理工作未响应、无故拒绝,出现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四)保密管理(20分)。各单位及责任人对所报送的共享信息做好保密管理工作,所有数据信息只能用于财税综合信息平台共享工作。对因泄露或对数据管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该项直接计0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该项工作计入市考核办对市直部门综合绩效考核,同时列入市委、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范围。其中第三十一条第(二)、(三)项内容按照《市本级涉税涉费评估规程》 (衡财预〔2023〕1号)规定执行,年度评估结果与共享单位运转经费挂钩。

第三十三条市税务局等垂直管理部门财税综合信息工作的考核纳入市委、市政府党政绩效考核范围,在年度考核中按比例设定一定分值,对未达到本办法相关规定和具体要求的相应进行扣分,作为市考核办计分依据。

第三十四条按照年度财税综合信息工作的实际成效,通报年度综合评价表现突出、考核得分前列的单位。对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未配合开展财税综合信息工作的;未按相关规定报送共享信息或错报、漏报数据造成分析结果错误,影响决策部署并造成税收严重流失的;不按照规定加强数据管理,造成信息安全事故的,进行考核扣分,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日常工作不积极、工作纪律不遵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成责任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县市区、园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在符合本办法规定前提下,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源办负责 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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