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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衡阳市技工学校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6 14:15      来源:行政审批服务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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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人社发〔2023〕11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衡阳市技工学校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25






衡阳技工学校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技工学校行政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技工院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人社规〔2020〕20号) 《关于明确技工学校委托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人社函〔2022178号) 《关于开展湖南省技工院校办学条件达标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23〕4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的技工学校,包括各级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各类技工学校


第二章  设立原则

第三条    设立技工学校,应根据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强化办学特色、紧贴前沿学科和学生就业市场需求。

        第四条    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技工教育,鼓励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技工学校,形成以政府为主导行业、企业为主体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化办学格局。

第五条    新建学校校址一般应设在市、县城区或产业园区,学校环境应符合教育教学安全和健康环保的要求。

第六条    申请联合举办技工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比例、方式、权利和义务等。申请中外合作举办技工学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请设立技工学校,应具有与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日常运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学校标准。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八条    申请设立技工学校应有明确的学校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学校校名应当冠以和审批机关对应的行政区域名,体现学校办学性质和层次,突出学校办学特色和专业优势,并符合下列要求:

1.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2.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统一规范为:非营利性技工学校,如"衡阳市(衡阳)XX技工学校"营利性技工学校,如"衡阳市衡阳)XX技工学校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

3.营利性技工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学校名称、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

4.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中央""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第九条    技工学校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主要事项:

1.学校名称、地址、法人属性(营利性或非营利性)。

2.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3.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4.学校注册资金,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5.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6.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7.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8.学校合并、分立、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9.章程修改程序。

10.其他应记载的内容。

第十条    申请设立技工学校应当依法建立组织机构。

1.建立党的组织。设立人数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党组织委员会,应设有书记、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

2.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等形式的决策机构。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3.技工学校行政机构。学校应实行校长负责制,聘任专职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设置与技能人才培养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行政办公、后勤财务、学生管理、招生就业及培训工作等管理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

4.监督机构

5.工会及群团组织。

第十一条    技工学校应当制定以下管理制度:招生就业管理、行政管理、资助管理、教学管理、教材管理、实习管理、教师管理(含教师培训考核)、学生管理、学籍管理、员工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消防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管理、校企合作办学等各项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高级技工学校,应符合衡阳市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学校名称应在原校名技工学校前加"高级"二字,如"XX高级技工学校""XX高级技工学校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章  设立条件

第十三条    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在衡阳市申请设立技工学校

举办营利性民办技工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营利性民办技工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符合国家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普通技工学校基本学制为三年,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其中全日制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8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校园、校舍及配套设施必须达到消防、卫生条件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    普通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其中,实训(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

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用于企业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十六条    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训(实验)场所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且实训设备能正常使用普通技工学校实训(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计算机数量满足教育、教学和管理需求(教学用计算机配备不低于每4名学生1台,且配置较高,设备设施较先进。主要教学场所(多媒体教室、专业教室、实训室、录播室、学术报告厅等)均配备了必要的多媒体教学设备,设备设施较先进。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第十七条    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普通技工学校应有200米以上的环形跑道田径场;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适用印刷(纸质)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报刊杂志种类80种以上

第十八条    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应不低于1:20。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1/3。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

第十九条    技工学校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如有政策调整执行新规定)。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应不低于30%。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

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二十条    技工学校应配有与所设专业相配套的教学文件和教材。实训(实验)课时应不低于教学总课时的50%。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设立高级技工学校,需经过技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并举办过两期以上高级技工班培训,达到国家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要求。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设置技工学校一般分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设置条件达标的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筹备设立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举办者应当自批准筹备设立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3年内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复文件自然废止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筹备设立期间不得招生。

第二十三条    申请筹备设立技工学校,举办者应当向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

1关于筹设技工学校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者姓名、住址及其资质,筹设学校的名称、地址、隶属关系、办学性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设立技工学校必要性和可行性专家论证报告,学校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及教育、公安、应急(消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分别出具的书面意见,消防安全证明材料等。

3举办者基本情况。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5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6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7.《衡阳市技工学校筹备设立申请表》(附件1

第二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技工学校,举办者应当向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

1正式设立申请报告。

2.筹备设立相关资料(筹备设立批准书、专家评审意见、学校设立必要性和可行性专家论证报告等)。

3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营利性学校)或同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非营利性学校)。营利性技工学校举办者申请使用简称按照相关规定同时向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4学校章程。

5举办者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文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

6《衡阳市技工学校正式设立申请表》《衡阳市技工学校正式设立评审细则(评审表)(附件2、附件3)

7学校党组织、首届理事会、董事会和其他决策机构基本情况、组成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8学校资产及经费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现有办学设施、设备(含生活设施)清单。

9学校人员情况,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聘用合同和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学校领导班子年龄、学历、职称、专业结构等;师资来源及年龄、学历、专业结构;财会人员年龄、学历、专业和工作年限等)以及管理架构与管理制度。

