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政府办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公开主体:衡阳市政府办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条款内容 公开渠道 公开时限 公开责任
政策文件信息 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机要文电科
政策文件信息 其他政策文件 除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可以公开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机要文电科
政策文件信息 政府公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2号):六、加强组织领导。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地区政府公报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把政府公报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一考核。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衡阳市政府研究室
业务事项 政府会议 衡阳市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全会等相关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完善政府网站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决策信息。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秘书一科
机构职能信息 领导信息 衡阳市人民政府领导姓名、职务、主管或分管工作、简介、工作证件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人事科
机构职能信息 领导信息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姓名、职务、主管或分管工作、简介、工作证件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人事科
机构职能信息 机构信息 依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定职能,以及机关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人事科
财政信息 财政预算、决算 根据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预算和决算编制工作进展,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收入预决算、支出预决算、财政拨款支出预决算和政府性基金预决算收支。对部门预决算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区分处理,将不涉密内容公开。公开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责、机构设置、数据增减变化的情况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 《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预〔2021〕29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湘财预〔2018〕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全文。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全文。 《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预〔2021〕29号):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要主动向社会公开部门批复的单位预决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湘财预〔2018〕35号)全文。 政府网站 批准(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 财务科
财政信息 “三公”经费 公开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 《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预〔2021〕29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湘财预〔2018〕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全文。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全文。 《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预〔2021〕29号):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要主动向社会公开部门批复的单位预决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湘财预〔2018〕35号)全文。 政府网站 批准(批复)后20日内。 财务科
财政信息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上一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各级财政部门要推进绩效信息公开,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要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同级人大、同步向社会主动公开。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编入政府决算和本部门决算,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依法予以公开。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号):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公开机制,按照“谁组织评价,谁负责公开”的原则将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财务科
政府采购信息 政府采购实施情况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财务科
人事信息 公务员招考 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公务员录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公务员录用规定》第十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人事科
人事信息 公务员录用结果 关于公务员招考的录用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公务员录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公务员录用规定》第三十六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等,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第三十七: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职位,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人事科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人大代表建议答复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外,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办理复文,全文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衡阳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衡政办函〔202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衡阳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衡政办函〔2025〕1号)第六条 :及时公开总结。各承办单位要在“衡阳人大”、“衡阳发布”等媒体积极推介办理工作,在办结后 10 天内将答复函在网上公开,积极做好办理结果公开工作。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建议提案科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政协提案答复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外,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衡阳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衡政办函〔2025〕1号)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序推进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和提案内容向社会公开,适时开展提案办理评议。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衡阳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衡政办函〔2025〕1号)第六条 :及时公开总结。各承办单位要在“衡阳人大”、“衡阳发布”等媒体积极推介办理工作,在办结后 10 天内将答复函在网上公开,积极做好办理结果公开工作。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建议提案科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不足和原因;上一年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情况;下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政府网站 每年4月1日之前 秘书九科、衡阳市司法局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有关情况,不予公开的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 监督和救济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综合科、机要文电科及相关科室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综合科、机要文电科及相关科室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衡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网站 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综合科、机要文电科及相关科室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二、统一规范: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机要文电科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包括信息发布、专栏专题、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安全防护、移动新媒体、创新发展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向社会公布本政府机关(指以政府以及政府办公厅(室)的名义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年度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年度报告。在集中公布的基础上,各行政机关可自行通过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机关年度报告。 政府网站 每年1月31日前发布 综合科及相关科室
事项类别 政策文件信息
事项名称 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公开内容 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公开渠道 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机要文电科
事项类别 政策文件信息
事项名称 其他政策文件
公开内容 除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可以公开的文件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公开渠道 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机要文电科
事项类别 政策文件信息
事项名称 政府公报
公开内容 衡阳市人民政府公报。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2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2号):六、加强组织领导。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地区政府公报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把政府公报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一考核。
公开渠道 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衡阳市政府研究室
事项类别 业务事项
事项名称 政府会议
公开内容 衡阳市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全会等相关信息。
