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12312345/2019-03744 统一登记号 HYCR—2019—01008 文号 衡政办发〔2019〕13号
公布时间 2019-09-02 来源 市政府办 信息有效期 2024-08-13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2019年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

划分(2019年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衡阳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2019年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衡阳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2019年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依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15190-2014)《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7 年修订),结合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现状及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区划(以下简称《声环境功能区划》)。

  一、适用范围

  本《声环境功能区划》适用范围为衡阳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包括雁峰区、石鼓区、珠晖区和蒸湘区。

  二、声环境功能区执行标准

  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衡阳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5类标准(0类、1类、2类、3类、4类),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等效声级限值如下表规定:

  

  三、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五)4类声环境功能区:交通干线两侧一定区域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交通干线建设规划未实施前应按照当前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管理,规划实施后实时调整为4类区。

  4 类交通干线与相邻功能区的距离划分按 GB/T15190-2014中相关规定确定如下: 

  (一)4a类声环境功能区为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等交通干线相邻区域距离按表2要求执行。

  (二)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道路一侧至道路边界线(道路红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三)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的建筑(含开阔地)为主,线路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见表2)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四)若划分距离范围内临路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第一排建筑面向道路一侧至道路边界线的区域及该建筑的两侧一定纵深距离(见表2)范围内受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五)对于第二排及以后的建筑,若其高于前排建筑或低于前排建筑但因楼座错落设置使部分楼体探出前排遮挡并受到道 路交通噪声的直达声影响,则高出及探出部分的楼层面向道路一侧范围定为4a类区。其余部分未受到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执行相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六)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场站、公交枢纽、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其与相邻功能区距离按表2规定执行。

  (七)铁路交通服务器,铁路(含新建铁路及既有铁路)干线用地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定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其与相邻功能区距离按表2规定执行。

  (八)对于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与4a类声环境功能区有重叠的部分,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五、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结果

  衡阳市正在着手创建全国第四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城市工作,待相关规划完成后,本区划将按规范对相关声功能区划内容进行补充修订。

  衡阳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情况见下表:

 

   六、监督与管理

  (一)各行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二)各行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空间规划时,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声环境的目标与任务;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各级公安、住建、交通、铁路、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及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五)本《声环境功能区划》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七、本区划文本及图件不作为行政区域定界依据。

  八、本《声环境功能区划》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关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的规定》(衡环字〔1995〕  66号)同时废止。

  附件:1.附图衡阳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总图、蒸湘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图、石鼓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图、珠晖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图、雁峰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图。(略)

  2.附表

  一、附表1-4各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略)

  二、附表5-12 4a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略)

  三、附表13-14 4b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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