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衡阳市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25〕12号)于近日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规定,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与即时清理相结合的制度。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宣布失效或者废止本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清理相应规范性文件。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据“谁制定谁负责、谁起草谁清理”的基本原则,对制发的部分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
二、主要内容
文件废止的主要理由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21〕25号)的部分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需予以废止。二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数字化改革的深入推进,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已难以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和实际工作需求,需予以废止。经谨慎考虑,为以保障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工作在法治轨道上稳步前行,因此对文件予以废止。
三、实施时间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衡阳市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衡阳市数据局
解读人:王议晗
联系电话:0734-896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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