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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经信委关于《衡阳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1-26 14:30      来源: 衡阳市经信委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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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通信基础设施是国家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规范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拟定本办法。

二、制定该文件的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湖南省通信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城市通信基础设施规划的通知》(建规〔2015〕13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5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50号)

三、该文件的主要内容

1、规范并加快建设审批程序,对于独立占地型基站、铁塔、通信管线、通信局房,要及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对于附建型基站、铁塔的建设应当符合市容环卫标准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相关审核单位应当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给出意见。业务受理由各单位在政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一站式办理。

2、在基站、铁塔、通信管线、通信局房建设施工前,通信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要求,编制本企业基站、铁塔、通信管线、通信局房建设实施申请,分别按独立占地型和附建型两种类型按照建设批次向相关审核单位报批,基站建设应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开工前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把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工信部门。

3、涉及公路、河道、中小学校、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公园等公共用地设置通信管线和基站,应事先向交通运输、教育、住建、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涉及施工许可的应事先报住建部门办理;涉及农村用地,征占用林地以及林木采伐的,应当事先向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基站无线电事项的,报无委办。

4、涉及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园林绿化的,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审批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在处置紧急重大通信故障需要设置通信管线时,可先向住建、城管等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并按照有关施工规范先行施工,后补办手续。

5、在轨道交通、客运场站、风景区、交通枢纽、其他大型场所和园区等规划建设时,要同步规划和建设各类通信基础设施;在市政道路及其防护绿带,以及路灯等其他市政设施规划时,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基站、铁塔预留位置和空间,同时统筹考虑基站配套电力引入、通信管线等需求,做好通信基础设施规划与电力设施规划的衔接。

6、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查老旧城区改造规划,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商业区、地下综合管廊等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时,要将通信基站和宽带网络设施等有关规划设计和预留安装条件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确保建设项目充分预留通信设备机房、天线位置以及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设备间和建筑内配线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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