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 的通知
衡政办发〔2024〕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街国省属单住:
《衡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已经街阳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3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 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有关工作,促进 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及 其实施细则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 则》,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组成人员
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 成,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常务会议有半数 以上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
二、列席人员
(一)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 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市政府研究室主要负 责人,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审计局、市政府 新闻办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常务会议。
(二)根据常务会议议题需要,可邀 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级领导 列席会议。
(三)根据常务会议议题需要,可通 知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直机关各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主要负责人列席 会议,邀请市委工作机构和驻衡国省属单 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内容涉及市政府工作 全局的议题,市政府组成部门、市直机关 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全体 列席会议。
(四)根据常务会议议题需要,可邀 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政府参事、公民代表、企业管理者代表和职工代 表列席会议。
三、议题范围
常务会议议题一般为:
(一)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
1.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最新发表的重要讲话、 重要文章和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传达贯彻上级重要决定和重要 会议精神。
2.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 政府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3.传达贯彻中央、省委巡视组、督 查 ( 督 察 ) 组 等 对 我 市 巡 视 、 督 查 ( 督 察)反馈意见等,研究整改落实方案。
4.传达贯彻国、省部门重要决定和重 要会议精神。
5.传达贯彻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三)分析研究经济形势和应急事件。
6.分析研判季度经济形势。
7 . 分析研判重大突发事件(自然灾 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 事件)发展态势,研究应对措施。
(四)学习和讨论审议法规规章草案 和规范性文件。
8.政府专题学法。
9.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市人民 政府规章草案。
10.审议市人民政府重要行政管理规章 制度。
11.审议拟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印发、以市政府或 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12.审议重大产业问题、重大民生问 题、重大生态环境举措等事项和所涉及的 相关重要文件。
(五)审议研究近远期规划和年度重 点工作。
13.审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 划”及其中期评估调整草案,市级中期财 政规划草案,全市高速公路、铁路、水 利、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近远期规划 草案,全市区域发展规划草案等重大战略 性规划草案。
14.研究《政府工作报告》起草和年度 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预期情况,年 度市级财政收支预算草案和地方政府债券 分配方案等市级预算草案编制情况,年度 政府立法计划情况,年度全市绩效评估、安全生产考核等考核情况,年度全市为民 办实事项目情况,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 他财政收支审计指出问题的整改意见情况 等重要年度性工作情况。
(六)审议重大改革事项。
15.列入年度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 组审议计划、由市政府部门主办的重要改 革事项。
16.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市区、市 直园区重大综合性改革方案。
17.精简下放市级行政审批事项。
18.市属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和市属 企业整合重组事项。
19.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 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情况。
20县市区、市直园区行政区划调整事项。
(七)审议大额财政资金使用和国有 资产处置事项。
21.市本级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 的政府性投资项目。
22.年初预算未安排、需增加当年支出 资金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
23.市属国有企业在与市外境外企业或 市内民营企业进行股权转让、重组、合作等 重大股权变更行为中致使市属国有股权丧失 控股地位或转让价款超过3000万元的事项。
24.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 业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土地、房产等 国有资产的划拨、转让等)。
(八)审议重大公务活动方案。
25.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重 要会议方案。
26.由我市主办或承办的国际级、国家 级、跨区域级重大经贸活动的筹备工作及活 动方案,全市重点涉外经贸活动总体计划。
27.由我市承办的国家重大体育赛事、 由市政府举办的市运会(市残运会)等大 型体育赛事的筹备工作及活动方案。
28.我市少数民族重大活动的筹备工作 及活动方案。
(九)审议由市政府聘任人选和颁发 重大奖励事项。
29.市科学技术奖等重大科技奖项评选 结果。
30.市长质量奖评选结果。
(十)须由常务会议通报、讨论和研 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 、议题提出和收集
(一)常务会议议题一般由常务会议 组成人员书面批示提出,或由常务会议组 成人员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协调会议、领 导小组会议等会议决定提出(协调或审核后 提出,由秘书长统筹安排,报市长确定)。
(二)市政府办公室按照以下方式收 集、准备议题,并建立《市政府常务会议 备选议题库》:
1. 以《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政 府年度立法计划为基础,根据市委常委会年度工作要求,遴选符合常务会议议题范围 的内容,制定常务会议议题年度建议计划。
2.定期结合市政府党组会议、市“四 大家”秘书长联席会议等议定内容,并根 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等对我市议题年度计划 进行补充、完善、调整。
3.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召集的专题会 议、领导小组会议或者书面批示决定将某 一事项提交常务会议审议后,由承办该会 议的市政府办公室科室将会议决议或书面 批示交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纳入议题年 度计划。
4.每年一季度前从收集、准备的议题 库中,明确6-12个议题,列入重大决策事 项目录清单,列入清单的议题要严格落实 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实行决策全过程 记录。