公开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条款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完善政府网站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决策信息。
公开渠道 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秘书一科
事项类别 机构职能信息
事项名称 领导信息
公开内容 衡阳市人民政府领导姓名、职务、主管或分管工作、简介、工作证件照等。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公开渠道 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人事科
事项类别 机构职能信息
事项名称 领导信息
公开内容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姓名、职务、主管或分管工作、简介、工作证件照等。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公开渠道 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人事科
事项类别 机构职能信息
事项名称 机构信息
公开内容 依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定职能,以及机关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公开渠道 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人事科
事项类别 财政信息
事项名称 财政预算、决算
公开内容 根据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预算和决算编制工作进展,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收入预决算、支出预决算、财政拨款支出预决算和政府性基金预决算收支。对部门预决算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区分处理,将不涉密内容公开。公开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责、机构设置、数据增减变化的情况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 《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预〔2021〕29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湘财预〔2018〕35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全文。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全文。 《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预〔2021〕29号):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要主动向社会公开部门批复的单位预决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湘财预〔2018〕35号)全文。
公开渠道 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 批准(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财务科
事项类别 财政信息
事项名称 “三公”经费
公开内容 公开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 《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预〔2021〕29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湘财预〔2018〕35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全文。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全文。 《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预〔2021〕29号):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要主动向社会公开部门批复的单位预决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湘财预〔2018〕35号)全文。
公开渠道 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 批准(批复)后20日内。
公开责任 财务科
事项类别 财政信息
事项名称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
公开内容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上一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公开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号)
条款内容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各级财政部门要推进绩效信息公开,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要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同级人大、同步向社会主动公开。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编入政府决算和本部门决算,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依法予以公开。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号):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公开机制,按照“谁组织评价,谁负责公开”的原则将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渠道 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财务科
事项类别 政府采购信息
事项名称 政府采购实施情况
公开内容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
公开渠道 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财务科
事项类别 人事信息
事项名称 公务员招考
公开内容 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公务员录用规定》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公务员录用规定》第十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
公开渠道 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人事科
事项类别 人事信息
事项名称 公务员录用结果
公开内容 关于公务员招考的录用结果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公务员录用规定》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公务员录用规定》第三十六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等,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第三十七: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职位,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开渠道 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人事科
事项类别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事项名称 人大代表建议答复
公开内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外,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办理复文,全文公开。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衡阳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衡政办函〔2025〕1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衡阳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衡政办函〔2025〕1号)第六条 :及时公开总结。各承办单位要在“衡阳人大”、“衡阳发布”等媒体积极推介办理工作,在办结后 10 天内将答复函在网上公开,积极做好办理结果公开工作。
公开渠道 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建议提案科
事项类别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事项名称 政协提案答复
公开内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外,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衡阳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衡政办函〔2025〕1号)
条款内容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序推进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和提案内容向社会公开,适时开展提案办理评议。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衡阳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衡政办函〔2025〕1号)第六条 :及时公开总结。各承办单位要在“衡阳人大”、“衡阳发布”等媒体积极推介办理工作,在办结后 10 天内将答复函在网上公开,积极做好办理结果公开工作。
公开渠道 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建议提案科
事项类别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事项名称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公开内容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不足和原因;上一年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情况;下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公开依据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
条款内容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公开渠道 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 每年4月1日之前
公开责任 秘书九科、衡阳市司法局
事项类别 政府信息公开
事项名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有关情况,不予公开的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 监督和救济渠道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公开渠道 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综合科、机要文电科及相关科室
事项类别 政府信息公开
事项名称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公开渠道 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综合科、机要文电科及相关科室
事项类别 政府信息公开
事项名称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公开内容 衡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公开渠道 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 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公开责任 综合科、机要文电科及相关科室
事项类别 政府信息公开
事项名称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二、统一规范: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
公开渠道 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机要文电科
事项类别 政府信息公开
事项名称 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公开内容 包括信息发布、专栏专题、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安全防护、移动新媒体、创新发展等情况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向社会公布本政府机关(指以政府以及政府办公厅(室)的名义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年度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年度报告。在集中公布的基础上,各行政机关可自行通过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机关年度报告。
公开渠道 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 每年1月31日前发布
公开责任 综合科及相关科室