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的必要性
1995年,衡阳市发布了《关于颁发<关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使用区域划分的规定>的通知》(衡环字〔1995〕66号),该方案一直沿用至2014年失效。
随着衡阳市经济迅速发展,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有了显著的变化。根据《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7年修订),城市规模、功能布局、规划用地性质、城市路网建设发生了明显变化,原有声环境功能区划明显滞后于城市发展。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用地面积及性质发生变化。根据《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成区规划建设面积明显增大,规划用地性质发生了明显变化。原有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区域已明显不能覆盖衡阳市城市已建成和建设规划区域。
(2)声环境现状发生变化。随着城区不断扩大,噪声污染的覆盖面增加;城市路网快速扩张,机动车急剧增加,交通噪声污染加重;城区的工厂企业"退二进三",原工业区部分变为居住区,噪声适用区混杂现象加剧,噪声污染的投诉率上升。噪声执法管理和环评审批中声环境现状和发展的要求发生了明显矛盾,给噪声的管理及治理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3)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发生变化。2014年国家环保部颁布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相较《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功能区各类标准适用区域及区划原则等主要内容均发生了明显改变。
因此,原有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已不适用于衡阳市现有实际情况,亟待调整。
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的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7〕630号)要求,我市须对1995年划分的声环境功能区进行重新调整。
为适应衡阳市城市发展和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提供依据,促进全市声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根据《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2017年修订)与《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并结合我市城市建设现状和未来发展规划,在1994年发布的《衡阳市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暂行规定》基础上科学地对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进行修改和补充,并编制《衡阳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2019年版)》。
二、编制的法律依据与技术规范
本次区划的编制主要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5年01月0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3)《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发〔2010〕144号);
(4)关于发布《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发〔2010〕7号,2010年1月11日;
(5)《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国家环境保护部2015年1月1日执行;
(6)《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10月1日执行;
(7)《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国家环境保护部2013年3月1日实施;
(8)《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9)《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10月1日执行;
(10)《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10月1日执行;
(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国家环境保护部2012年7月1日实施。
(12)《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及修改方案,原国家环保总局,1991年3月1日执行;
(13)《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2017年修订)。
三、编制的目的及意义
(1)以"以人为本"为指导,提升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管理水平,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噪声扰民等突出环境问题,不断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建设安静舒适的宜居环境,保护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2)坚持城市、乡村环境噪声的污染与防治相结合,促进声环境质量的全面改善;坚持促进噪声达标排放和减少扰民纠纷相结合,减轻噪声污染对居民生活、工作、学习的影响;坚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管理相结合,健全环境噪声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坚持统一监管与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形成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分工联动的工作机制。
(3)到2020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工业、交通、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排放全面达标,居民噪声污染投诉、信访和纠纷事件大幅减少;声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农村地区声环境进一步改善。
(4)加强交通、施工、社会生活、工业生产的噪声污染防治。
(5)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各级环保、公安、文化、城管、铁路、建设、工业、工商等主管部门应协调配合,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各级环保、规划、城管、质检、海事等部门应明确噪声违法行为的执法程序和处罚机构。重点区域应定期组织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对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着力解决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问题,改善衡阳市城区声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和身体健康,营造稳定和谐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原则
