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政函〔2025〕59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收回衡阳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石鼓分中心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衡资源规划字〔2025〕19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收回衡阳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石鼓分中心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位于衡阳市石鼓区演武坪18号衡阳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石鼓分中心101等等(详见产权清册);面积为2551.51㎡(合约3.83亩);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划拨);登记权利人为衡阳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石鼓分中心;登记证号为湘(2025)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32549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675.35㎡。
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补偿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对该宗土地及地面建筑物协商无偿收回。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后,你局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做好原土地权利的注销登记和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收回工作。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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