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耒阳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2 11:04      来源:耒阳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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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处非办发〔2023〕4号



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和《湖南省贯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实施细则》(湘政发〔2022〕20号)以及《衡阳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职责和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衡处非发〔2022〕1号)相关规定,经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耒阳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耒阳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耒阳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6月21日

附件


耒阳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活动线索,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群众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活动线索有关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市相关部门按职能职责负责受理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的举报,初核后报市处非工作牵头部门;市处非工作牵头部门设在市政府办,市政府办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申请受理、复核确认和奖励发放。

第四条  群众可通过电子邮箱或拨打电话等途径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一)电子邮箱举报lysjrb888888@163.com

(二)拨打电话举报

1.耒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0734-4332229

2.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3.耒阳市公安局110(或到各乡镇街道派出所报案)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真实有效证据(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等)。

(二)举报者本人的基本信息属实,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三)举报的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尚未被相关职能部门了解和掌握。

(四)举报的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尚未经过行政查处或刑事立案的程序。

(五)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人为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非法集资参与人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三)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四)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

(五)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九条  举报人举报的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根据分类处置原则给予举报人不同的奖励。

1.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经市处非牵头部门查实并会商行管部门,可以不经刑事打击而提早行政处置化解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2.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经公安部门查证属实并立案侦查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其中:

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在5000万以上1亿元(含)以下的,追加奖励500元;造成集资人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追加奖励1000元。

第十条  经核查属实且符合奖励标准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市政府办(处非办)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并记录;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若委托他人,需持授权委托书。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领取奖励。


第四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举报内容应当真实。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举报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应指派专人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并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市处非牵头部门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经费列支,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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