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追回詹志华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送达行政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09 10:42      来源:市就业服务中心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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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志华(身份证号码:430482******8739):

你于2017年9月向衡阳市本级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核定待遇期自2017年9月至2019年2月,共计18个月,实际领取待遇12个月。经核实,你已于2018年4月在衡阳市蓝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重新就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因此,你需退回于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期间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共计5775.16元,其中失业保险金5440元、失业基金代缴个人医疗保险费335.16元。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258号令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发【2002】14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回;拒不退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责令你于收到本决定书十日内将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5775.16元退回到指定账户(账户名称:衡阳市就业服务中心,账号:43001530******2033,开户银行:建行华新支行,通过网银退款请备注姓名+身份证后四位;或至市就业中心驻衡阳市政务中心失业保险4-5窗口办理)。

逾期未退回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如你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琼 陈超

联系电话:0734-8867017/16

联系地址:衡阳市行政审批局(政务中心)4楼人社专区4-5号窗口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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