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民政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衡阳市民政局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条款内容 公开渠道 公开时限 公开责任
机构职能信息 领导信息 衡阳市民政局主要领导姓名、职务、主管或分管工作、简介、工作寸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政府官网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人事科
机构职能信息 机构信息 依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衡阳市民政局法定职能,以及机关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政府官网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人事科
机构职能信息 内设机构设置 衡阳市民政局内设机构的名称及机关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政府官网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人事科
机构职能信息 直属机构设置 衡阳市民政局直属单位的名称及机关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政府官网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人事科
机构职能信息 权责清单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含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检查。对衡阳市民政局经过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除保密事项外,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以及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进行公开。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六)推进管理公开。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七)公布权力清单。地方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经过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除保密事项外,要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及时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权力清单由其上级部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确认,并在本机构业务办理窗口、上级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八)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权力清单公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九)积极推进责任清单工作。 政府官网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人事科
政策文件信息 法规规章 适用于衡阳市民政局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政府官网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政策法规科
政策文件信息 行政规范性文件 衡阳市民政局制发或牵头起草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九)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各级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八)及时公开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第十七条:政府规范性文件,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审议决定并签署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编制登记号,交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公布。第十八条:部门规范性文件,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审议决定并签署后,编好文号,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政府官网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政策法规科
政策文件信息 其他政策文件 由衡阳市民政局印发的除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可以公开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政府官网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政策法规科
规划计划 专项规划 衡阳市民政局年度工作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政府官网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划财务科
统计信息 统计信息 衡阳市民政局调查统计取得的相关资料,除依法保密的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政府官网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划财务科
行政执法信息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衡阳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包括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职能、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执法领域、执法证件编号等;行政执法事项和依据信息,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应包括执法事项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依据、备注等栏目,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处罚标准等内容,以及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在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湘政办发〔2019〕53号) 《湖南省委依法治省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免罚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修订完善和公示工作的通知》(湘法办〔2024〕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行政裁量权基准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监督。 《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湘政办发〔2019〕53号)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以及反映本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事程序等情况的行政执法信息,要在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主动进行事前公开。 《湖南省委依法治省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免罚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修订完善和公示工作的通知》(湘法办〔2024〕9号):省、市、县三级行政机关的清单,要求在本级政府网站相关专栏进行统一公示,本机关有网站的还应在本机关网站公示。 政府官网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政策法规科
行政执法信息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衡阳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相关信息,以及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及有关数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 《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六)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结果等都应对社会公开。 《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行政执法制度,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依法接受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政府官网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政策法规科
行政执法信息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衡阳市民政局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八)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依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制定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全文。 政府官网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政策法规科
行政执法信息 行政许可办理结果 衡阳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核准批复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十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双公示”事项目录和数据标准采集相关信息,并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 政府官网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相关执法科室
行政执法信息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衡阳市民政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全文。 政府官网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政策法规科
行政执法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 衡阳市民政局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八条: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六)加强事后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全文。 政府官网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行政处罚信息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般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期限届满的,不再对外公示。 相关执法科室
行政执法信息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衡阳市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过相关网站和平台向社会公开。 政府官网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社会组织管理科、养老服务科
行政执法信息 “双随机、一公开”查抽结果(养老科) 衡阳市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 《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第三十九条:除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除依法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有关部门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政府官网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养老服务科
行政执法信息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衡阳市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行政检查事项要按照权责透明、用权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布,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行政执法主体要在政府网站统一公布依法应当公开的行政检查相关事项,并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行政检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建立年度抽查计划动态调整机制,对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实际工作中需要增加的抽查,或已列入但需要取消的抽查,要及时调整并公示。 政府官网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政策法规科
行政执法信息 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衡阳市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专项检查要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事先拟订检查计划,经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按照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政府官网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政策法规科
