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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 应急处置暂行办法
来源:衡阳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0-11-16

衡阳市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

应急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本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衡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第三条 应对处置突发事件,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切实承担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担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处置体系和处置机制,依法、协同、高效应对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 应对处置突发事件,必须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坚持党政同责、权责一致,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坚持专业处置、科技支撑,坚持群众路线、社会参与,坚持党建引领、纪律保障。

第五条 按照突发事件性质、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具体分级标准在相应的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应对处置突发事件,应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原则上,发生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在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应对相关县市区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级层面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原则上,启动级响应由委、政府决定并向省委、省政府报备,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减灾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或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二级响应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减灾委员会提议,报请政府同意,由级分管领导组织指导协调;三级响应由级牵头部门决定,由级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四级响应由级牵头部门决定,由级牵头部门分管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突发事件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应的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县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可参照级层面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经研判存在巨大风险、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影响面广、后果严重的突发事件,应当提前预警或提级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后,与响应级别对应的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按规定立即赶赴现场、靠前指挥,依法依规、有序有力、科学高效指挥处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二章  组织指挥机制

 

第七条 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全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级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由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应急救援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前方指挥部组成。总指挥部、专项指挥部是级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机构;前方指挥部是级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场指挥、处置机构,并指导县级现场指挥部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原则上由专项指挥部负责应对处置,必要时启动总指挥部负责应对处置。

第八条 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各专项指挥部的工作,必要时总指挥部负责指挥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总指挥部总指挥长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长由政府、衡阳警备区、武警衡阳支队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直有关部门和国、省在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部办公室应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救援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总指挥部的工作要求,督查落实总指挥部议定事项和工作安排;负责做好总指挥部日常工作运转,指导协调专项指挥部办事机构工作;负责研究提出总指挥部重点工作安排建议,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负责组织编制本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参与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应急救援、救助工作;协调专项指挥部、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县级指挥部、救援队伍、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政府决策部署,按照职责分工(见附件1)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并明确专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分级标准;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突发事件防范,应急资源的保障等。

第九条 根据应对处置突发事件需要,总指挥部下设18个专项指挥部(见附件2)。专项指挥部指挥长原则上由政府分管副长担任,副指挥长由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必要时增加衡阳警备区、武警衡阳支队有关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成员由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专项指挥部在总指挥部的领导、指导、协调下,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的指导协调和应对处置工作。

各专项指挥部牵头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并明确专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响应分级标准和应对处置措施;负责相关专项突发事件应对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专项指挥部日常工作。

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保障、支持工作。

第十条 发生大突发事件后,原则上由专项指挥部或突发事件牵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前方指挥部(必要时由总指挥部设立前方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实施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前方指挥部指挥长由总指挥部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相关专项指挥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专项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事发地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人担任。

前方指挥部承担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各项指挥、协调、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后,根据工作需要由专项指挥部或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国家、省级开发区(园区、农林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事件处置和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的责任主体,应设立或明确应急处置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完善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当突发事件事态复杂、影响严重时,根据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及若干工作组,具体承担应急处置工作。一般设立综合组、专业处置组、治安交通组、医疗卫生组、通信电力组、新闻协调组、救灾救助组、后勤保障组和专家组等。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和现场指挥部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一)综合组。由政府办或突发事件牵头部门为主,负责指挥部开展指挥会商的组织、协调、保障工作;收集、汇总、分析各组工作情况和事件信息,按规定报送信息;对向社会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承办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指挥部议定事项。

(二)专业处置组。由突发事件牵头部门为主,负责组织对突发事件进行会商研判;研究拟订具体处置方案,经现场指挥长同意后组织实施协调调度应急救援力量、专家、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引导、组织社会救援力量有序投入处置。

(三)治安交通组。由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为主,负责做好现场管控和交通疏导;实施安全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疏散救助群众,对现场进行勘查,对相关嫌疑人进行管制;协调现场交通保障,疏导周边交通,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应急通行需要;组织协调恢复被毁交通路线。

(四)医疗卫生组。以卫生健康部门为主,负责现场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伤员救治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工作;汇总上报伤员救治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灾区传染病暴发流行。

(五)通信电力组。由通信管理、电力部门为主,负责组织现场通信、电力保障,组织恢复灾区通信、供电。

(六)新闻协调组。由宣传、网信、公安部门为主,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新闻媒体有序采访,做好记者服务和管理,统筹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

(七)救灾救助组。由应急管理、民政、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商务、粮食和物质储备等部门为主,负责组织受影响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受影响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物资供应,组织接受捐赠、援助等。

(八)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党委、政府统筹,负责指挥部和各类救援人员生活保障工作。

(九)专家组。由突发事件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专业人员和事发单位相关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协助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为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根据处置突发事件实际需要,可设置环境、气象、地质、水文监测等其他工作组。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一节 信息报告

第十四条 事发地区、事发单位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第一时间按规定如实报告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消防救援(119)、医疗救治(120)、公安交警(110、122)等紧急报警中心接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突发事件报警后,按规定应首先报告当地政府,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后,需视情及时推送公安等职能单位。获悉突发事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紧急报警中心报告。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信息报送应当贯穿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全过程。突发事件事态复杂、影响严重或可能发展扩大的,可以越级报告。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一般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亡或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第十六条 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县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逐级如实向专项指挥部、总指挥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部门。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突发事件,每30分钟续报一次该事件的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情况,直到处置基本结束。