衡阳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充分利用衡阳市城区道路、自然分界线、规划界限及现行行政区界等,既要考虑城区的声环境质量现状,又要兼顾城市的总体发展规划,更要满足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要求,具体原则为:
(1)以人为本,提高声环境质量。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2)城市规划为指导,结合实际现状。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近期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现状的主导功能确定声环境质量功能区。其中,近期内功能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的区域,以近期的区域规划用地主导功能作为功能区类别划分的主要依据,并应随着城市规划的逐步实现即时调整功能区类别;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未来发展划定该区域的功能区类别。
(3)声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协调统一。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分要充分考虑城市生态性原则、经济性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充分利用城市行政区划及自然地貌,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4)划分充分考虑城市性质、结构特征、城市规划、城市用地现状以及自然地貌特征,同时还应该满足环境噪声管理的要求。
(5)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分坚持以宏观控制为主,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宜连不宜断的原则。
(6)区划主观性与城市客观性协调统一。如大区划分、小区管理。一般不在低噪声环境功能区内再划定高噪声环境功能区,但市内交通干线道路可作为特殊高噪声区段考虑。
(7)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工业区域内按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3类功能区中的居住小区、商业金融区等和未规划的工业区域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8)本次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中未涉及到的乡镇、村组等区域如出现噪声污染事件时,所在区域统一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关规定执行。
(9)铁路既有线及铁路管辖范围区域以铁路部门确定为准。其与相邻功能片区距离划分按GB15190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10)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原划分结果可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适时进行调整,进一步提高衡阳市城区的声环境质量水平。
五、区划的技术路线
(1)准备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所需资料: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交通规划、声环境质量监测统计资料和比例适当的工作底图。(参见图1)
(2)确立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单元,划定各区划单元的区域类型。
(3)把多个区域类型相同且相邻的单元连成片,充分利用街、区行政边界、规划小区边界、道路、河流、沟壑、绿地等自然地形作为区域边界。
(4)对初步划定的区划方案进行分析、调整。
(5)征求环保、规划、住建、公安、国土、城管、基层政府等部门对噪声区划分方案的意见。
(6)确定《衡阳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7)绘制噪声区划图。
(8)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9)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将《衡阳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报衡阳市人民政府审批、公布实施。
(图一声环境功能区划工作技术路线图)
六、划分适用范围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划分范围主要为衡阳市内四区(雁峰区、石鼓区、珠晖区、蒸湘区)。
七、区划编制主要成果
(一)声功能区类别
(1)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本次划分暂不划定0类声环境功能区。
(2)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特别保持安静的区域。本次区划主要选取市委、市政府、南华大学、云母山自然保护区等噪声现状可以达到1类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
(3)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本次区划划定为在0类、1类、3类声功能区以外的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
(4)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本次区划对于位于各类工业区划范围,总体上划定为3类区,如松木工业园、白沙洲工业园、衡山科学城等。
(5)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4类交通干线与相邻功能区的距离划分按GB/T15190-2014中相关规定确定;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道路一侧至道路边界线(道路红线)的区域定为4类声环境功能区;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场站、公交枢纽、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定为4类声环境功能区。
(6)本次声功能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中不涉及到乡镇、村庄等区域。
(二)衡阳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概况
衡阳市中心行政城区面积519.78km2,城市详细控制规划面积为206.31km2。本阶段1、2、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总面积301.90km2(不计4a、4b类面积),占中心行政城区范围55.4%以上;其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18.96km2,占划分总面积的6.28%;2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217.44km2,占划分总面积的72.02%;3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65.50km2,占划分总面积的21.70%;4类声环境功能区为衡阳市内建成区主要城市主次干道、快速路、高速公路、铁路等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区域(不统计面积)。区域划分情况见下表:
