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开展编制免予、从轻和减轻行政 处罚“三张清单”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18 11:46      来源:衡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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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政办函〔2024〕10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开展编制免予、从轻和减轻行政

处罚“三张清单”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编制免予、从轻和减轻行政处罚“三张清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行政处罚“三张清单”是指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以及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编制和实施“三张清单”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强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编制和实施工作取得实效。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梳理本部门可以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事项的违法行为,形成清单,将柔性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予以法治化、制度化、固定化。

二、明确目标任务

(一)依法出台统一清单。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是行政处罚“三张清单”的实施主体,其中市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既是实施主体,也是编制主体,负有直接的主体责任。市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要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全面梳理本系统涉及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充分结合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系统内全市统一的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已编制和公布“三张清单”的行政执法部门需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梳理,“三张清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调整;上级部门已编制和公布“三张清单”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参照执行并及时公布;本系统未编制和公布“三张清单”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以上级部门未编制为由,拖延编制和公布“三张清单”。

行政执法部门将行政处罚“三张清单”按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报送至市司法局备案登记后,以规范性文件形式予以印发和实施,并通过本部门和市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原则上,清单印发、公布工作应于2024年7月31日前完成,编制工作复杂的单位可以延长至8月底前完成。清单印发、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将已明确的违法行为、适用条件、法律依据和配套监管措施等内容填表(见附件1、2、3),附件和清单工作开展情况经主要领导审签盖章后报送市司法局。经梳理确认没有相关清单的,书面说明情况并套红盖章。

(二)严格落实“三张清单”。各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条件的一般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运用政策辅导、行政建议、警示告诫、规劝提醒、走访约谈等方式,加大对企业的行政指导力度,要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努力让市场主体真正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依法维护健康良好的营商环境。对于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短期内再次违法的,应当依法予以严惩;对触及安全底线、环保红线、食品安全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领域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立清单动态管理机制。适时开展清单实施情况评估,对不符合行政管理需要、不便于操作执行、企业和群众争议较大等事项,及时予以调整;对清单外的其他事项,经评估依法可以纳入的,及时纳入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情况和实际运用执行情况,及时按照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文件备案、对外公布等程序对清单内容进行调整完善。

三、强化组织领导

(一)推行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制度,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要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梳理、实施工作。以推行“三张清单”为抓手,着力创新行政执法方式,优化执法服务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升法治核心竞争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各行政执法部门作为落实“清单”工作的主体,要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完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严格落实相关案件的行政执法程序,统一全市执法尺度和标准,执行由相关的市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制定的“清单”,建立健全内部审核程序,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章规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及时公示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对实行清单的案件严格把关,既防止滥施行政处罚行为,也防止应罚而不罚,真正使这项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三)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督”、“谁移交、谁指导”原则,各市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清单”执行的指导监督工作,各县市区、各园区在“清单”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汇报。市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清单”执行的跟踪分析工作,结合基层执法中反映的问题,对“清单”内容不断进行优化和完善。

(四)司法行政部门要将行政执法部门落实此项工作情况纳入法治督查、执法评议考核,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工作。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坚持鼓励先进与鞭策落后相结合,充分调动“清单”工作推进落实的积极性、主动性。

联系人:龙志强  

联系电话:0734-8812578

邮  箱:hysfxzjdk@126.com

附  件:1.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2.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

           3.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2日        


附件1

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单位:

序号

违法行为

免予处罚的情形

法律依据

配套监管

措施

涉及领域

实施主体

示例1

(示例)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

(示例)实行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对现场发现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且违法行为人立即纠正。

(示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谈话提醒、回访督促、行政指导、行政告诫等

















附件2

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

单位:

序号

违法行为

从轻处罚的情形

法律依据

配套监管

措施

涉及领域

实施主体






















附件3

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单位:

序号

违法行为

减轻处罚的情形

法律依据

配套监管

措施

涉及领域

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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