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12312345/2017-00705 统一登记号 HYCR—2017—01033 文号 衡政办发〔2017〕36号
公布时间 2017-12-26 来源 市政府办 信息有效期 2022-12-17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履职评议暂行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履职评议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

  《衡阳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履职评议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7日

 

    

衡阳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履职评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外聘法律顾问行为,切实发挥外聘法律顾问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和《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全市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对外聘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奖惩,适用本规定。

  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履职评议,是指全市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对本单位外聘法律顾问履职质量进行的考核评议。

  考核评议的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承担。本单位没有法制机构的,由实际承担法制机构职责的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条 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履职评议,以工作任务完成与法律风险防范情况、服务态度、工作效率为主要考核指标,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履职评议的内容包括:

  (一)参与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重大问题研究,开展政府法制宣传教育以及培训讲座情况;

  (二)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情况;

  (三)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为政府立法计划编制、重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情况;

  (四)参与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五)参与政府合同的洽谈,协助起草、审查、修改政府合同或者相关法律文书情况;

  (六)受聘任机关委托,参与办理其他政府法律事务的情况。

  第五条 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履职评议分为不定期评议和定期评议。

  定期评议采取年度评议的方式,由聘任机关在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即当年12月至次年3月底期间)组织实施。

  不定期评议由政府法制机构、聘任机关根据外聘法律顾问工作的实际情况,随机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级政府部门的外聘法律顾问年度评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按照有关要求填报《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年度履职情况登记表》见附件;

  (二)聘任机关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牵头,法制科室(法律顾问办公室)承办,相关业务科室参加,对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进行联合年度评议,提出初评意见;

  (三)初评意见报聘任机关的负责人集体研究,形成最终评议结果。

  各级政府的外聘法律顾问年度评议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年度评议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聘任机关应当将年度评议结果及时告知外聘法律顾问及其所在单位,并将《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年度履职情况登记表》存入法律顾问合同档案中进行管理。各级政府部门应同时将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年度评议情况在次年3月31日前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结果为优秀:

  (一)创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市、全省或者全国被推介;

  (二)为行政机关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三)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作出重大贡献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议结果评定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有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活动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二)泄露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政府和部门要求不得公开的信息;

  (三)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聘请其为法律顾问的政府或者部门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四)以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与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或从事其他有损政府或者部门利益、形象的活动;

  (五)因重大过错未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政府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聘任机关应当与政府外聘法律顾问通过合同约定,将年度评议结果与年度法律服务付费挂钩,并在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以年度付费金额的一定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不高于50%)与评议结果挂钩。

  第十一条 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年度评议结果为优秀的,聘任机关应足额支付与评议挂钩的费用,并可以视情予以表彰奖励;年度评议结果为合格的,应足额支付挂钩费用;年度评议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应根据约定比例,差额支付挂钩费用;年度评议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得支付挂钩费用,并应依约解聘,同时进行后续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年度履职情况登记表》 

 

    附件

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年度履职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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