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衡阳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6-01-19 15:26      来源:衡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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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政函〔2026〕2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收回衡阳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衡资源规划字〔2025〕2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收回衡阳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地块位于蒸湘区联合街道北塘村,三宗土地登记面积为21356.6(约32.03亩)。

宗地一:发证登记面积10461.9(约15.69亩),土地证号为衡国用(2008)第149号,用途为城镇住宅(出让),登记权利人为衡阳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证项下本次收回面积为2040.93(约3.06亩)。

宗地二:发证登记面积5378.5(约8.07亩),土地证号为衡国用(2009)第042号,用途为城镇住宅(出让),登记权利人为衡阳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证项下本次收回面积为131.1(约0.2亩)。

宗地三:发证登记面积5516.2(约8.27亩),土地证号为衡国用(2009)第043号,用途为城镇住宅(出让),登记权利人为衡阳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证项下本次收回面积为317.33(约0.47亩)。

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补偿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土地置换方式执行。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后,你局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做好原土地权利的注销登记和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收回工作。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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