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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衡医保发〔2020〕8号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0-03-23


衡医保发〔2020〕8号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一、缓缴范围

从2020年2月起,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出现累计亏损的企业,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仍需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机关事业单位不在本次缓缴之列。

二、缓缴期限

从2020年2月1日起,缓缴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年度内,不得延缓至2021年及以后年度缴纳。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2020年2月之前的欠费不享受本次缓缴的政策。

三、办理程序

困难企业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困难企业缓缴职工医保费申报审批表》(附件1)、累计亏损月份财务报表、当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单》等相关资料,报参保地医保行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四、相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积极推进,认真做好缓缴职工医保费的相关工作。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沟通协作,认真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缓缴期间参保职工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2、强化基金管理。医保部门要根据缓缴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支出计划,做好统计监测,密切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确保基金年度收支平衡。

3、完善经办服务。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参保职工的个人权益记录工作,正常保障参保职工享受当期医保待遇(含个人账户划拨)。优化办事流程,畅通申报渠道,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支持企业发展,让缓缴政策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衡医保发〔2020〕8号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