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政函〔2025〕60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收回衡阳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8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衡资源规划字〔2025〕19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收回地块位于衡阳市蒸湘区衡邵路80号米厂101室,发证面积850.70㎡(合1.28亩),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登记权利人为衡阳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动产证书号为湘(2022)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62948号、不动产证书号为湘(2022)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62949号、不动产证书号为湘(2022)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62950号,用途为工业仓储,该证项下本次收回土地面积为850.70㎡(合1.28亩)。
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补偿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土地依法无偿收回;地面资产及地面建筑物的补偿价格以市财政评审认定的价格为准)。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后,你局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做好原土地权利的注销登记和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收回工作。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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