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促进文化创意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六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11 15:08      来源: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字体:

衡政办发〔2025〕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促进文化创意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六条措施(试行)》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9日

 

 

衡阳市促进文化创意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六条措施(试行)

为推动文化科技融合、文化旅游融合,落实"文旅兴城"发展战略,激活我市文旅市场,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游客来衡观光旅游、休闲度假,促进文化创意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举办演艺和体育赛事活动。对于自行举办、承办营业性演艺活动或体育赛事活动,衡阳市外购票观众和参赛人数达50%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同一个演出、赛事活动持续多日的,最多奖励2场。

大型演唱会。单场售票观众达2.5万人(含)以上的,根据演出层级、规模和效果,每场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同一市场主体在同一年度内,举办2个(含)以上演唱会且达到奖励条件的,自第2个起按10%比例递增奖励金额。

(二)音乐节、艺术节等。单场售票观众达3000人(含)以上的,根据活动层级、规模和效果,每场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单场售票观众3000人以内的,根据活动层级、规模和效果,每场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三)体育赛事参赛人数和现场购票观众达1200人(含)、3000人(含)、1万人(含)以上的,根据赛事层级、规模和效果,每场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引客入衡"。对于单个旅行社从衡阳市外招徕游客,游览两个以上文旅消费项目(含景区门票、演出票、赛事票、游船票、摩天轮票、团队讲解服务费等)的,可申报人数奖、交通补助奖和新客源市场开拓奖。每家旅行社每年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一)人数奖。根据旅行社全年招徕游客累计人数分别给予奖励。

国内旅游年度奖:招徕国内游客达到100人(含)以上的,按实际游客人数给予旅行社10元/人的奖励;达到2万人(含)以上的,按实际游客人数给予旅行社15元/人的奖励。在衡阳住宿1晚、2晚、3晚及以上的,每人分别再追加奖励5元、10元、15元。

2.入境旅游接待奖:招徕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游客,全年游客人数达到200人(含)以上的,给予60元/人的奖励。在衡阳住宿1晚、2晚、3晚及以上的,每人分别再追加奖励5元、10元、15元。

(二)交通补助奖。根据旅行社单次招徕过夜游客人数(自驾车辆台数)分别予以奖励。飞机须为同一趟航班;高铁须为临近车次,且同一天抵达衡阳;普通火车须为同一车次;大巴车和自驾车队须来自同一客源城市,所租赁大巴须为同一城市牌照且须同批到达。

1.乘飞机来衡旅游奖:单次招徕游客达到15人(含)以上的,按实际游客人数给予旅行社100元/人的奖励;达到40人(含)以上的,按实际游客人数给予旅行社150元/人的奖励;达到100人(含)以上的,按实际游客人数给予旅行社300元/人的奖励。

2.乘高铁、普通火车、大巴车来衡旅游奖:单次招徕游客达到100人(含)以上的,按实际游客人数给予旅行社20元/人的奖励;达到300人(含)以上的,按实际游客人数给予旅行社30元/人的奖励;达到500人(含)以上的,按实际游客人数给予旅行社60元/人的奖励。

3.自驾车队来衡旅游奖:单次组织自驾车20台(含)以上的,按实际自驾车数量给予旅行社200元/台车的奖励。

(三)新客源市场开拓奖。鼓励各旅行社根据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要求开拓衡阳文旅新客源市场。对完成招徕游客任务(境内客源地500人(含)以上或境外客源地100人(含)以上,且在衡住宿1晚)的旅行社,根据旅行社年度接待团队游客人次总量、过夜天数及游客评价等情况,给予每个客源地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文旅品牌创建

(一)景区(度假区) 新评为国家5A级、4A级景区分别奖励600万元、100万元;新评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奖励300万元、50万元。

(二)住宿。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奖励600万元、60万元。

(三)项 目 (业态)。新评为衡阳市优秀文旅项目(新业态示范基地)的,奖励5-20万元。

四、支持文旅营销推广

(一)开展文旅营销活动。文旅项目运营企业或文旅演艺企业,经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同意,在我市景区(点)或指定的文旅场所策划开展宣传推广、促销引流、公开演出等各类文旅营销活动,可根据活动成效,按每场次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二)创作文旅推广作品。鼓励各类主体以衡阳文化为核心,创作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摄影、戏剧、曲艺、短视频、影视等文旅融合类作品或研究成果。对传播覆盖面广、社会影响力大,形成现象级传播效应并显著提升衡阳文旅品牌知名度的优秀作品,经综合评审后,可给予创作者适当奖励。

五、支持文旅人才培育。对在我市从事旅游行业,并在国家、省级文化旅游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获国家级一、二、三等次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获省级一、二、三等次奖的,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0.2万元;获国家文旅部金牌导游、金牌讲解员的,奖励2万元,获湖南省文旅厅金牌导游、金牌讲解员的,奖励0.5万元。

六、支持发展旅游商品(购物)。对于在城区文旅消费集聚区、休闲街区、游客集散中心、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区等旅游场所辐射范围内,投资新建综合性旅游购物场所的企业,店内以销售衡阳特产、文创产品等旅游商品为主,商场店招及店内风格装饰体现衡阳文化旅游元素,且规模较大的,可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于年营业额首次达到1亿元的旅游购物场所经营企业,可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本措施所需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实行申报制, "引客入衡"奖励每季度兑现一次,其余奖励事项每年兑现一次。凡申报本措施奖励资金的事项,须无市本级财政资金(含市级平台公司等国有企业)投入。具体申报、审核、拨付和绩效评价等实施事项,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另行发文通知。

本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1年,最终解释权归市财政局、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其他有关奖励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