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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危险作业罪,湖南5人被立案侦查!
来源:衡阳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1-09-28

      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的罪名,进一步健全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法规依据,有力推动了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连日来,湘乡市应急管理局、长沙县应急管理局办理了多起涉嫌危险作业罪的案件,5人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立案侦查,有效震慑了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案件一:

湘乡市周某良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9月12日,湘乡市应急管理局接到消防救援部门通报:消防救援人员在处置湘乡市泉塘镇南薮村一民宅火情时,发现该处存放大量烟花爆竹产品。

接报后,湘乡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赶到现场进行依法处理。经查,周某良未经批准租借朱某辉位于湘乡市泉塘镇南薮村一民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产品共计720件(烟花520件、爆竹200件)。该民宅为二层砖瓦结构民房,违法存放烟花爆竹产品的面积达104.84平方米,且存在柴油(224升)、谷物等易燃品与烟花爆竹产品混放的情形。房主朱某辉在内长期居住。

9月13日,湘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案件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周某良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烟花爆竹储存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730号令)第三条之规定,湘乡市应急管理局于9月16日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9月22日,湘乡市公安局决定对周某良涉嫌危险作业罪立为刑事案件侦查。这是湘潭市自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后办理的第一起行刑衔接刑事案件


案件二:

谭某某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3月25日,长沙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长沙某贸易有限公司在黄兴镇车马村一村民家的仓库存有固化剂、稀释剂等疑似危险化学品。

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该公司此批货物样本中稀释剂(UV喷漆)闪点(闭口)23℃、固化剂(PU冬用快干底漆)闪点(闭口)14℃、固化剂(PU哑光)闪点(闭口)24℃,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中条目2828,该批货物系危险化学品。

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该批危险化学品共计824桶,未储存至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长沙某贸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谭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储存属于危险物品的危险化学品。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谭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长沙县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4月9日将该案移送到长沙县公安局。长沙县公安局2021年8月11日以谭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


案件三:

周某某非法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4月14日,长沙县黄兴镇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该镇蓝田新村一村民家里的仓库存有疑似环己烷、疑似甲醇等危险化学品。

经现场检查,发现该村民家里存有疑似二氯丙烷、疑似甲醇、疑似环己烷、疑似二甲苯、疑似二氯甲烷、疑似石油醚等危险化学品共计122桶,有170KG/桶、160KG/桶、200KG/桶、180KG/桶和15KG/桶等不同的规格。现场负责人周某某为该批危险货物的货主,是该仓库的承租人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实,周某某未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周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作业活动。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周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长沙县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4月26日将该案移送到长沙县公安局。长沙县公安局2021年8月11日以周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

案件四:

孙某某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5月20日,长沙县㮾梨街道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街道金托村一建筑屋内存有疑似油性油漆、固化剂、稀释剂等危险化学品。

经调查,该建筑内存有4.8KG/件的自喷漆9件,10KG/桶的洗枪水32桶,18KG/件的固化剂34件,24KG/件的稀释剂12件。长沙某贸易有限公司为该批危险化学品的货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为孙某某,孙某某是该仓库的承租人。

经核实质证,长沙某贸易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孙某某租用该仓库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的生产作业活动。检查人员对该批危险化学品予以扣押并抽样送检,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此批货物3个样本中,洗枪水 闪点(闭口)<12℃、固化剂 闪点(闭口)24℃、稀释剂 闪点(闭口)<12℃,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中条目2828,该批货物系危险化学品。

长沙某贸易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属于危险物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的生产作业活动。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孙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长沙县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6月7日将该案移送到长沙县公安局。长沙县公安局2021年8月19日以孙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

案件五:

粟某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5月24日,长沙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称黄花镇梁坪村一村民家边的场地存有疑似汽油的危险化学品。

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村民家边的场地露天堆放有一集装箱,箱内有油罐与加油机,油罐尺寸约4.2m*1.9m*1.8m,液面高度约1.2m。根据油罐散发的气味,初步判断油罐中货物疑似汽油。经进一步调查核实,粟某为该批危险化学品的货主,是该仓库的承租人。

经核实质证,粟某未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粟某租用该仓库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的生产作业活动。检查人员对该批危险化学品予以扣押并抽样送检,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此批货物样本闪点(闭口)<12℃,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中条目2828,该批货物系危险化学品。

粟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属于危险物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的生产作业活动。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粟某涉嫌危险作业罪。长沙县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6月8日将该案移送到长沙县公安局。长沙县公安局2021年8月11日以粟某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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