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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司法局关于《衡阳市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7-09 09:44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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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暂行办法》失效,调解工作需要相关文件的规范

为妥善处置医疗纠纷,有效化解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及矛盾,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2017年10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衡阳市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过两年多的施行,全市医疗纠纷调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原《暂行办法》已过有效期,根据新形势下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原《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修订了《衡阳市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办法》。

二、上位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指引(试行)》

三、主要内容

(一)前言部分:

因近两年新颁布及修订了部分法律法规,因此,就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进行了适当增减。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指引(试行)》,删除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二)职能职责:

根据市编办的批复及近两年的工作情况,对第五条市医调中心的职能进行了完善和修改,一是明确了对县市区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具体职责;二是将组建三个专家库明确为市医调中心的责任;三是强调加强与公安、卫健、医疗机构的沟通及协作。

(三)基本工作程序:

1、主要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个别条款的用词进行了修订及补充,如:关于协助县市区出具专家咨询意见、医调中心可组织召集部门联络员会议等。

2、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增加了以下内容:

(1)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医调委也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调解医疗诉讼纠纷。

(2)对于涉及传染病等特殊疾病的医疗纠纷,应在符合安全防护要求时方可受理。

(3)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协会2019年印发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指引(试行)》,本办法未具体规定的,应参照执行。

(4)医调中心、医调委对所调解纠纷涉及的当事人隐私情况均应予以保密,除非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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