财政信息 财政预决算信息 根据衡阳市民政局预算和决算编制工作进展,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收入预决算、支出预决算、财政拨款支出预决算和政府性基金预决算收支。对部门预决算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区分处理,将不涉密内容公开。公开衡阳市民政局职责、机构设置、数据增减变化的情况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公开衡阳市民政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公开衡阳市民政局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 《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预〔2021〕29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湘财预〔2018〕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全文。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全文。 《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预〔2021〕29号):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要主动向社会公开部门批复的单位预决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湘财预〔2018〕35号)全文。 政府官网 批准(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 规划财务科
财政信息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 衡阳市民政局上一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各级财政部门要推进绩效信息公开,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要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同级人大、同步向社会主动公开。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编入政府决算和本部门决算,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依法予以公开。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号):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公开机制,按照“谁组织评价,谁负责公开”的原则将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政府官网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划财务科
政府采购信息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标准 适用于衡阳市民政局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政府官网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划财务科
政府采购信息 政府采购实施情况 衡阳市民政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 政府官网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划财务科
重大建设项目信息 批准情况 衡阳市民政局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信息,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全文 政府官网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政策法规科
重大建设项目信息 实施情况 衡阳市民政局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和社会效果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全文 政府官网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规划财务科
人事信息 公务员招考信息 衡阳市民政局关于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公务员录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公务员录用规定》第十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 政府官网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人事科
人事信息 公务员录用结果 衡阳市民政局关于公务员招考的录用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公务员录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公务员录用规定》第三十六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等,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第三十七: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职位,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政府官网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人事科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外,(部门名称)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办理复文,全文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政府官网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公室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外,(部门名称)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序推进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和提案内容向社会公开,适时开展提案办理评议。 政府官网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公室
重大政策转载 重大政策转载 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信息。 《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通过中国政府网发布的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信息,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网站要即时充分转载;涉及某个行业或地区的政策信息,有关部门和地方网站应及时转载。 政府官网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公室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不足和原因;上一年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情况;下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政府官网 每年4月1日之前 政策法规科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 衡阳市民政局上一年度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规定》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包括下列内容的上一年年度报告以及举办单位对年度报告的审查意见,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网站或者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政府官网 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人事科
业务事项 区划和地名管理 某市行政区划信息;地名命名、更名公告。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65号)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71号)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65号)第二十一条:由组织更新行政区划图的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地图管理有关规定送审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行政区划变更信息向社会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国务院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区划代码编码规则,确定、公布变更后的行政区划代码。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71号)第九条:地名命名、更名公告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发布,并在国家地名信息库发布。 政府官网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区划地名科
业务事项 社会组织信息 衡阳市民政局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信用信息、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年度检查结论。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87号)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3〕41号)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第十九条: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登记管理机关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查询渠道。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87号):社会组织信息公开。主动公开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的材料要求、办理程序和时限,以及联系方式。重点公开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名录,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审批信息,年检年报、评估检查、奖励处罚等管理信息。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3〕41号)第四条: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 政府官网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社会组织管理处(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处)
业务事项 养老机构管理 养老机构备案事项及流程、材料清单等信息。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以养老托育机构质量安全、从业人员、运营秩序等方面为重点加强监管。落实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实行监管清单式管理,明确监管事项、监管依据、监管措施、监管流程,监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第十四条: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备案事项及流程、材料清单等信息。第三十六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政府官网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养老服务科
业务事项 殡葬管理 衡阳市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和殡葬用品价格公示体系,通过本部门网站或其它载体将本地区殡仪馆和公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进行公示,为群众监督、选择提供方便。 政府官网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社会事务科
业务事项 社会救助 围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事项,全面公开社会救助政策文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救助人数、救助水平、资金支出等相关信息。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87号)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七条: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第二十六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第十五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第二十九条: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第三十九条: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第四十九条: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二)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重点围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事项,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87号):重点围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事项,全面公开社会救助政策文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救助人数、救助水平、资金支出等相关信息。 政府官网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社会救助科
解读回应 政策解读 围绕衡阳市民政局制发或牵头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策、规划、重大措施等,对制定背景、依据、目的、主要内容、前后政策变化、政策预期等进行解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第十一条: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法规,要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读,深入浅出地讲解政策背景、目标和要点。 政府官网 自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 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衡阳市民政局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官网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程序 衡阳市民政局依申请公开服务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全文。 政府官网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衡阳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向社会公布本政府机关(指以政府以及政府办公厅(室)的名义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年度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年度报告。在集中公布的基础上,各行政机关可自行通过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机关年度报告。 政府官网 每年1月31日前发布。 办公室