 

第二节 现场处置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保证安全、不发生次生事件的前提下,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

事发地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信息。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园区、农林场)管委会履行突发事件先期处置主体责任,组织事发单位、基层组织和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处置,负责组织人员疏散、引导救援、后勤保障等工作,核查伤亡人数,并立即向上级报告信息。

第十八条 以突发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将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由内到外划定核心处置区、安全警戒区和外围管控区,确保现场处置工作安全有序。

(一)核心处置区,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由突发事件牵头部门会同救援队伍划定并设置警戒线,属地政府调动公安等力量进行管控。除抢险救援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进入该区域。区域内抢险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的安全防护,确保不发生人员伤亡事件。

(二)安全警戒区,为到场开展应急处置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的工作区域。由突发事件牵头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属地政府划定并设置警戒线,属地政府调动公安等力量进行管理。除参与事件处置的人员和车辆外,禁止与事件处置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为现场应急工作人员提供防护建议、物品或措施,确保人身安全。现场指挥部可设置于该区域内。

(三)外围管控区,为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对社会面秩序进行临时管控的区域。由公安、交警部门划定和管理,做好应急通行路线规划,并及时将行驶路线规划通知事件处置牵头部门和现场指挥部。该区域实行远端交通临时管制,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命令,统一调度指挥应急车辆有序进出事件现场。必要时,由公安、交警部门牵头,会同交通部门向社会发布临时交通管理信息。

已经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本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呈报并按规定公布。

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一)及时获取现场信息。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组织救援队伍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优先安排、调度、放行应急交通工具。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三)组织营救受害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害人员救助工作。

(四)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公共卫生处理、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五)组织伤亡人数的核查工作。对涉嫌不报、谎报、瞒报等职务犯罪行为的,实施异地管辖;及时公开人员伤亡情况。

(六)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七)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油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抢险救援和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八)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场所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性措施。

(九)启用相关财政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

(十)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

(十一)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十二)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具体措施在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根据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现场指挥部可以交由地方人民政府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经授权可以以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并按规定给予补偿;可以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

第二十一条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按程序报批后宣布应急结束,通知有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有序撤离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第三节 信息发布

第二十二条 制定突发事件信息发布预案,与应对处置工作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行动。信息发布工作由事发地宣传部门统筹协调,必要时由上级宣传部门统筹协调。铁路、民航及特殊敏感行业领域对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宣传部门加强工作对接。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后,事发地党委政府或现场指挥部新闻协调组应在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应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事发地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涉及社会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突发事件,应第一时间主动发布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授权,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人数、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对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涉嫌违法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事发地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统筹指导涉事地区和部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四节 恢复重建

第二十五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善后处置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消除、维护市场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等工作。事发地银行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救灾救济措施,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做好因灾伤亡、受灾人数、财产损失等灾情调查统计工作并如实汇总上报,积极争取上级政府支持。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第二十七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灾后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同时组织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林业、铁路、民航、电力等有关部门单位,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和农林水利等基础设施,组织受灾企业恢复生产、受灾群众重建家园。

上一级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政府适当提供资金、物资支持、人力支援和技术指导。

 

第五节 调查评估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制度。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分析致灾因素,核定损失情况,评估应对处置方案和措施,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对因人为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或应对处置自然灾害不力、导致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生产安全类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以及事故原因、性质、责任等,评估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构建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队伍为协同、以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和社会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一)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加强队伍建设,锻造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大力发展各级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者消防队,建设覆盖城乡的消防救援体系。县级以上政府、企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可参照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装备保障标准建设,委托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挥管理,与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共训共练、合作救援。

(二)专业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县级以上应急、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能源、林业等部门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对矿山、危险化学品、工程抢险、水上救援、交通运输等专业救援队伍规划建设,保持适配的战斗力。

(三)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突击队。依法将驻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应急力量纳入本应急力量体系建设,落实抢险救灾军地协调联动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军地应急预案对接机制、应急信息共享机制、应急平台互联互通机制、应急队伍联建共用机制、应急联训联演机制、应急物资储备联动机制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提升军地联合应对重特大突发事件能力。

(四)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重要力量。在乡镇一级,开展以“六有”(有班子、有队伍、有机制、有预案、有物资、有培训演练)为主要内容的基层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在村一级,推进以“三有”(有场地设施、有装备物资、有工作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基层应急服务站(点)建设。建立灾害信息员队伍,推行灾害风险网格化管理。

(五)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及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在社会力量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由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给予支持和帮助。

(六)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建立门类齐全、数量充足、专业权威、经验丰富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突发事件指挥决策、现场处置、调查评估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撑工作。

第三十一条 应对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由各业务主管部门从现有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同时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分级负担。

研究制定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根据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其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安全生产类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充分发挥社会保险作用,完善应急救援保险制度体系。

