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实情况和上级政策都要求规范政府外聘法律顾问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在行政机关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对法律顾问的履职评议是保证法律顾问更好发挥效用、将法律顾问制度落到实处的必然之举。为此,我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和《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衡阳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履职评议暂行规定》。
二、上位法依据
1、《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
2、《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
三、主要内容和主要措施
1、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履职评议的内容包括:
(一)参与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重大问题研究,开展政府法制宣传教育以及培训讲座情况;
(二)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情况;
(三)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为政府立法计划编制、重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情况;
(四)参与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五)参与政府合同的洽谈,协助起草、审查、修改政府合同或者相关法律文书情况;
(六)受聘任机关委托,参与办理其他政府法律事务的情况。
2、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履职评议分为不定期评议和定期评议。
定期评议采取年度评议的方式,由聘任机关在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即当年12月至次年3月底期间)组织实施。不定期评议由政府法制机构、聘任机关根据外聘法律顾问工作的实际情况,随机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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