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政函〔2025〕50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收回衡阳市人民政府机关第二幼儿园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衡资源规划字〔2025〕1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收回衡阳市人民政府机关第二幼儿园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位于衡阳市石鼓区古汉大道2号101复室;面积1677.42m²(合约2.52亩);土地用途为科教用地(划拨);登记权利人为衡阳市人民政府机关第二幼儿园;登记证号为湘(2025)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31751号、湘(2025)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31752号、湘(2025)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31753号。地面建筑物共三处,合2108.97m²,其中湘(2025)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31751号房屋建筑面积为278m²、湘(2025)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31752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606.59m²、湘(2025)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31753号房屋建筑面积为224.38m²。
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补偿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对该宗土地及地面建筑物协商无偿收回。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后,你局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做好原土地权利的注销登记和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收回工作。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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