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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国土资法监字【2018】第55号

发布时间: 2018-05-31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衡国土资法监字【2018】第55

 

   人: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秦方进

       非法占地

 

我局于20185月23日对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茶园路”项目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15年7月份,在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衡阳市雁峰区黄茶岭街道奇峰村与白沙洲街道塑田村范围内集体土地动工建设“茶园路”项目。经衡阳市国土测量队实地勘测,该项目非法占地总面积为17970.64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1356.5平方米,林地面积5881.57平方米,坑塘水面面积522.57平方米,建设用地10210平方米,占用地类为农用地及建设用地。

经衡阳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确认,该项目符合衡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测量报告、相关书证和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你单位也予以承认,足以认定。2018年525日,我局已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单位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我局认为,你单位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雁峰区黄茶岭街道奇峰村与白沙洲街道塑田村集体土地17970.64平方米建设“茶园路”项目,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

鉴于你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处理,目前正在积极组卷报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之规定,决定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该项目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道路和其他附属设施;

2、因该项目为民生项目,且为公益用途,建议对该非法占地行为所侵占的16614.14平方米非耕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83070.7元整。对该项目所侵占的1356.5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13565元整,共计96635.7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没款缴纳到衡阳市财政指定账号,如逾期不缴纳,每日将按照罚没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加处滞纳金。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陆红英

  话:0734-8205082

  址:衡阳市蒸湘区芙蓉路一号                           

 

 

衡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85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