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政办发〔2024〕19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衡阳市粮食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及职责
2.1应急工作指挥机制
2.2应急工作指挥机制职责
3.监测预警
3.1监测预警系统
3.2监测预警报告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应急状态分级与响应
4.2处置措施
4.3响应调整与终止
5.善后工作
5.1总结评估
5.2 应急经费和清算
5.3 应急补偿、补助和抚恤
5.4 应急能力恢复
6.应急保障
6.1 粮食应急储备
6.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6.3 粮食主渠道保障
6.4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6.5 信息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8.4 各种规范格式文本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应对各种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时期全市粮食有效供给,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南省粮食应急预案》《衡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储存、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及成员单位落实党政同责,按照粮食事权对粮食应急工作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认真做好应对准备;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及时作出应急反应,迅速、果断采取措施处置。
2.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及职责
市内出现较大粮食应急状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衡阳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粮食应急工作。
2.1 应急工作指挥机制
设立衡阳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的市级领导牵头,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为负责人,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衡阳供电分公司、国家统计局衡阳调查队、市人民政府新闻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衡阳市分行、中央储备粮衡阳直属库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衡阳车务段为成员单位。
2.2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职责
建立健全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工作责任制;督查和指导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县、乡级粮食应急工作;启动及终止应急响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日常事务承办单位:承担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的日常工作;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市粮食市场动态,牵头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联系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成员单位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粮食应急工作;综合汇总有关情况,起草相关文件和简报;完成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交办的其他事项。
2.2.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研究全市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经济安全有可能出现的重要问题进行预测、预警;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负责监控市场粮食价格,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适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全市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全面落实应急粮食的进口配额和相关应急物资的调运配置。组织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供应、网络建设和协调应急粮食的供应等工作,在粮食市场出现异常变化情况下,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应急保障意见,报批后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衡阳市分行共同下达动用计划。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维护粮食供应的治安秩序,确保调运粮食应急车队的安全和道路交通畅通;在有关部门(单位)配合下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市民政局:负责基本生活救助与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本级粮食应急工作必要的经费支持。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应急粮食运输的运力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粮食应急预案的修订,指导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协调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掌握粮食生产情况,采取有力措施稳定粮食生产,促进产需基本平衡。
市商务局:负责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建立健全全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协调应急粮食的进出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衡阳供电分公司:负责落实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和应急保障供应网点启动应急期间的电力供应。
国家统计局衡阳调查队:负责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的统计监测。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负责协助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做好涉粮重大突发事件现场的记者接待、信息发布、舆论应对引导等工作。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衡阳市分行:负责落实储存、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占贷款形态的调整。
中央储备粮衡阳直属库有限公司:负责中央储备粮和其它中央事权粮食动用计划的上报和执行。
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衡阳车务段: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铁路运输工作。
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负责市级储备粮油动用计划的执行。
其他相关部门: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做好相关的应急处置或配合工作。
3.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警系统
市发改委(粮食和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全市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市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送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提供依据。
县市区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按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尤其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状态及时报告,并提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3.2 监测预警报告
市发改委(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商务局建立健全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在发生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或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形及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下,各部门(单位)应收集相关信息及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报告。各县市区发改(粮食和储备)部门应立即调查核实并收集汇总情况后,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应急状态分级与响应
粮食应急状态按其影响范围和程度划分为一般应急状态(Ⅳ级)、较大应急状态(Ⅲ级)、重大应急状态(Ⅱ级)、特别重大应急状态(Ⅰ级)四个级别。
4.1.1 一般应急状态(Ⅳ级):是指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不含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主城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以一般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出现一般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县市区发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县市区统筹落实Ⅳ级应急响应处置措施,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4.1.2 较大应急状态(Ⅲ级):是指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主城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以较大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出现较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市发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统筹落实Ⅲ级应急响应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4.1.3 重大应急状态(Ⅱ级):是指在两个以上市州或省会城市出现较大粮食应急状态,或超出市州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以及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以重大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出现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在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开展各项粮食应急工作。
4.1.4 特别重大应急状态(Ⅰ级):一般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情况,具体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确定。
出现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在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开展各项粮食应急工作。
4.2 处置措施
4.2.1 一般应急状态(Ⅳ级)时的处置措施
由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统筹落实Ⅳ级应急响应,根据具体情形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召开会商会议,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参加,作出粮食应急工作部署,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2)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社会心理预期,防止恐慌心理的产生和蔓延;
(3)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
(4)必要时首先动用本县市区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不足时按程序报同级政府批准动用本县市区储备粮;