管理和服务 政务服务事项和办事指南 衡阳市民政局办事指南,列明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明确需提交材料的名称、依据、格式、份数、签名签章等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实体政务大厅,集中全面公开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审查细则、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和网上可办理程度,以及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机构名录等信息,并实行动态调整,确保线上线下信息内容准确一致。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各地区要根据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本地实际,明确应承接的事项,并全面梳理依法依规自行设立的事项,修订完善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政府官网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公室
业务事项 社会福利(儿童机构信息) 围绕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事项,全面公开福利补贴对象认定条件、申领范围、补贴标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公开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儿童福利机构等相关机构信息。全面公开福彩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8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二)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重点围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事项,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87号):围绕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事项,全面公开福利补贴对象认定条件、申领范围、补贴标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公开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儿童福利机构等相关机构信息。全面公开福彩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信息。 政府官网 被保障儿童相关信息禁止对外公示,其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儿童福利科
业务事项 社会福利(福彩公益金) 围绕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事项,全面公开福利补贴对象认定条件、申领范围、补贴标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公开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儿童福利机构等相关机构信息。全面公开福彩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8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二)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重点围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事项,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87号):围绕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事项,全面公开福利补贴对象认定条件、申领范围、补贴标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公开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儿童福利机构等相关机构信息。全面公开福彩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信息。 政府官网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事项类别 机构职能信息
事项名称 领导信息
公开内容 衡阳市民政局主要领导姓名、职务、主管或分管工作、简介、工作寸照等。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公开渠道 政府官网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人事科
事项类别 机构职能信息
事项名称 机构信息
公开内容 依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衡阳市民政局法定职能,以及机关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公开渠道 政府官网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人事科
事项类别 机构职能信息
事项名称 内设机构设置
公开内容 衡阳市民政局内设机构的名称及机关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公开渠道 政府官网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人事科
事项类别 机构职能信息
事项名称 直属机构设置
公开内容 衡阳市民政局直属单位的名称及机关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公开渠道 政府官网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人事科
事项类别 机构职能信息
事项名称 权责清单
公开内容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含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检查。对衡阳市民政局经过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除保密事项外,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以及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进行公开。
公开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
条款内容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六)推进管理公开。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七)公布权力清单。地方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经过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除保密事项外,要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及时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权力清单由其上级部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确认,并在本机构业务办理窗口、上级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八)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权力清单公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九)积极推进责任清单工作。
公开渠道 政府官网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人事科
事项类别 政策文件信息
事项名称 法规规章
公开内容 适用于衡阳市民政局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解释。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公开渠道 政府官网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政策法规科
事项类别 政策文件信息
事项名称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公开内容 衡阳市民政局制发或牵头起草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九)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各级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八)及时公开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第十七条:政府规范性文件,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审议决定并签署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编制登记号,交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公布。第十八条:部门规范性文件,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审议决定并签署后,编好文号,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公开渠道 政府官网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政策法规科
事项类别 政策文件信息
事项名称 其他政策文件
公开内容 由衡阳市民政局印发的除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可以公开的文件。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渠道 政府官网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政策法规科
事项类别 规划计划
事项名称 专项规划
公开内容 衡阳市民政局年度工作要点。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公开渠道 政府官网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规划财务科
事项类别 统计信息
事项名称 统计信息
公开内容 衡阳市民政局调查统计取得的相关资料,除依法保密的之外。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公开渠道 政府官网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规划财务科
事项类别 行政执法信息
事项名称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公开内容 衡阳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包括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职能、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执法领域、执法证件编号等;行政执法事项和依据信息,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应包括执法事项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依据、备注等栏目,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处罚标准等内容,以及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在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公开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湘政办发〔2019〕53号) 《湖南省委依法治省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免罚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修订完善和公示工作的通知》(湘法办〔2024〕9号)
条款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行政裁量权基准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监督。 《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湘政办发〔2019〕53号)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以及反映本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事程序等情况的行政执法信息,要在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主动进行事前公开。 《湖南省委依法治省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免罚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修订完善和公示工作的通知》(湘法办〔2024〕9号):省、市、县三级行政机关的清单,要求在本级政府网站相关专栏进行统一公示,本机关有网站的还应在本机关网站公示。
公开渠道 政府官网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政策法规科
事项类别 行政执法信息
事项名称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公开内容 衡阳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相关信息,以及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及有关数据。
公开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 《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条款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六)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结果等都应对社会公开。 《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行政执法制度,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依法接受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公开渠道 政府官网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政策法规科
事项类别 行政执法信息
事项名称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公开内容 衡阳市民政局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八)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依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制定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全文。
公开渠道 政府官网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政策法规科
事项类别 行政执法信息
