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档案查阅利用须知

发布时间: 2024-04-18


城建档案查阅利用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为方便档案的查阅利用,特作如下查阅利用须知


单位查阅利用须知

一、建筑物所有权单位(开发商、建设单位、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查阅利用建筑物档案需出具:

1、单位介绍信;

2、查阅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能证明与该建筑物所有权有直接联系的有效原件。

二、律师事务所受单位或当事人委托因诉讼查阅档案需出具:

(一)法院已受理

1、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2、有效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3、委托单位或当事人委托书及法院立案登记的有效原件。

(二)法院未受理

1、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2、有效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3、委托单位或当事人委托书及权利证明,能证明与该建筑物所有权有直接联系的有效原件。(注:只能查阅委托单位或当事人的档案)

三、因科研专题研究需查阅利用档案的,必须提交上级批准的研究计划书和批复文件及单位介绍信

四、公、检、法、纪检监察部门查阅利用档案需出具:

1、单位介绍信;

2、查阅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五、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责任主体单位查阅利用档案需出具:

1、单位介绍信;

2、查阅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能证明与该建筑物所有权有直接联系的有效原件。

 




个人查阅利用须知

一、建筑物所有权人查阅利用建筑物档案需出具:

1、建筑物权属证明原件;(不动产证或购房、买卖、抵押、贷款合同能证明与该建筑物所有权有直接联系的有效原件)

2、查阅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代理人出具代理证明(委托书原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二、建筑物权利的继承人、受赠人查阅利用建筑物档案需出具:

1、发生继承、赠与关系的证明原件;

2、继承人、受赠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代理人出具代理证明(委托书原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4、能证明与该建筑物所有权有直接联系的有效原件。




备注:

1、馆藏档案原件一律不得外借,可依据需要提供相应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加盖档案复制专用章,按市场价收取复制工本费。

2、为保证系统数据安全,拷贝与利用档案原件相符的电子文件需提供未经拆封的全新U盘进行拷贝。

3、如公、检、法、纪检监察部门办案需要调阅相关档案资料原件,可提供独立阅览室进行查阅利用。

4、委托寄存业务档案的查阅利用,需经委托方签字授权方能提供查阅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