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各级档案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档案主管部门行使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省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在档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档案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档案违法行为的; (三)档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档案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或者档案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当事人第一次实施某种类型档案违法行为,认定为初次违法;2年内未发生同类档案违法行为的,视为初次违法。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对当事人的档案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属于本规则第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属于本规则第六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档案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档案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档案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档案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档案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档案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涉及档案馆馆藏重点档案或者涉及档案数量较大的; (三)2年内2次及以上实施档案违法行为的; (四)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档案行政执法的; (五)对举报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当事人的档案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根据主要违法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综合裁量。 第十三条 档案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四条 全省各级档案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按照《湖南省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湖南省档案行政处罚免罚事项清单》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湖南省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湖南省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湘档发〔202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