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12312345/2019-03735 统一登记号 HYCR—2019—00012 文号 衡政发〔2019〕12号
公布时间 2019-11-01 来源 市政府办 信息有效期 2024-10-31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衡阳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贯彻落实通信基础设施是国家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湖南省通信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城市通信基础设施规划的通知》(建规〔2015〕13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5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50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通信基础设施是指以交互方式传送话音、数据、文本、图像、视像和多媒体信息的高速通信网及相关设施,包括基础信息通信管线(以下称通信管线)、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微站、NB-IoT物联网基站 (以下称基站)。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通信基础设施(军事系统除外)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市、县两级工信部门是本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推进部门,负责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迁改等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通信基础设施相关管理、配合工作。 

  第四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工信部门牵头,协调通信设施规划建设有关问题,推动通信企业内部共建共享,推动通信与城市管理、公安等市政设施共建共享。对重点通信设施规划建设,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与联合评审。 

  第五条  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遵循统一规划、集约美化、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安全保密和易于操作的原则。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城乡总体规划中通信基础设施布局,会同工信部门、通信企业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在空间上落实专项规划相关内容,并按照《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将相关通信基础设施纳入城市黄线管理,并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规划用地。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铁塔公司、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广电企业等纳入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审批各类法定空间规划过程中,对涉及通信铁塔及相关站址配套设施,要征求本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铁塔公司意见;对涉及通信管道、机房、综合管廊等通信基础设施,要征求本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电信企业意见。 

  第七条  规范并加快建设审批程序,对于独立占地型基站、铁塔、通信管线、通信局房,要及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对于附建型基站、铁塔的建设应当符合市容环卫标准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相关审核单位应当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给出意见。业务受理由各单位在政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一站式办理。 

  在基站、铁塔、通信管线、通信局房建设施工前,通信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要求,编制本企业基站、铁塔、通信管线、通信局房建设实施申请,分别按独立占地型和附建型两种类型按照建设批次向相关审核单位报批,基站建设应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开工前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把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工信部门。 

  涉及公路、河道、中小学校、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公园等公共用地设置通信管线和基站,应事先向交通运输、教育、住建、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涉及施工许可的应事先报住建部门办理;涉及农村用地,征占用林地以及林木采伐的,应当事先向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基站无线电事项的,报无委办。 

  第八条  涉及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园林绿化的,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审批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在处置紧急重大通信故障需要设置通信管线时,可先向住建、城管等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并按照有关施工规范先行施工,后补办手续。 

  第九条  在轨道交通、客运场站、风景区、交通枢纽、其他大型场所和园区等规划建设时,要同步规划和建设各类通信基础设施;在市政道路及其防护绿带,以及路灯等其他市政设施规划时,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基站、铁塔预留位置和空间,同时统筹考虑基站配套电力引入、通信管线等需求,做好通信基础设施规划与电力设施规划的衔接。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查老旧城区改造规划,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商业区、地下综合管廊等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时,要将通信基站和宽带网络设施等有关规划设计和预留安装条件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确保建设项目充分预留通信设备机房、天线位置以及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设备间和建筑内配线管网。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公共设施和建筑应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开放,并提供通行便利,免费提供使用场地,禁止巧立名目或以各种名目收取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管道费等不合理费用。交通运输、市住建等部门要为通信企业在省内高速公路、港口、桥梁、机场、高速铁路红线内的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使用地下管廊提供便利支持,规范资源租费。其他区域建设通信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公共通信设施建设提供场地等,相关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不得高于其周边区域市场平均价格。要保障公平进入,建设者不得与场地提供者签订排他性协议。 

