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政函〔2025〕46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收回衡阳市公路桥梁工程建设中心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衡资源规划字〔2025〕1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你局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收回地块位于衡阳市蒸湘区呆鹰岭镇呆鹰岭街97号101室,面积为20562.67m²(30.84亩),登记权利人为衡阳市公路桥梁工程建设中心,用途为工业用地(划拨) , 不动产证书 号为湘(2017)衡阳市不动权第0002247号、
湘(2017)衡阳市不动权第0002247号、
湘(2017)衡阳市不动权第0002244号、
湘(2017)衡阳市不动权第0002620号、
湘(2017)衡阳市不动权第0002231号、
湘(2017)衡阳市不动权第0002232号、
湘(2017)衡阳市不动权第0002237号、
湘(2017)衡阳市不动权第0002238号、
湘(2017)衡阳市不动权第0002246号、
湘(2017)衡阳市不动权第0002242号、
湘(2017)衡阳市不动权第0002251号、
湘(2017)衡阳市不动权第0002248号,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证项下本次收回土地面积为20562.67m²(30.84亩) 。
二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补偿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土地依法无偿收回;地面资产及地面建筑物的补偿价格以市财政评审认定的价格为准)。
三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后,你局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做好原土地权利的注销登记和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收回工作。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