事项名称 行政许可办理结果
公开内容 衡阳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核准批复内容。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十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双公示”事项目录和数据标准采集相关信息,并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
公开渠道 政府官网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相关执法科室
事项类别 行政执法信息
事项名称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公开内容 衡阳市民政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全文。
公开渠道 政府官网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政策法规科
事项类别 行政执法信息
事项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
公开内容 衡阳市民政局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八条: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六)加强事后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全文。
公开渠道 政府官网
公开时限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行政处罚信息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般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期限届满的,不再对外公示。
公开责任 相关执法科室
事项类别 行政执法信息
事项名称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公开内容 衡阳市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
公开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条款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过相关网站和平台向社会公开。
公开渠道 政府官网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社会组织管理科、养老服务科
事项类别 行政执法信息
事项名称 “双随机、一公开”查抽结果(养老科)
公开内容 衡阳市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开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 《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条款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第三十九条:除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除依法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有关部门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公开渠道 政府官网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养老服务科
事项类别 行政执法信息
事项名称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公开内容 衡阳市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公开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
条款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行政检查事项要按照权责透明、用权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布,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行政执法主体要在政府网站统一公布依法应当公开的行政检查相关事项,并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行政检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建立年度抽查计划动态调整机制,对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实际工作中需要增加的抽查,或已列入但需要取消的抽查,要及时调整并公示。
公开渠道 政府官网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政策法规科
事项类别 行政执法信息
事项名称 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公开内容 衡阳市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公开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
条款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专项检查要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事先拟订检查计划,经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按照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公开渠道 政府官网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政策法规科
事项类别 财政信息
事项名称 财政预决算信息
公开内容 根据衡阳市民政局预算和决算编制工作进展,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收入预决算、支出预决算、财政拨款支出预决算和政府性基金预决算收支。对部门预决算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区分处理,将不涉密内容公开。公开衡阳市民政局职责、机构设置、数据增减变化的情况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公开衡阳市民政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公开衡阳市民政局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 《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预〔2021〕29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湘财预〔2018〕35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全文。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全文。 《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预〔2021〕29号):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要主动向社会公开部门批复的单位预决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湘财预〔2018〕35号)全文。
公开渠道 政府官网
公开时限 批准(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规划财务科
事项类别 财政信息
事项名称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
公开内容 衡阳市民政局上一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公开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号)
条款内容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各级财政部门要推进绩效信息公开,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要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同级人大、同步向社会主动公开。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编入政府决算和本部门决算,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依法予以公开。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号):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公开机制,按照“谁组织评价,谁负责公开”的原则将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渠道 政府官网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规划财务科
事项类别 政府采购信息
事项名称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标准
公开内容 适用于衡阳市民政局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公开渠道 政府官网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规划财务科
事项类别 政府采购信息
事项名称 政府采购实施情况
公开内容 衡阳市民政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
公开渠道 政府官网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规划财务科
事项类别 重大建设项目信息
事项名称 批准情况
公开内容 衡阳市民政局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信息,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全文
公开渠道 政府官网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政策法规科
事项类别 重大建设项目信息
事项名称 实施情况
公开内容 衡阳市民政局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和社会效果等信息。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全文
公开渠道 政府官网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规划财务科
事项类别 人事信息
事项名称 公务员招考信息
公开内容 衡阳市民政局关于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公务员录用规定》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公务员录用规定》第十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
公开渠道 政府官网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人事科
事项类别 人事信息
事项名称 公务员录用结果
公开内容 衡阳市民政局关于公务员招考的录用结果。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公务员录用规定》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公务员录用规定》第三十六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等,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第三十七: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职位,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开渠道 政府官网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人事科
事项类别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事项名称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公开内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外,(部门名称)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办理复文,全文公开。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公开渠道 政府官网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办公室
事项类别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事项名称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公开内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外,(部门名称)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
公开依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条款内容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序推进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和提案内容向社会公开,适时开展提案办理评议。
公开渠道 政府官网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办公室
事项类别 重大政策转载
事项名称 重大政策转载
公开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信息。
公开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条款内容 《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通过中国政府网发布的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信息,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网站要即时充分转载;涉及某个行业或地区的政策信息,有关部门和地方网站应及时转载。
公开渠道 政府官网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办公室
事项类别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事项名称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公开内容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不足和原因;上一年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情况;下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公开依据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
条款内容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公开渠道 政府官网
公开时限 每年4月1日之前
公开责任 政策法规科
事项类别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
事项名称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
公开内容 衡阳市民政局上一年度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