五、议题审核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主 办单位应按照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要 求,深入开展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做到情况清楚、依据准确、条件成熟、各 方意见基本协调一致、各项审核程序完备 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各承办科室填写《衡 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审批单》 .按 程序报市长批准,提交常务会议审议。
(一)议题内容涉及市直单位、驻衡 国省属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 职权范围的,议题主办单位应征求各有关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园区意见。 相关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园区应 积极配合、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并由 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反馈。如有不同意见, 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协调,协调后仍不 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办单位报市政府 协管副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进行协调。
(二)议题内容涉及全局工作的,议 题主办单位应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 证和评估;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 以座谈会、听证会、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 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三)议题内容涉及拟出台规范性文 件的,议题主办单位应将各方意见及采纳 情况和依据、有关说明等报市政府办公 室,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由市司法局 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经 营者经济活动的,先由市市场监管局进行 公平竞争审查,再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 审查。未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 争审查或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未通 过的议题,不得提交常务会议审议。拟出 台的规范性文件确需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文 的,须列入市委年度发文计划并在议题报 批前增加市委办公室办文法规室的前置审 核程序。
(四)议题内容涉及发展战略、重要 规划、重大布局、重点项目安排或调整 的,议题主办单位必须征求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意见;涉及财政资金安 排的,必须征求市财政局意见。报送议题 时随附有关单位书面意见,意见达成一致 后上会审议。
(五)议题内容涉及地方性法规和政 府规章的,会前应报送分管法制的副市长 和分管该项业务的副市长审签, 一般由市 司法局作为会议的主汇报单位;议题内容 涉及资金额较大项目的,会前应报送分管 项目统筹的副市长和分管项目主管单位的 副市长审签, 一般由市发改委作为会议的 主汇报单位。
(六)议题内容特别重要的,议题主 办单位应在常务会议审议前,报请市长听 取专题汇报。
(七)除突发事件等紧急事项外,未 达成一致意见的议题,原则上不得提请常 务会议讨论研究。特殊情况确需提请常务 会议讨论研究的,须注明分歧意见和各方 理据,并经市长审批同意。
(八)议题上会审议材料,主办单位 应至少提前3天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 签字。
六、时间地点
( 一 )常务会议 一 般每月召开3 - 4 次。会议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星期五上午, 具体时间由市长确定。
(二)常务会议一般在市政府常务会 议室召开。特殊情况下,由市长指定,可在其它会议场所召开。会议内容涉及国家 秘密的,应在会议室采取保密措施。
七、审议程序
(一)议题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到 指定汇报席汇报。汇报应简明扼要,时间 一般控制在6分钟以内。
(二)常务会议列席人员发言, 一般 不发表与会前该单位所反馈意见不相同的 意见,如必须发表,须说明理由,发言时 间每人不超过3分钟。
(三)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发言。
(四)市长总结讲话。
八、督办落实
常务会议纪要由市政府研究室负责, 在会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起草,在5个工作 日内完成报批、印制工作。对常务会议议 定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如有重大事项 和办理进度明显滞后的议定事项,报市政 府秘书长和分管市领导审批后,转市政府 督查室督办、形成“工作闭环”。将常务 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 核,经督办未落实的,由市政府督查室按 程序报批后转市委组织部考评办,作为部 门(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评分依据。
九、会务工作要求
( 一 )议题主办单位(汇报单位)提 交常务会议的汇报材料应主题明确、重点 突出、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 内。汇报材料后可附有关情况说明和参考资料。议题主办单位须按常务会议规定格 式印制材料,提前2天送市政府办公室。市 政府办公室于会议召开前1天将汇报材料送 各位常务会议组成人员。
(二)市长讲话参阅材料,由市政府 研究室负责提供。
(三)议题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带 一至二名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并认真做好有 关记录,其他列席单位不得带工作人员进 入会场。
(四)常务会议新闻报道一般以文字 为主,报刊不配发现场照片,电视、电 台、网站不播出现场图像、音频、视频。 会议新闻稿由市政府研究室把关。
(五)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需报市委 常委会、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由议题主办单 位按照常务会议的讨论意见进行修改完 善,经市政府办公室对口科室把关确认, 再次报市政府相关领导审阅同意后方可提 交后续会议审议。
(六)常务会议纪要报市人民政府秘 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签发。常 务会议汇报材料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 整理归档,会议记录、纪要、录音等资料 由市政府研究室负责整理、归档。
十、参会纪律要求
(一)常务会议固定列席单位,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列席常务会议的,应由主要负责 人参加。市纪委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 联,市委工作机构,市人大及市政协专门 委员会。驻衡军事单位受邀请列席常务会 议的,安排一名分管负责人参加。
(二)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不能出席会 议的,需向市长请假。列席单位中的主要负 责人确需请假的,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参加党中央、国务院、国省部门召 开的会议、举办的活动,或陪同国、省部 门领导在衡考察调研;
2.参加市委主要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
3 . 出国(境);
4.因病。
符合以上情况,由列席单位向市政府 办公室提交书面请假报告,说明请假原因 并指派1名负责人参会。不符合以上情况, 确需请假的,由主要负责人书面向市人民 政府秘书长报告并取得市长同意,或直接 向市长请假。
参会单位报名后,会务工作人员发现 实际到会人员与所报人员不符的,记录在 案并在必要时予以通报。
(三)参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场秩 序,不得在会议室内接听电话、交头接 耳、吸烟及从事与会议无关的活动;不得 擅自离开会场,如确有临时性重大紧急公 务需要处理,须向市长请假并取得同意。会场外的候会人员未经会务工作人员通知 不得擅自提前进入会场,不得在会场周围 喧 哗 。
(四)未经批准,参会人员不得对会 议进行录音、录像、照相。参会人员应严 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会场;对注明“会后收回”的资料不 得带离会场,对可携带离开的涉密资料应 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进行保管;会议讨论 研究的涉密事项以及敏感分歧意见,不得 对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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