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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企业破产程序中涉不动产登记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6-17    来源: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门:

为落实省、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机制,完善破产审判配套制度,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制定了《企业破产程序中涉不动产登记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现将文件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6月8日

 

 

 

 

企业破产程序中涉不动产登记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省、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机制,完善破产审判配 套制度,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企业破产程序中有关不动产登记事项的办理制定本意见。

一、管理人身份的确认

管理人具有调查、管理和依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处分债务人财产的法定职责。管理人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经办人员授权委托手续有效身份证明,依法行使管理人职责。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应积极配合依法做好各项履职行为。

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设立办理涉破产案件的专门窗口。

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管理人有权查询债务人企业(含债务人的分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结果以及不动产登记的原始资料。

管理人查询债务人企业(含债务人的分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的,应向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提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及管理人授权委托书。

管理人查询债务人企业对外投资公司等利害关系人名下不动产登记结果,或者查询债务人企业名下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的,应向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提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法院出具的调查令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对管理人提出的查询申请,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一般应当场 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管理人申请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 构应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注明查询日期,并加盖查询专用章。

管理人经查询发现债务人企业的不动产已被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及时通知相关保全单位。

三、不动产过户办理

债务人不动产经网拍或变价出售的,管理人和买受人可凭网络拍卖成交确认书(或变卖协议)、不动产权属证书、税费缴纳凭证以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材料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需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方能转移过户的,应按规定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因债务人拒不移交或因遗失等原因未移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管理人可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办理证书遗失声明后,可依法办理转移过户

四、不动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的不动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

原保全措施系受理破产法院办理的,由受理破产法院办理保全措施的解除。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依据法院解封文书及时注销查封登记。

债务人的不动产被其他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国家机关采取保全 措施的,受理破产法院应协调有关单位,由有关单位解除针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依法将财产移交管理人接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注销

债务人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的,管理人应积极协调抵押权人配合办理抵押权的注销登记。抵押权人可委托管理人办理注销登记。

抵押权人不配合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的,由受理破产法院出具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和注销抵押权登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债务人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注销。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登记的注销提出异议的,由管理人给予解释。

六、沟通会商协调机制

市中级法院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企业破产行政协调事务建立通报研判、沟通会商机制,定期会商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市中级法院的对接责任部门为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对接责任部门为法规科。各责任部门分别确定一名联络人。

七、适用范围

本意见中的受理破产法院包括市中级法院及其所辖的各县市区人民法院。

本意见除适用于破产程序外,同时适用于强制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