10提供校园、校舍和实习、实验场所分楼栋的消防安检证明材料和学校食堂设置达标证明材料,校园校舍自有产权不得低于50%,租用产权不得高于50%。校园、校舍和实习、实验场所属自有的,须提供自有房屋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的,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和公证材料,且租赁期自申请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11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12.专业建设报告(包括专业设置,拟设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教材清单,分专业说明学制、专业规模、招生来源及服务面向、人才需求预测、人才培养方案及发展规划等)《衡阳市技工学校专业设置审查备案表》(附件5)

13党组织情况及其他相关材料。

14学校针对专家组评审意见制定的完善方案(评审后提交)。


第五章  审批程序与时限

第二十五条    举办者向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筹设或正式设立,应按照本办法备齐申办材料。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将需要补正的资料及其他事项告知举办者。

第二十六条    筹备设立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专家评审、研究决定、行政审批四个环节。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受理筹设技工学校的申请后,应组织不少于3名专家对举办者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办学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实地考察,由专家组出具书面意见。对经专家评审符合筹设技工学校的申请,由市人社局行政审批服务科提交局党组进行研究。对符合法定筹设条件的,由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筹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报省人社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正式设立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受理、省厅备案、专家评审、研究决定、社会公示等环节。申请正式设立技工学校的,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受理正式设立技工学校申请后10日内,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报送学校相关信息,符合《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基本要求的,经省人社厅批复同意后,由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或委托不少于 5名相关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小组,对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办学可行性进行实地考察评审。

评审对照《衡阳市技工学校正式设立评审细则(评审表)(附件3逐条逐项核定。第01-05项为否决项06-10项为考察项,其余为评分项,共100分。评审合格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1.否决项全部达标;2.考察项通过不少于4项;3.评分项得分&ge;85分;否则为不合格。

否决项和考察项由专家组共同评审确定;评分项由每位专家独立评审打分,取所有专家的算术平均值为最终评分。专家评审结束后,提出客观、公正的书面评审意见。

在申报材料审核和专家实地考察评审的基础上,对符合正式设立技工学校的申请,由局行政审批服务科提交局党组进行研究。根据局党组的研究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拟批准设立的,在本单位门户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且未收到有效举报的,报送省人社厅备案。经省人社厅同意并统一分配办学许可证编号,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人社厅批复下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并由省人社厅核发技工学校办学许可证。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将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同时列明不予批准的理由、依据。申请人一年后方可重新申报,由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组织评审。

第二十    申请设立高级技工学校,由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等文件要求,参照本章流程办理。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三十    技工学校名称、专业设置范围、变更举办者、办学地址以及延续办学应报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或核准,其中变更举办者和办学地址按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有关要求重新核准办学条件。凡变更管理体制、办学层次以及技工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和重新恢复办学的,由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省人社厅批复后,依据委托权限办理。其中,技工学校变更校名、专业设置范围以及延续办学实行备案制,由技工学校举办者提出,报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登记。

第三十    衡阳市技工学校发生下列变更事项,按相应的要求办理:

(一)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由技工学校组织进行财务审计和财务清算后,经技工学校的决策机构同意,由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的报告;

2.学校章程;

3按要求填写的《衡阳市技工学校变更申请表》(附件4);

4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财务评估和审计报告;

5学校管理事项变更方案;

6变更后的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7原《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

(二)变更办学地址,经技工学校的决策机构同意,由举办者提出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办学地址的报告;

2按要求填写的《衡阳市技工学校变更申请表》(附件4);

3新办学地址的资质证明,校园、校舍和实习、实验场所属自有的自有产权不得低于50%,且自有房屋产权证明和消防安检证明;租赁或借用的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和公证材料、消防安检证明,且租用产权不得高于50%,租赁期自申请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学校食堂设置达标证明材料;

4《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变更校长,经技工学校的决策机构同意,由举办者提出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校长的报告;

2.按要求填写的《衡阳市技工学校变更申请表》(附件4);

3技工学校的决策机构的意见;

4新拟任校长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5原《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

(四)提高办学层次,经技工学校的决策机构同意,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提高办学层次的报告;

2.技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报告;

3按要求填写的《衡阳市技工学校专业设置审查备案表》(附件5;

4学校人员情况,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学校领导班子年龄、学历、职称、专业结构等;师资来源及年龄、学历、专业结构;财会人员年龄、学历、专业和工作年限等)以及管理架构与管理制度;

校长、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校长应具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学校资产、资金、设施设备等);

6校园、校舍和实习、实验场所属自有的,自有产权不得低于50%提供自有房屋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的,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和公证材料,且租用产权不得高于50%,租赁期自申请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7提供校园、校舍和实习、实验场所消防安检证明材料和学校食堂设置达标证明材料;

8原《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

(五)终止办学,经技工学校的决策机构同意,由举办者提出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终止办学的报告;

2.技工学校章程;

3学校人员花名册、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4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产清算报告、资产处置及在校员工、学员安置、债权债务处理情况、行政公章、财务章等印章,学校终止办学的公示材料;

5原《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    本办法由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6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       

 1.《衡阳市技工学校筹备设立申请表》

         

 2.《衡阳市技工学校正式设立申请表》

         

 3.《衡阳市技工学校正式设立评审细则(评审表)》

         

 4.《衡阳市技工学校变更申请表》

         

 5.《衡阳市技工学校专业设置审查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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