第三十二条 应急管理、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研究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优化应急物资储备、调运方式,提升储备、使用效能。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优化关键应急物资生产能力布局,组织定点企业计划生产、保证供给。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应急状态下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囤货居奇、哄抬物价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自然灾害、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种类,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领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设专项应急物资储备库和应急物资数据库,开展应急物资生产、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科技部门研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计划并组织实施。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推进应急管理科技自主创新,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加大先进适用装备的配备力度,加强关键技术研发,提高自然灾害、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

第三十四条 适应科技信息化发展大势,以信息化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提高监测预警能力、执法监管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处置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通信、指挥调度、视频会议、预警信息发布等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保障复杂情况下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公安、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构建应急救援力量快速输送系统。

第三十六条 加强航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空域保障机制,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建设若干航空应急服务基地和直升机起降站点,建设应急反应灵敏、功能结构合理、力量规模适度、各方积极参与、保障协调有力的航空应急救援体系。

第三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地震、人防、林业、体育、教育、城市管理、电力等部门分工负责,依据规划在居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建设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居民提供疏散避难、供水、供电、供气和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市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第三十九条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信息,应对处置不力,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责。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政府批准后,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减灾委员会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附件1

 

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新闻媒体有序采访,统筹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

委统战部负责涉侨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委外事办负责涉外涉港澳事故应急工作和其他应急中的涉外涉港澳工作。

发展改革委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协调应对突发事件所需建设的重大建设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协调指导相关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电力、石油、天然气安全应急工作;负责经济安全中物价稳定应急工作;负责灾区物价稳定工作。

教育负责学生应急常识的教育工作;负责恢复灾后教学秩序;组织、协调所辖各级各类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负责医药用品生产保障、应急工作中的无线电通信频率保障、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等应急工作;优化关键应急物资生产能力布局,组织定点企业计划生产、保证供给。

公安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恐怖袭击事件、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应急工作;负责其他重大应急工作中的治安秩序维护、交通管制等工作。负责做好现场管控和交通疏导;实施安全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疏散救助群众,对现场进行勘查,对相关嫌疑人进行管制;协调现场交通保障,疏导周边交通,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应急通行需要;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毁交通路线。

国家安全负责重大突发事件中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情报、信息搜集掌握及核心要害部位反奸防谍等工作。

民政负责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按程序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财政负责应急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负责对应急工作中先进典型的奖励表彰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负责地质灾害应急的技术支撑工作。

生态环境负责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并参与应急处置,以及对跨区域行政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协调;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事故、供水供气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城市供水、供气保障工作。

交通运输负责水上交通事故、铁路安全事故(专运线)、运输保障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公共交通、公路、水路交通保障工作。牵头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水利负责开展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安全事故处置工作;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和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农业农村负责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动植物疫情、农业生物灾害和渔船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做好灾区农业生产自救的指导工作。

商务和粮食负责根据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上级下达和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应急管理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协调供应工作。

文旅广体局负责重大文化旅游体育活动事件应急工作。

卫生健康委负责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和灾区传染病防治、饮用水卫生监督、基础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汇总上报伤员救治信息。

应急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应对较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委、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煤矿、非煤、工贸、危化、烟花行业较大以上事故应急工作。

林业局负责重大野生动物疫情、重大林业生物灾害、沙化灾害预测预报的应急工作和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场监管局负责维护灾区市场经营秩序,管理灾区产品质量;加强应急状态下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人防办负责人民防空应急工作。

信访局负责突发事件期间来访接待及劝返的组织协调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局负责军用火工产品和核事故应急工作。

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类应急工作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衡阳银保监局负责组织、督促各保险公司开展应急保险推介和理赔工作。

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气象服务

地震局负责提供震情信息,做好余震监测、地震科考、震情会商工作,及时提供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衡阳警备区衡阳警备区战备建设负责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衡阳支队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协助维护应急工作中的社会秩序。

消防救援牵头负责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组织参与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附件2

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序号

事件类别

主要牵头部门

专项指挥机构

1

自然灾害类

水旱灾害

应急管理

水利

防汛抗旱指挥部

2

气象灾害

气象局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3

地震灾害

地震局

应急管理

抗震救灾指挥部

4

地质灾害

应急管理

自然资源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5

森林草原火灾

省应急管理厅

林业局

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6

生物灾害

林业局

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

7

安全生产类

煤矿事故

应急管理

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

8

非煤矿山事故

9

危险化学品事故

(烟花爆竹)

10

工贸行业事故

11

火灾事故

消防救援

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12

道路交通事故

公安

(交警队)

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13

安全生产类

城市轨道交通事故

交通运输

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14

水上交通事故

15

民用航空器事故

交通运输

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指挥部

16

铁路交通事故

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

交通运输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17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工程

事故

住房城乡建设

城乡建设应急指挥部

18

供水突发事件

19

供气燃气事故

20

供热事故

21

大面积停电事件

发展改革委

能源局

大面积停电应急指挥部

22

通信网络事故

通信管理局

通信网络应急指挥部

23

特种设备事故

市场监管局

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

24

核事故

国防科技工业局

核事故应急指挥部

25

辐射事故

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

26

环境污染事件

27

生态破坏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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