  第十一条  遵循存量共享、增量共建的原则,推进通信企业间共建共享,实现新增铁塔、杆路的共建,实施已有通信铁塔、杆路的共享,签订合同予以明确。推进通信设施与路灯杆、电力杆、视频监控杆、电子警察及红绿灯杆等各类杆件之间的取电、网络和设备的双向开放共建共享共用。现有市政公共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向通信企业开放共享,通过协商签订合同来加强双方在杆路、管道等资源利用和维护上的合作,促进资源整合共享,并按成本价,协商好电费分摊、管理费用、“多杆合一”改造费并明确产权。新建通信杆塔应积极推行与路灯杆、电力杆、治安和交警监控杆等 “多杆合一”建设模式,实现“一杆多用”,用合同明确电费分摊、管理费用及产权。 

  第二章  通信管线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项目应同步建设规划用地红线内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通信设施,严格执行《住宅建筑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2012),《住宅建筑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47-2012),《湖南省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设施建设标准》(DBJ 43/003-2012)等有关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配套建设标准、工程施工和验收等强制性规范。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批的项目管线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包含信息通信主要设施的相关内容。项目设计文件未严格执行光纤到户相关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住宅建设单位必须同步建设住宅区内通信管道和楼内通信暗管、暗线等通信设施,预先铺设入户光纤、预留设备间,所需投资纳入相应建设项目概算,且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涉及的通信管道、楼内光纤、设备间等通信配套设施,应满足多家电信运营企业共享使用的需要,保障用户自由选择的权力。 

  第十三条  住宅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光纤到户通信设施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文件报所在地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各地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及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把质量关,加强对光纤到户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光纤到户通信设施未按要求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 

  第十四条  支持现有住宅小区进行通信光纤改造和新小区建设,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无故阻碍通信设施建设或不合理收取各种进场费、协调费、管道费和分摊费等费用。 

  建设方或开发商、项目管理者及物业管理者不得就接入和使用新建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的通信管线等通信基础设施,与通信企业签订垄断性排他协议,不得以存在排他性协议为由阻挠通信企业进行光纤到户建设,不得限制通信企业正常接入和使用。 

  第三章  基站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原则上由铁塔公司统筹三家通信企业基站及配套设施,以及重点场所室内分布系统的建设、管理,统筹集约利用社会资源,推动社会杆塔与通信杆塔双向开放共享,依托全市市政道路、铁路、视频杆、路灯杆、公交站点等公用设施,提前储备5G站址资源,加速推进4G/5G网络规模建设。 

  基站建设应当景观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城市的历史保护建筑物、标志性建筑物上原则不得设置基站(无替代方案的情况下需在不影响建筑物美观的前提下采用美化、隐蔽方式解决)。在居住区新建基站,应优先考虑设置在非居住建筑物上。 

  第十六条  对规划有基站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建设方或开发商应按照相关建设设计标准和规范预留基站空间;对未规划基站的,建设方或开发商应预留室内分布系统等空间,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七条  基站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电磁辐射防护标准,建成后各通信企业应如实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生态环境、无委办等部门报备,并根据相关部门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对其开展监测工作。如有辐射投诉,通信企业须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生态环境部门和无委办联合对基站辐射投诉进行答复,基站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须参与本辖区内基站辐射协调,做好群众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工信部门应当对全市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通信企业对小区垄断通信管线不得接入公用通信网络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住建部门应依据相关规定,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涉及光纤到户的设计内容进行审查,并严把施工图审查备案关;市无委办依法对基站的设置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基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进行监督检查。 

  各运营商负责维护所属通信管线安全运行、铁塔公司负责基站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阻挠或者危害通信设施建设的行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破坏通信管线、基站,公安部门要严格执行《湖南省通信条例》,依法打击破坏通信设施和阻挠通信设施建设维护等违法行为。对因征地拆迁或城乡建设必须迁移拆除的,应当征得其所属人的同意,不得强行施工,由提出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拆迁、重建所需费用,按照有关标准给予补偿,并为企业规划和指定相应的迁改路由。迁移、拆除安装在路灯杆上的通信设施,拆除费用按照先期合同规定执行。 

  通信基础设施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遭受破坏,致使网络中断的,所属通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抢修。 

  第二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通信企业应结合各自职能,贯彻落实本办法,推进我市通信基础设施规范有序建设管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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