公开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
条款内容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规定》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包括下列内容的上一年年度报告以及举办单位对年度报告的审查意见,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网站或者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公开渠道 政府官网
公开时限 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公开责任 人事科
事项类别 业务事项
事项名称 区划和地名管理
公开内容 某市行政区划信息;地名命名、更名公告。
公开依据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65号)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71号)
条款内容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65号)第二十一条:由组织更新行政区划图的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地图管理有关规定送审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行政区划变更信息向社会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国务院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区划代码编码规则,确定、公布变更后的行政区划代码。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71号)第九条:地名命名、更名公告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发布,并在国家地名信息库发布。
公开渠道 政府官网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区划地名科
事项类别 业务事项
事项名称 社会组织信息
公开内容 衡阳市民政局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信用信息、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年度检查结论。
公开依据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87号)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3〕41号)
条款内容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第十九条: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登记管理机关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查询渠道。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87号):社会组织信息公开。主动公开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的材料要求、办理程序和时限,以及联系方式。重点公开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名录,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审批信息,年检年报、评估检查、奖励处罚等管理信息。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3〕41号)第四条: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
公开渠道 政府官网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社会组织管理处(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处)
事项类别 业务事项
事项名称 养老机构管理
公开内容 养老机构备案事项及流程、材料清单等信息。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情况。
公开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条款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以养老托育机构质量安全、从业人员、运营秩序等方面为重点加强监管。落实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实行监管清单式管理,明确监管事项、监管依据、监管措施、监管流程,监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第十四条: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备案事项及流程、材料清单等信息。第三十六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公开渠道 政府官网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养老服务科
事项类别 业务事项
事项名称 殡葬管理
公开内容 衡阳市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收费标准
公开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
条款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和殡葬用品价格公示体系,通过本部门网站或其它载体将本地区殡仪馆和公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进行公示,为群众监督、选择提供方便。
公开渠道 政府官网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社会事务科
事项类别 业务事项
事项名称 社会救助
公开内容 围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事项,全面公开社会救助政策文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救助人数、救助水平、资金支出等相关信息。
公开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87号)
条款内容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七条: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第二十六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第十五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第二十九条: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第三十九条: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第四十九条: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二)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重点围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事项,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87号):重点围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事项,全面公开社会救助政策文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救助人数、救助水平、资金支出等相关信息。
公开渠道 政府官网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社会救助科
事项类别 解读回应
事项名称 政策解读
公开内容 围绕衡阳市民政局制发或牵头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策、规划、重大措施等,对制定背景、依据、目的、主要内容、前后政策变化、政策预期等进行解读。
公开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条款内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第十一条: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法规,要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读,深入浅出地讲解政策背景、目标和要点。
公开渠道 政府官网
公开时限 自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办公室
事项类别 政府信息公开
事项名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公开内容 衡阳市民政局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公开渠道 政府官网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办公室
事项类别 政府信息公开
事项名称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程序
公开内容 衡阳市民政局依申请公开服务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全文。
公开渠道 政府官网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办公室
事项类别 政府信息公开
事项名称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公开内容 衡阳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公开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条款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向社会公布本政府机关(指以政府以及政府办公厅(室)的名义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年度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年度报告。在集中公布的基础上,各行政机关可自行通过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机关年度报告。
公开渠道 政府官网
公开时限 每年1月31日前发布。
公开责任 办公室
事项类别 管理和服务
事项名称 政务服务事项和办事指南
公开内容 衡阳市民政局办事指南,列明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明确需提交材料的名称、依据、格式、份数、签名签章等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
公开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
条款内容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实体政务大厅,集中全面公开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审查细则、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和网上可办理程度,以及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机构名录等信息,并实行动态调整,确保线上线下信息内容准确一致。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各地区要根据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本地实际,明确应承接的事项,并全面梳理依法依规自行设立的事项,修订完善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公开渠道 政府官网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办公室
事项类别 业务事项
事项名称 社会福利(儿童机构信息)
公开内容 围绕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事项,全面公开福利补贴对象认定条件、申领范围、补贴标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公开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儿童福利机构等相关机构信息。全面公开福彩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信息。
公开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87号)
条款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二)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重点围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事项,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87号):围绕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事项,全面公开福利补贴对象认定条件、申领范围、补贴标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公开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儿童福利机构等相关机构信息。全面公开福彩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信息。
公开渠道 政府官网
公开时限 被保障儿童相关信息禁止对外公示,其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儿童福利科
事项类别 业务事项
事项名称 社会福利(福彩公益金)
公开内容 围绕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事项,全面公开福利补贴对象认定条件、申领范围、补贴标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公开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儿童福利机构等相关机构信息。全面公开福彩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信息。
公开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87号)
条款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二)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重点围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事项,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87号):围绕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事项,全面公开福利补贴对象认定条件、申领范围、补贴标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公开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儿童福利机构等相关机构信息。全面公开福彩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信息。
公开渠道 政府官网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福利彩票发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