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衡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四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08-08 16:26      来源:衡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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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政函〔2025〕32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收回衡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四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衡资源规划字〔2025〕1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收回衡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四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宗地一:位于衡阳市珠晖区衡州路街道茅坪村;面积20623.55(合约30.94亩);用途:城镇住宅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出让);登记权利人为衡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登记证号为湘(2022)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18804号。

宗地二:位于衡阳市珠晖区衡州路街道茅坪村;面积21483.66(合约32.23亩);用途:城镇住宅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出让);登记权利人为衡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登记证号为湘(2022)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18807号。

宗地三:位于衡阳市珠晖区衡州路街道茅坪村;面积19906.34(合约29.86亩);用途:城镇住宅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出让);登记权利人为衡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登记证号为湘(2022)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18800号。

宗地四:位于衡阳市珠晖区衡州路街道茅坪村;面积21572.00(合约32.36亩);用途:城镇住宅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出让);登记权利人为衡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登记证号为湘(2022)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18806号。

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补偿事宜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衡阳市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储国有土地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和衡阳市土地储备与经营管理委员会2025年第4次(总第78次)会议纪要执行。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后,你局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做好原土地权利的注销登记和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收回工作。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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