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3-10-11 11:08      来源:市发改委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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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发改委权责清单


序号基本编码职权名称机构名称职权类型责任部门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对象范围


100010400100Y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衡阳市发改委行政许可审批科《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二):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2号)第二条(五):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对于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项目,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项目单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项目单位送达核准的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 2、《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4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湘政发〔2017〕21号) 。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3号)。 5、《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7〕42号)。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000104002000节能审查衡阳市发改委行政许可审批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000104002000节能审查衡阳市发改委行政许可审批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第五条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000104002000节能审查衡阳市发改委行政许可审批科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根据行政许可法,上述规定符合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和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国家发改委为落实节能法的要求,将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强制性前置条件,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与环境评估等一样,已成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制度的重点环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根据行政许可法,上述规定符合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和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国家发改委为落实节能法的要求,将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强制性前置条件,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与环境评估等一样,已成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制度的重点环节。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430104017W0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衡阳市发改委行政许可法规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9号)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6号)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招标活动监督检查,依法处罚违法行为。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招标投标法》第3、7、9、11条; 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7条; 4、《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修正本)第4、16、17条。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430204033W0Y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衡阳市发改委行政处罚法规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1.立案阶段责任:对属于市发展改革部门直接监管工业(能源)建设项目,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430604003W00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及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衡阳市发改委行政检查法规科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相关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第六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2.《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省、自治州、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湘政办发〔2014〕104号)第三条内设机构中法规处:…负责省级立项的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1.受理阶段责任:投诉应当提交的书面投诉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核实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3.审查阶段责任:对投诉资料进行审查。                                     4.决定及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间内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430604012W00价格成本调查和政府定价成本监审衡阳市发改委行政检查成本监审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第8号)第四条   各级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第14号)第八条   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进行成本监审。成本监审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与接受成本监审的经营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0〕第52号)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成本调查,掌握和了解经营者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行业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并广泛听取经营者、消费者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消费者委员会等方面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第92号)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1、资料初审责任:对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进行初审。成本资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告知经营者补充提供有关资料。2、实地审核责任:①对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经初审合格的,应当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十二条、相关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及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成本进行审核。②对经营者成本核增核减的意见及理由,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经营者。③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与经营者有利益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④不得将依法获得的经营者成本资料用于成本监审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3、成本监审结论报告责任:完成每一项目成本审核工作后,应当根据所有被监审的经营者的成本核定表核算定价成本,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成本监审报告。成本监审报告必须经参与成本审核人员签名或盖章,报领导审签。1、《价格法》第22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2、《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进行成本监审。成本监审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与接受成本监审的经营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七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对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定价成本监审、价格监测和其他价格监督检查活动予以配合,提供有关账簿、单据、凭证、文件、电子信息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3、《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成本调查,掌握和了解经营者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行业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并广泛听取经营者、消费者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消费者委员会等方面的意见。 4、《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号)第五条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成本监审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对外公布。第七条 成本监审实行制定价格前监审(以下简称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两种形式。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7430604016W00节能监管衡阳市发改委行政检查资环科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0年第6号),第十七条,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0年第6号),第二十二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4号)一、职能转变  (二)整合的职责。 4.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国民经济运行调节、节能监管职责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内设机构  (十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重大战略、规划、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拟订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节能减排综合协调,组织拟订节能减排的规划、计划并协调实施,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负责全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审核及资金申报、安排建议。1、受理责任:受理节能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并作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检查责任:对全社会、全领域用能单位遵守节能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或监察执法。 3、决定责任:对检查或执法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提出处理的建议或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审查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在规定时限内将检查或执法通知书和结果文书送达被检查单位,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5、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督促整改落实,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版)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2、国家发改委《节能监察办法》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


8431004031W00对节能的行政监督管理衡阳市发改委其他行政权力环资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1、受理责任:受理节能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并作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检查责任:对全社会、全领域用能单位遵守节能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或监察执法。 3、决定责任:对检查或执法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提出处理的建议或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审查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在规定时限内将检查或执法通知书和结果文书送达被检查单位,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5、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督促整改落实,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节约能源法》第68、71、72、76、77、78、82、83、84条。 2、国家发改委《节能监察办法》第23、24条。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431004110W00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衡阳市发改委其他行政权力审批科1.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7号令)第二十一条 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其初步设计经中央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投资概算后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4号) 第三大点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处 :牵头负责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和受国家委托对中央在湘投资项目的概算审查。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如有必要,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建设监督检查,依法处罚。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衡办〔2019〕71号)第四条; 3.《衡阳市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衡政发〔2019〕3 号)中“五、概算审查及调整决策程序 市本级出资重大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依法由市发改委对投资概算进行审查批复,其中超过市人民政府立项批准额度10%且调增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431004119W0Y制定和调整《定价目录》中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衡阳市发改委其他行政权力收费科、商价科、价调科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二十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六条  下列服务价格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和公益性服务价格;(二)不具备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价格;(三)应当由省人民政府确立的其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服务价格项目,以中央和省规定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定价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根据《湖南省定价目录》(湘发改价调〔2017〕1237号)规定,按照定价权限制定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定价目录》(湘发改价调〔2017〕1237号)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431004119W01服务价格衡阳市发改委其他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第92号)(全文)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7〕第7号)(全文) 3.《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2000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全文) 4.《湖南省政府定价目录》(湘发改价调〔2017〕1237号) (全文)   


12431004129W00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衡阳市发改委其他行政权力审批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湘政办发〔2004〕第31号)全文  全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暂无)全文  全文。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如有必要,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建设监督检查,依法处罚。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85号)。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3001059001000粮食收购资格备案衡阳市发改委其他行政权力审批科《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修订)第一条  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审核意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条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4430659008W00粮食收购资格核查衡阳市发改委行政检查审批科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2. 国家粮食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第十九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是否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二)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三)企业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四)粮食收购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审核意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条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5430659005W00地方储备粮管理情况监督检查衡阳市发改委行政检查粮食执法督查科《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安全实施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2.移交责任:对违反有关规定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三十四条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6431059011W00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方案备案衡阳市发改委其他行政权力审批科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第二十五条:“进行熏蒸作业的,应当制订熏蒸方案,并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熏蒸作业中,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作业场地周围设立警示牌和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湖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方案备案办法》(湘粮储[2017]98号)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不予备案应告知理由,并告知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行政相对人送达备案的决定;建立信息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六十一条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7431059012W00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衡阳市发改委其他行政权力审批科《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湘粮储〔2011〕33号文件执行。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或不予受理;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4.合适申报备案的材料(不合格的退回到受理),作出准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5.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信息公开。《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六条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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