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改革等原因导致原《应急预案》已不能适应现实情况的需要
2013年12月,市政府办印发了《衡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衡政办发〔2013〕30号,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为我市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了指导和依据。因机构改革后,相关部门、单位职能进行了调整,《应急预案》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因此,为指导和规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快速反应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我市在原文件的基础上,修订出台了《衡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二、上位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为依据,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目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二)指挥体系及职责(建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及专家组)
(三)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确立信息报告与通报制度)
(四)应急响应——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
(五)善后工作——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等的物资和劳务应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补助。
(六)应急保障(加强人员保障和物质保障)
(七)监督管理(宣传教育和责任追究)
(八)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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