全市1类、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功能区类别 | 区划单元名称 | 区划单元边界 |
1类 | 市委 | 光辉街——白云路 ——长丰大道——延安路 |
市政府 | 紫云中街 ——延安路——长湖街——解放中路 | |
南华大学 | 南华大学红湘校区(西合路——船山中路——红湘北路——解放中路) | |
南华大学雨母校区 | 南华大学雨母校区 | |
湖南交通工程学院 | 衡阳市边界——潭衡西高速——解放西路 | |
雨母山保护区 | 雨母山保护区划范围 | |
南湖公园 | 高岭路——高阳路——红湘南路——跃林路 | |
雁栖湖小区 | 雁栖湖小区东部范围 | |
白鹭湖 | 珠晖区酃湖乡大众村 | |
衡阳师范学院 | 湖南师范学院校区(酃湖路——衡州大道——陵合路——衡花路) | |
狮子山公园 | 耒水与船山东路所夹半岛 | |
酃湖公园 | 衡茶路——衡州大道——胡家台街——酃湖路——衡花路 | |
高铁职业学院 | 高铁学院学区范围(双江路——文宗街——学院路以南) | |
湖南工学院 | 湖南工学院校区(酃湖路——衡州大道——双江路——衡花路) | |
东阳渡公园 | 东阳渡正街 | |
南郊森林公园 | 南郊公园范围(蒸阳南路——雁云路——南二环) | |
东洲岛文化公园 | 整个东洲岛区域 | |
衡阳抗战纪念碑 | 岳屏公园范围(先锋路——环城南路 ——蒸阳南路——雁城西路——天马山路 ) | |
3类 | 呆鹰岭加工聚集区 | 许广高速以西,湖南交通工程学院以东,道路南北两侧。 |
华菱钢管 | 蔡伦大道(中)——高岭路——跃林路;高岭路——燕子山路——红湘南路——春溪路 | |
松木工业园 | 衡岳大道——云升路——蒸阳北路——怀邵衡铁路——湘江西岸——友谊路——蒸阳北路——北三环 | |
五一大市场 | 蒸阳北路以东,五一路以西,建设新村以北 | |
3类 | 白沙绿岛军民融合产业园 | 北至湘江南岸,东至东阳渡街道,南至铀业公司厂界南0.5km,西至衡云大道。 |
大湘南铁路口岸综合物流园 | 珠晖区东阳渡镇 | |
华泰汽车小镇 | 湘江以东,东三环以西,怡心园以南,原白沙工业园东区 | |
茶山坳工业聚集区 | 茶山坳镇及以北的东三环道路两侧 | |
国际眼镜小镇 | 珠晖区东阳渡街道,南三环以南,泉南高速以北,高速进口以东,耒水以西 | |
周家坳货场 | 京广铁路周家坳站 | |
湘衡盐矿 | 茶山坳镇 | |
湘江建材五金市场 | 毗邻酃湖汽车站 | |
火车站货场 | 衡阳火车站货运物流中心 | |
白沙工业园 | 东至白沙路,南至茅叶滩路,西至蔡伦大道南,北至南三环,包含白沙路东延伸小范围区域 | |
衡山科学城 | 南三环——蔡伦大道(南) | |
白沙物流园 | 蒸湘中街——铜桥路——白沙路 | |
特变电工产业园 | 茶园路——前进路——湘江南路——回雁路 | |
纺织机械厂 | 白沙汽车站以北,白沙大道以西。 | |
燕京啤酒 | 白沙路——湘江南路——奇峰路 |
八、征求意见的情况
我局分别向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汽车办、华侨城、滨江新区、衡山科学城、7个城(园)区政府(管委会)等22个部门发出征求意见的通知22份,收到回复22份,反馈意见17条,其中采纳5条,部分采纳2条,不采纳10条。具体见下表。
市直部门及城(园)区政府征求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一览表
序号 | 部门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及理由 |
1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范围根据国土空间规划适时调整; | 1.拟采纳。声环境功能区划将通过市政府名义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下发,有限期限为5年,待文件到期后,可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进行调整; |
2 | 市民政局 | 1、衡阳市中心城区面积为518.31平方千米; | 1.拟不采纳。经与民政部门联系,该数据来源民政部门无法提供相关依据,故以国土部门的数据为准; |
3 |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人民路至演武路行政区改为石鼓区; | 1.拟采纳。 |
4 | 松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松木经开区区划单位信息应调整为"衡岳大道-云升路-蒸阳北路-怀邵衡铁路-湘江西岸-友谊路-蒸阳北路-北三环" | 拟采纳。 |
5 | 衡山科学城 | 衡山科学城范围内的两块地及南三环以北、蔡伦大道以西贴近衡山科学城的1块地由2类改为3类。 | 拟部分采纳。根据《湖南省省级以上产业园区名录》(湘政办函(2014)66号),衡山科学城工业聚集区为北到南三环,东道蔡伦大道,西到一环西路以西800米,南到泉南高速,建议以该范围划分为衡山科学城辖区。 |
6 | 省华侨城 | 建议将衡邵高速以南、蒸阳北路(江霞大道)以西地块和五一大市场由3类调整为2类。 | 拟不采纳。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9150-2014)3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衡邵高速以南、蒸阳北路以西地块属于新醴化工的厂界范围,故该地块化为3类;五一大市场以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故该地块应化为3类。 |
7 | 珠晖区人民政府 | 1.建议将周家坳、火车站两个铁路货场划分为4b类; | 1.拟不采纳。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9150-2014)4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交通干线及特定路段两侧一定距离之内的区域范围;若该铁路通过区域为2类区,则以该铁路边界线为起点,纵深40米范围内可化为4b类;但珠晖区政府未提供周家坳货场、火车站货场的相关位置资料,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9150-2014),周家坳、火车站货场以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划为3类功能区; |
8 | 市卫健委 | 建议将声环境功能区中的医疗卫生单位列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 | 拟不采纳。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9150-2014),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范中最小网格应大于0.5平方千米(750亩),市卫健委未能提供我市满足上述条件的医院的相关资料,故无法单独调整为1类。 |
9 | 汽车办 | 1、新增华夏幸福新能源汽车产业新城;2、增加恒天南方总部基地。 | 1、拟不采纳。该项目尚未取得相关用地审批。2、拟不采纳。该项目尚未取得相关用地审批。 |
10 | 滨江新区 | 建议将滨江新区划分为1类。 | 拟不采纳。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9150-2014),1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大型城市公园等群众游览休憩的场所;2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滨江新区属商住混杂。据此,滨江新区应划为2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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