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政办函〔2025〕4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衡阳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消防员安置工作协作配合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消防员安置办法(试行)》(国办发〔2024〕45号)和《关于建立湖南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消防员安置工作协作配合机制的通知》(湘政办函〔2024〕78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衡阳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消防员安置工作协作配合机制(以下简称协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统筹协调我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消防员安置工作,分析研判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完善配套政策制度;指导推动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落实各项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退出消防员安置工作;遇到重大问题按程序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
二、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于新凡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召 集 人:罗名志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召集人:蒋小利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唐德尚 市消防救援支队政治委员
成 员:陈国辉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欧清华 市委编办副主任
王海鸥 市公安局副局长
宁俊祺 市民政局副局长
汤 勇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孟飞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贺宏光 市国资委副主任
邓宗南 市医保局副局长
陈荣林 市应急管理局政治部主任
曾高山 市消防救援支队政治部主任
三、运行机制
(一)协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协作机制日常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政治部主任陈荣林及市消防救援支队政治部主任曾高山任办公室主任。协作机制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报协作机制办公室备案并自然递补。协作机制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的科级干部担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承担退出消防员安置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退出消防员安置工作。
(二)协作机制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副召集人召集,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主要负责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研究审议有关重大政策举措,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专题会议。联络员会议由协作机制办公室负责召集,主要负责研究落实协作机制全体会议的议定事项,协调推动有关重点工作任务落实,研究提出需提请协作机制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协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落实协作机制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协作机制办公室要加强对协作机制议定事项的跟踪督办。根据工作需要,各成员单位可成立联合工作组,赴相关县市区对退出消防员安置工作进行指导、调研和评估。
附件:衡阳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消防员安置工作
协作配合机制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5日
附件:
衡阳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消防员
安置工作协作配合机制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衡阳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消防员安置工作协作配合机制(以下简称协作机制)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能做好退出消防员安置相关工作,落实协作机制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任务分工如下:
(一)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全市退出消防员安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全市退出消防员安置计划,统筹组织实施退出消防员安置工作;负责协作机制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安置工作组织管理、工作运行、制度政策体系;指导各县(市、区)建立相应工作机制,落实服务管理等相关措施;组织对退出消防员安置工作调研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矛盾问题。
(二)市委组织部。指导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出消防员择优招录到基层党政机关公务员岗位。
(三)市委编办。指导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出消防员择优转岗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指导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做好消防员转岗安置相关工作,配合做好岗位归集工作。
(四)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做好退出消防员安置时办理户籍迁移等相关工作。
(五)市民政局。负责做好退出消防员的养老服务和基本生活救助帮扶等工作。
(六)市财政局。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统筹保障本级退出消防员安置所需工作经费,并按照中央、省政策结合我市实际自主开展一次性安置经济补助工作。
(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做好转岗到事业单位的退出消防员工作岗位、职级等级确定、工资福利政策落实,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以及放宽条件招聘符合岗位要求的退出消防员相关工作;按规定做好退出消防员人事档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等转移接续有关工作;指导企业做好接收退出消防员职业技能有关工作;指导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退出消防员提供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大力支持就业创业。
(八)市国资委。指导市属企业做好退出消防员转岗接收工作,配合业务主管部门指导相关企业按规定与接收的转岗退出消防员签订劳动合同,落实好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配合做好岗位归集工作;协同下达全市退出消防员安置计划。
(九)市医保局。负责做好退出消防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伤残等退出消防员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研究工作。
(十)市消防救援支队。制定、落实全市退出消防员安置相关配套政策;具体组织实施退出消防员安置工作;申报全市退出消防员安置计划;指导各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安置机构做好退出消防员安置工作;做好退出消防员安置金发放、优抚优待等工作;做好退休消防员服务保障等工作;做好退出消防员信访权益维护保障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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