(5)根据需要,依法征用本县市区粮食经营者粮食;
(6)确需动用本市其它县市区储备粮或市级储备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和动用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2.2 较大应急状态(Ⅲ级)时的处置措施
4.2.2.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请示启动本预案。
4.2.2.2 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立即向省粮食应急机构报告情况,并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4.2.2.3 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半日报告。各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每日10时、16时前,将粮食市场供应、价格波动等情况向当地政府及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报告。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4.2.2.4 迅速召开形势分析会议。根据事态发展,研究确定以下各项应急措施的具体实施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首先动用事态发生地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不足时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本县市区储备粮。
(2)必要时下达市级储备粮动用计划,制订出库、加工、销售和运输方案,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迅速启动全市粮食后续加工运输应急措施,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统一调度、落实保障措施,统一安排运输和供应;
(4)对事态发生地规模以上粮油加工企业、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商品粮食库存实行指令性计划调销等干预措施。
(5)根据需要,依法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如中心城区)、重点群体(如军队、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所、城市大型商业超市、商场、连锁店、应急供应网点等)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6)迅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粮食市场供应通告,重申粮食市场法律法规政策,告诫经营者遵纪守法,纠正粮食市场违法行为,告知广大消费者不要盲目跟风,并举报违法经营者。
(7)迅速组织开展对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对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8)请求省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其他措施。
4.2.3 重大应急状态(Ⅱ级)时的处置措施
出现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在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开展各项粮食应急工作。
4.2.4 特别重大应急状态(Ⅰ级)时的处置措施
出现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在国家和省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开展各项粮食应急工作。
4.3 响应调整与终止
粮食市场恢复正常,应急状态消除后,由原提请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向本级政府提出终止本级粮食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调整工作措施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善后工作
5.1 总结评估
粮食应急状态解除后,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对粮食应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分析原因,研究改进措施,提高粮食应急能力。
5.2 应急经费和清算
市、县市区发改(粮食和储备)部门提供应急动用各级储备粮数量,并对价差、贷款利息费用开支等进行初审,提出资金需求,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对发改(粮食和储备)部门提出的资金需求进行复核、审计,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进行清算。
对应急动用的各级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市、县级农发行会同同级发改(粮食和储备)部门清算并收回。
5.3 应急补偿、补助和抚恤
各级人民政府对因参与应急处置而致病、致残、伤亡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处置期间动用的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费用和劳务依法给予补偿。
5.4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和适当调入等措施,补充市县粮食储备及商业库存,恢复粮食应急能力。
6.应急保障
6.1 粮食应急储备
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须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6.1.1 进一步优化市县地方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加强储备粮的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上级下达的规模任务,建立并逐步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并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及粮食应急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
6.1.2 市人民政府按照市主城区不低于7天市场供应量的要求建立市级成品粮储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建立成品粮储备,增强应对市场波动的能力。
6.1.3 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
6.1.4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均应按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省、市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义务。市、县市区发改(粮食和储备)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的监督检查。
6.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6.2.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保障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市、县市区发改(粮食和储备)部门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
6.2.2 建立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按照国家“每个乡镇、街道应至少设立1个应急供应点”的要求,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市、县市区发改(粮食和储备)部门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络和军供网点及连锁超市,商场和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并实行挂牌管理。
6.2.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由粮食、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选择一些经营信誉好、运力调度能力强的运输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运输任务;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并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6.2.4 市、县市区发改(粮食和储备)部门应设立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企业动态;应急加工与供应指定企业名单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日常事务承办单位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应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6.3 粮食主渠道保障
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统一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同时,充分发挥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在粮食应急调控中的主渠道作用。以县市区为单位,要保留 1—2家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并通过改革改制、创新机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加强和改善基础设施和技术力量,使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成为粮食应急调控的主体。
6.4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加强市本级及县市区重点城镇和地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确保粮食应急的需要。
6.5 信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现代物流信息等技术,加强粮食应急信息化建设,积极融入地方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发挥综合应急调度作用,在应急状态下实现重大信息统一发布、关键指令实时下达、多级组织协调联动、发展趋势科学预判。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发改委(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加强对本预案的宣传和培训,组织开展预案演练,重点演练应急指挥、响应机制、协调联动、综合保障等工作,提高粮食应急能力,相关部门(单位)予以配合和支持。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粮食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作为评优奖先、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在粮食应急保障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征用保障粮食供应的物资、设备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发改委(粮食和储备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牵头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8.4 各种规范格式文本(附后)
8.4.1预案启动格式文本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
呈报单位 | |
发生突发公众事件情况 | |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办公室意见 | |
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 |
8.4.2应急结束格式文本
粮食应急结束审批表
呈报单位 | |
发生突发公众事件处置任务完成情况 | |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办公室意见 | |
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 |
8.4.3应急情况通报格式文本
粮食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
呈报单位 | |
情况通报基本内容 | |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办公室意见 | |
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 |
8.4.4新闻发布格式文本
粮食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会审批表
呈报单位 | |
新闻发布会基本内容 | |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办公室意见 | |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意见 | |
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 |
抄送: 市委各部门,衡阳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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